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政府機關互踢皮球?搞懂跨機關協調,您的權益不打折!

政府機關互踢皮球?搞懂跨機關協調,您的權益不打折!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行政法政府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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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遇過政府機關之間權責不清、互相推託的情況?

在台灣,當您需要向政府機關申請許可、處理爭議,或是遭遇某些事件時,有時會發現事情可能涉及不只一個機關的職責。例如,一艘船隻發生事故,可能同時牽涉到海巡、環保、交通等多個單位;或是您申請一個營業執照,卻要面對不同部門的審核標準。此時,您可能會感到困惑:到底該找誰?如果各機關意見不一,甚至互相推託,我該怎麼辦?

別擔心!台灣的法律早已為此類「跨機關」問題設計了完善的「調解協調配合機制」。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了解這些機制如何運作,讓您在面對複雜的行政程序時,能夠更清楚地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為什麼會有「跨機關協調」?了解政府的管轄權

當一件事情同時涉及多個政府機關的職責時,就可能產生「管轄權爭議」。為了避免行政空窗或重複勞務,法律規定了一套解決機制,確保您的案件能被妥善處理。

1. 一般性管轄權爭議的解決之道

當同一事件有多個行政機關都聲稱有管轄權時,主要依循《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14條:「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單來說,解決管轄權爭議的順序是:

解決順序適用情況解決方式
第一步有明確的受理先後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第二步無法判斷受理先後各機關協議決定
第三步無法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第四步無共同上級機關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決定

對您的意義: 如果您申請的案件遇到機關互推,您可以根據這個順序,判斷哪個機關應優先處理。若機關間遲遲無法決定,您可以主動向他們的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法律規定上級機關必須在10天內決定!

2. 行政罰案件的特殊處理原則:避免重複受罰

當您的一個行為可能違反了多個行政法規,並涉及行政罰時,法律也有特別的規定,以避免您被重複處罰:

《行政罰法》第31條:「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對您的意義: 如果您的單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法規,原則上只會由一個機關處罰,或採「從一重處罰」原則。這保障了您不會因為政府機關的管轄權競合而被重複開罰。

生活案例解析:當您的權益需要跨機關協助時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看看這些機制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王先生的漁船事故

王先生的漁船在海上不慎發生漏油,同時導致船體受損。這起事故不僅涉及海洋環境污染,也牽動了海上航行安全漁業資源的議題。此時,海岸巡防機關(海巡署)可能發現,這件事除了他們的職責,還涉及環境保護機關(環保署)和農業機關(漁業署)的權責。

如果海巡機關與環保機關在處理漏油事件的權責劃分上無法達成共識,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10條,他們就必須向上呈報,由海巡署與環保署的更高層級單位進行協商解決。同樣地,若與漁業署有爭議,也會有類似的協調機制。

給您的啟示: 當您面臨像王先生這樣涉及多個領域的事件時,即使不同機關之間有爭議,法律也提供了明確的協商與上報途徑,確保您的問題最終能被解決,而不是被無限期擱置。

案例二:李小姐的複合式餐飲店申請

李小姐想開一家結合餐飲與手作體驗的複合式商店。在申請營業執照時,她發現這家店不僅要符合食品衛生規範(衛生局),還要符合消防安全標準(消防局),甚至因為有「體驗」性質,可能還涉及到教育或文化主管機關的審核。各機關的承辦人員對某些規定有不同解釋,讓李小姐不知所措。

這就是典型的「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或「管轄權爭議」情況。如果各機關無法自行協議出一個統一的審核流程或標準,李小姐可以援引《行政程序法》第14條,向這些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例如,如果都是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可能是縣市政府;如果是中央部會所屬,可能是行政院)申請指定管轄,要求上級機關介入協調並明確權責。

給您的啟示: 遇到跨機關的行政申請時,如果您發現機關間意見不一,或有互相推卸責任的狀況,您有權利要求他們的上級機關介入指定管轄,這能有效推動您的申請進度。

當事人應如何應對?實用操作指引

了解了這些機制後,當您實際遇到跨機關問題時,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1. 釐清權責,主動詢問: 初步判斷您的案件可能涉及哪些機關。如果不明確,直接向您認為最相關的機關詢問,並請他們協助判斷或轉介。
  2. 保留溝通紀錄: 與各機關的溝通(無論是電話、郵件或書面公文)都應留下紀錄,包括時間、對話內容、承辦人員姓名等,這將是您後續追蹤或主張權益的重要依據。
  3. 善用「申請指定管轄」權利: 如果機關間確實產生管轄權爭議且無法自行解決,不要猶豫,主動向他們的共同上級機關提出「指定管轄」的申請。這是一個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能有效打破僵局。
  4. 注意時效與緊急處置: 某些情況下,例如涉及公共安全或重大損害,機關有義務在爭議未決前採取「緊急臨時處置」。如果您認為有此必要,務必向相關機關提出。

結論:掌握機制,保障權益

面對政府機關的行政程序,特別是涉及跨機關協調的複雜情況,了解相關法律機制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台灣的法律為此提供了明確的指引,從基層機關的協議到上級機關的指定管轄,都有清晰的路徑。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未來的行政程序中,更有自信地應對,確保您的權益不被忽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不知道我的案件到底該找哪個政府機關,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先試著判斷您的案件最核心的性質,並向您認為最相關的機關提出申請或詢問。在申請時,可以禮貌地詢問承辦人員,若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權責,應如何協調或轉介。同時,務必保留您與該機關的溝通紀錄,包括收文日期、承辦人姓名等,以便後續追蹤。

Q: 如果不同機關對我的案件意見不一,甚至互相推託,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A: 當機關間出現管轄權爭議且無法自行協議時,您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4條,主動向這些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若無共同上級機關,則可向其中一個上級機關提出。法律規定上級機關應在10日內決定,這能有效促使爭議解決,確保您的案件得到處理。

Q: 跨機關協調時,我的個人資料會不會被不當分享或洩漏?

A: 政府機關在進行跨機關資訊共享時,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原則上,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應有法律依據或符合特定目的。如果您對個人資料的共享有疑慮,可以向相關機關詢問其資料共享的法律依據、範圍與安全措施,並主張您的個資權益。

Q: 如果我的案件涉及的機關沒有共同上級機關,導致爭議難以解決,我還有其他途徑嗎?

A: 在沒有共同上級機關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解決。若協議仍舊困難,實務上可能會需要更高層級的行政院介入協調,或透過跨部會會議來處理。作為當事人,您可以持續向相關機關的上級反映情況,並說明爭議對您的影響,促使他們啟動更高層次的協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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