協議糾紛別慌!理解合約解釋原則,讓您不再霧煞煞
當您與合作夥伴、客戶或任何一方簽訂協議後,卻發現雙方對於協議內容的理解產生落差,甚至因此引發糾紛,這時該怎麼辦呢?協議上的每一個字句,背後都可能蘊含著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釐清協議的真實意涵,是解決糾紛的第一步。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上,法院和仲裁庭在解釋協議時所遵循的原則,以及仲裁協議的關鍵眉角,讓您在面對協議爭議時,能夠更有底氣!
搞懂協議怎麼看?「真意」與「文字」的眉角
協議的解釋,並不是單純看文字表面意思那麼簡單。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核心在於「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當協議文字可能不夠明確、有歧義,或文字意義與實際意圖不符時,法院或仲裁庭在解釋協議內容時,會努力找出簽約雙方當時真正的想法。他們會綜合考量以下幾點:
- 文字本身: 首先會看協議文字的通常意義和上下文。如果文字已經清楚表達了當事人的真意,就不需要再做其他探求。這就是所謂的「文義優先」。
- 協議目的: 簽訂這份協議的目的是什麼?想達到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 交易習慣: 相關行業或交易的普遍習慣是什麼?
- 過往事實: 簽約前雙方談判的過程、往來信件、電子郵件等,都能反映當時的真意。
- 後續行為: 簽約後雙方如何履行協議,或是否簽訂補充協議,也能作為解釋原協議的重要依據。
【實務案例故事:文字寫得清清楚楚,還能說不是那個意思嗎?】
小陳與老王是多年的生意夥伴。他們簽訂了一份投資協議,其中一條明確寫道:「老王保證投資項目條件與原先說明完全一致,如有不實,老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經小陳催告後仍未補正,小陳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返還投資款。」
後來,小陳發現投資條件與老王當初承諾的不符,便要求解除協議並返還投資款。老王卻辯稱,協議文字雖然這麼寫,但當初兩人的「真意」並非如此,他只是「盡力」保證,沒有要負完全責任的意思。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這份協議的文字已經非常明確,清楚地約定了老王的保證責任和違約後的處理方式。既然文字已經清楚表達了雙方的合意,就不應該再捨棄這些明確的文字,而去「曲解」所謂的「真意」。因此,法院判斷應以協議的文字內容為準,老王必須依約負責。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雖然法律強調探求真意,但如果協議文字已經寫得非常清楚、明確,而且沒有歧義,那麼這些文字本身就會被視為最直接的「真意」證明。所以,簽約時務必字斟句酌,確保文字精確!
協議有寫「仲裁」就一定要仲裁嗎?
許多協議中會包含「仲裁條款」,約定未來如果發生爭議,要透過仲裁來解決,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類條款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4條第1項:「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意味著,一旦您與對方簽訂了有效的仲裁協議,如果對方沒有遵守約定,反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您就可以依據《仲裁法》第4條,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強制對方必須先去進行仲裁。這就是仲裁協議的「妨訴效力」。
仲裁的好處在於,仲裁程序通常比法院訴訟更為迅速、保密,且仲裁判斷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仲裁法》第37條第1項)。
【實務案例故事:主約說仲裁,補充協議卻只寫法院?】
小張的公司與大李的公司簽訂了一份「專案開發合約書」,其中第11條明確約定,如果發生爭議要提交「商務仲裁」。但這條的第2款又寫著,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後來,兩家公司又簽訂了一份「專案開發合約補充條款」,這份補充條款中,只約定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卻完全沒有提到仲裁。
結果,小張的公司因為專案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李的公司卻主張,應該要先進行仲裁才對。
法院怎麼看?
法院發現,主合約的條款本身就有點矛盾,一下子說仲裁,一下子說法院。而後續簽訂的補充條款,又只重申了法院管轄,卻略過了仲裁。法院認為,如果雙方真的有意優先仲裁,為何在最新的補充條款中卻沒有提及呢?因此,法院認為不能直接認定本案應適用仲裁,需要更進一步探求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當協議條款存在矛盾,或後續簽訂的補充協議內容與主協議不一致時,法院會非常仔細地探求當事人的真意。簽訂任何補充協議時,務必確認其與原有協議的條款是否一致,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協議糾紛,我該怎麼辦?實用操作指引
- 全面檢視所有協議文件: 當爭議發生時,第一步就是把所有相關的協議書、補充協議、附件、往來信函、電子郵件等文件都找出來,仔細閱讀所有與爭議解決相關的條款。
- 收集證明「真意」的證據: 回想簽約前、簽約中以及簽約後,雙方所有的溝通紀錄,例如談判紀錄、會議紀要、訊息對話等。這些都能作為證明您對協議條款真實理解的證據。
- 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與範圍: 如果協議中有仲裁條款,要確認其是否有效,以及您目前的爭議是否落入仲裁範圍內。若對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您認為應該仲裁,請務必在法院進行「本案言詞辯論」前,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要求對方提付仲裁。
結論:清晰協議是王道
面對協議糾紛,最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是在於一份清晰、明確且無歧義的協議。理解法律在解釋協議時的原則,例如「探求真意」與「文義優先」的權衡,以及仲裁協議的強制力,能幫助您在簽約時更加審慎,並在爭議發生時,知道如何有效應對。記住,任何協議的文字都可能是未來權益的保障,務必仔細審閱,確保其能真實反映您的意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協議文字寫得很清楚,對方卻說不是這個意思,怎麼辦?
A: 如果協議文字已經非常清晰、明確,且沒有歧義,依照《民法》第98條的「文義優先」原則,法院或仲裁庭通常會以文字所表達的意義為準。此時,您可以強調協議文字的明確性,並指出對方的主張與協議文字不符。同時,提供任何能證明文字意義符合當時雙方真實意圖的證據,例如談判紀錄、往來郵件等,以強化您的立場。
Q: 協議裡有仲裁條款,但我現在不想仲裁,可以直接告上法院嗎?
A: 如果協議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條款,原則上您就必須先依照仲裁協議的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根據《仲裁法》第4條第1項,如果一方違反仲裁協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另一方可以在法院進行「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法院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提付仲裁。因此,除非仲裁協議本身無效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您通常無法單方面規避仲裁而直接訴訟。
Q: 我們簽了補充協議,但它跟主契約的條款有點矛盾,現在該以哪一份為準?
A: 當主契約與補充協議的條款產生矛盾時,法院或仲裁庭會綜合判斷。通常,後簽訂的補充協議會被視為當事人最新的合意,其內容可能具有優先性,但這並非絕對。解釋時會考量補充協議簽訂的目的、是否明確變更了主契約條款、以及雙方在簽訂補充協議後的實際行為等。因此,建議您仔細檢視兩份協議,並收集所有能證明雙方真實意圖的相關證據。
Q: 如果協議中有「先協商,協商不成再仲裁」的條款,我可以直接跳過協商去仲裁嗎?
A: 如果協議明確約定「先協商,協商不成再仲裁」,這表示協商是仲裁程序啟動前的「前置程序」。理論上,您應先嘗試進行協商。如果協商確實無法達成共識,或對方拒絕協商,那麼您才能依照約定提付仲裁。這類條款旨在鼓勵當事人自行解決爭議,避免直接進入更正式的仲裁或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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