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行政爭議解方:跨機關協調與調解,保障您的權益!
在台灣,不論是與政府機關洽談業務、參與政府採購案,或是處理涉及多個行政單位的複雜事務時,您是否曾遇到權責不清、溝通卡關,甚至產生爭議的情況?這時候,了解「跨機關協調」與「調解」這兩種重要的爭議解決機制,將能幫助您更有效地應對,避免權益受損。
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機制,讓您在面對行政事務時,不再茫然失措。
什麼是「跨機關協調」?它和「調解」有何不同?
這兩個詞聽起來相似,但在法律上卻有明確的區別:
- 協調 (Coordination):想像一下,當一件事情需要好幾個政府部門一起合作才能完成時,他們彼此間的溝通、協商,就是「協調」。它是一種廣泛的合作方式,目的是讓行政運作更順暢,預防問題發生。例如,如果一項新政策會影響到交通部和環保署,這兩個部會就需要事先協調,達成共識。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加強聯繫作業要點》要點二:「各機關處理業務涉及其他機關職掌時,應主動聯繫,積極溝通協調;規劃新興計畫或重大政策時,應加強統籌作業,事先協調各主協辦機關,使其參與意見,明確瞭解計畫或政策目標,達成共識。」
- 調解 (Mediation):當爭議已經發生,雙方僵持不下時,調解就登場了。它是一種更正式的爭議解決方式,透過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例如調解委員、法院)來協助雙方溝通,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調解的目標是讓爭議雙方達成協議,避免冗長的訴訟。
簡單來說,協調是預防和促進合作,而調解則是在爭議發生後,尋求和平解決之道。
行政機關間的「管轄權爭議」怎麼辦?
有時,您可能會遇到兩個或多個行政機關,對同一件事都認為是別的單位管,或是都想管,導致您的案子被「踢皮球」。這就是「管轄權爭議」。
這時候,法律有明確規定處理方式:
《行政程序法》第14條:「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有管轄權爭議,會由這些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來決定由誰負責。如果沒有共同上級,就由各自的上級機關來協商決定。這機制是為了確保您的行政事務不會因為機關間的推諉而停滯,保障您的權益。
政府採購爭議的調解眉角:您不可不知!
如果您是廠商,與政府機關簽訂了採購合約,卻不幸發生了履約糾紛,這時「調解」是您一個非常重要的選擇。特別是《政府採購法》有其特殊之處: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這條文賦予了廠商一個強而有力的權利:只要您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機關原則上是不能拒絕的!這與一般民事糾紛調解需要雙方都同意的原則不同,旨在加速解決採購爭議。
然而,這個「不得拒絕」的強制性,在實務上並非無限上綱。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了解:
案例一:採購糾紛,訴訟後還能強制調解嗎?
一家工程公司(廠商)與某電力公司發電廠(機關)因工程款發生爭議。廠商先是提告要求付款,後來又向法院聲請將案件移付調解,認為機關不得拒絕。但法院最終駁回了廠商的聲請。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政府採購法》中機關「不得拒絕」調解的規定,主要適用於廠商在「提起訴訟或仲裁之前」申請調解的情況。一旦案件已經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就必須回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就是說,調解需要「雙方都同意」才能進行。由於電力公司已明確表示不願調解,法院便不能強制要求。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是廠商,想利用《政府採購法》的強制調解權利,務必把握時機,在提起訴訟或仲裁之前就提出調解申請。一旦進入訴訟,調解就變成雙方合意的選擇了。
案例二:有些爭議,調解也難以成立!
某景觀維護公司(聲請人)與新北市某區公所(相對人)之間,因為公園除草維護工作的「後續擴充」問題產生爭議,公司聲請調解。但公所表示已經沒有後續擴充的必要,且已另尋廠商。此外,這家公司之前也曾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和仲裁,但都沒有成功。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駁回了調解聲請。理由有二:
-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法院認為,這類爭議涉及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也就是公所決定是否擴充合約的權力),本質上就很難透過調解來解決,而且從公所的回應來看,調解成功的可能性極低。
- 曾調解未成立:由於聲請人之前已經向其他法定調解機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過調解但未成功,法院可以據此直接駁回再次的調解聲請,避免重複程序。
給您的啟示: 並非所有爭議都適合調解,特別是涉及政府機關行政裁量權的核心事務。此外,如果爭議已經透過其他法定程序調解過且沒有結果,再次申請調解可能會被駁回。
實務操作指引:讓您不再走冤枉路
- 主動溝通,積極協調:在問題初期,嘗試與相關機關主動聯繫、溝通。許多問題在進入正式爭議前,就能透過協調解決。
- 釐清權責,善用指定管轄:如果遇到機關間的「踢皮球」情況,請了解《行政程序法》的管轄權爭議處理機制,必要時可要求其上級機關介入指定管轄,確保您的案件有人處理。
- 採購爭議,善用調解黃金期:若您是廠商,與機關有採購履約爭議,務必在提起訴訟或仲裁之前,優先考慮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這是您法律賦予的強力權利。
- 了解調解限制,不浪費資源:並非所有爭議都適合調解,特別是涉及機關裁量權的核心事項。如果調解顯無望,或已多次調解未果,應考慮其他法律途徑。
了解這些法律程序與實務操作,能讓您在面對行政事務或爭議時,更有方向、更有效率地保障自身權益。選擇正確的程序,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與政府機關有行政契約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告嗎?
A: 不一定。如果是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您可以選擇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這是訴訟前的重要選項。若非採購爭議,或調解不成,則可考慮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視契約性質而定)。
Q: 如果政府機關對我的申請推三阻四,甚至說不歸他們管,我該怎麼辦?
A: 這可能涉及機關間的「管轄權爭議」。您可以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4條的規定,要求他們依程序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或各自的上級機關進行協議或指定管轄。您也可以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陳情或申訴,說明情況,要求其介入處理。
Q: 調解過程中,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 通常需要準備與爭議相關的所有書面資料,例如:合約、公文、往來信件、會議紀錄、支付證明、照片等。越完整的資料越有助於調解委員了解案情,並協助您與對方溝通。您也應事先釐清您的訴求和底線。
Q: 如果調解不成功,我還有其他選擇嗎?
A: 當然有。如果調解未成立,您可以根據爭議的性質,考慮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在特定情況下申請仲裁。調解失敗並不代表案件結束,只是換一個途徑繼續爭取您的權益。
Q: 行政訴訟法修正後,對我申請調解有什麼影響?
A: 修正後的行政訴訟法新增了調解規定,擴大了行政爭議透過調解解決的機會。即使您的案件是在新法生效前就已繫屬法院,只要尚未終結,法院仍可能適用新法的調解規定,在您與機關雙方合意下進行調解。這提供了更多元、彈性的解決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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