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政府機關互踢皮球?搞懂跨機關協調機制,保障您的權益!

政府機關互踢皮球?搞懂跨機關協調機制,保障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行政法規政府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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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互踢皮球?搞懂跨機關協調機制,保障您的權益!

您在處理政府事務時,是否曾感到困惑,甚至氣憤?明明是同一件事,A機關說歸B機關管,B機關又說要問C機關,最後您的問題就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遲遲無法解決。這種「互踢皮球」的現象,其實背後涉及了行政機關間的「管轄權爭議」與「協調配合機制」。

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探究竟,了解台灣的法律如何規範這些機關之間的協調與爭議解決,以及這些知識如何幫助您在調解諮詢過程中,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跨機關協調」?它為何重要?

簡單來說,「跨機關協調」就是指不同的政府機關為了共同完成任務、共享資訊、解決業務衝突或避免重複勞動而建立的一套合作模式。這套機制的存在,是為了確保政府運作的效率與服務品質。對您而言,這代表著您的案件可能需要多個機關的合作才能順利推動。

當機關之間產生管轄權的爭議,或是業務執行上需要相互配合卻無法達成共識時,法律就提供了明確的解決途徑。了解這些途徑,能讓您在面對困境時,知道如何尋求突破。

釐清管轄權:行政機關爭議如何解決?

當您遇到的事件涉及多個政府機關,而它們對「誰該負責」有不同意見時,主要會依據以下法條來處理:

1. 當多個機關都有權管轄時(管轄競合)

有時候,同一事件可能同時符合多個機關的職權範圍。這時,法律規定了處理的優先順序:

《行政程序法》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白話解釋: 如果好幾個機關都有權處理您的事,原則上由最先受理的機關負責。如果搞不清楚誰先受理,這些機關就應該自己協商決定。要是協商不成,或是有必要由一個機關統一處理,就由它們共同的「上級機關」來指定。如果沒有共同的上級機關,就由各自的上級機關來協商決定。重要的是,在爭議解決前,負責的機關在必要時還是要先採取行動,並通知其他相關機關。

2. 當機關間對管轄權有爭議時(管轄爭議)

更常見的是,機關之間對於「這件事到底歸誰管」有明確的爭執:

《行政程序法》第14條:「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解釋: 當機關間對管轄權有爭議時,原則上由它們的共同上級機關來決定。如果沒有共同上級機關,就由各自的上級機關協商決定。特別是,作為人民的您,也可以主動向這些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他們必須在10天內做出決定。 更重要的是,如果爭議不解決會導致您或國家有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害,那麼其中一個爭議機關必須立即採取「緊急臨時處置」,以避免損害擴大。

除了《行政程序法》的普遍性規定,針對特定業務領域,例如海巡機關與交通部、海關、環保機關等,還有專門的「協調聯繫辦法」,詳細規範了資訊共享、請求協助與爭議解決的具體流程。這些專屬辦法通常會規定,若無法達成協議,應向哪兩個部會的更高層級協商解決。

實務情境:當政府機關開始「互踢皮球」

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機關間的爭議仍可能發生。讓我們看看兩個假設情境:

案例一:海岸線汙染,誰來管?

王先生經營一家海產餐廳,某日發現自家漁塭附近海域出現不明油污,嚴重影響漁獲。他立刻向地方環保局通報,但環保局認為污染源來自海上,應由海巡署管轄。海巡署卻表示,油污已漂流上岸,應由環保局處理。兩機關因此互推責任,王先生的漁塭損失日益擴大。

法律如何解套? 這種情況就是典型的管轄權爭議。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4條,王先生可以直接向環保署與海巡署的共同上級機關(如果有的話,例如行政院)申請指定管轄。如果沒有共同上級機關,則可向其中一個上級機關申請。此外,由於油污擴散可能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不論管轄權最終歸屬誰,其中一個機關都應依職權或王先生的申請,立即採取緊急臨時處置,例如先進行圍堵或清理,再釐清責任。

案例二:跨領域申請案,進度卡關!

陳小姐計畫開發一處結合觀光與生態農業的複合式園區。她的申請案需要同時經過農業主管機關、觀光主管機關和土地管理機關的審核。然而,各機關間的資料傳遞緩慢,審核意見也常有出入,導致她的申請進度嚴重延宕,錯失了最佳的開發時機。

法律如何解套? 雖然這不完全是管轄權爭議,但屬於典型的跨機關協調不足問題。儘管沒有單一法條直接處理所有這類情況,但《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第5條的精神提供了一個方向:當一件事情涉及兩個以上機關業務時,主管機關應主動邀集相關機關協調處理。陳小姐可以向主要受理機關反映協調問題,並要求他們啟動跨機關的協調會議或機制,以加速審查流程。

您可以怎麼做?實用操作指引

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後,當您遇到類似情況時,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釐清問題與涉及機關: 盡可能明確您所遇到的問題,以及可能涉及的政府機關。這有助於您後續的溝通與求助。
  • 主動溝通並留下紀錄: 與機關溝通時,盡量使用書面(郵件、公文)或留下通話紀錄。這能作為日後證明機關互推責任或不作為的證據。
  • 了解爭議解決流程: 如果機關互推責任,您可以禮貌地詢問他們內部是否有管轄權爭議的處理程序,或是否需要向上級機關呈報。
  • 善用人民申請指定管轄權: 若機關間持續僵持不下,且您認為有明確的管轄權爭議,您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條,直接向相關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或各自上級機關之一)申請指定管轄。這是一個重要的權利,能有效推動案件進展。
  • 強調「緊急臨時處置」的重要性: 如果您的案件具有急迫性,例如不立即處理會造成重大損失,務必向機關強調《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定的「緊急臨時處置」義務,要求他們先行處理,避免損害擴大。

結論:掌握資訊,不再被動

面對政府機關的複雜運作,了解這些「跨機關調解協調配合機制」能讓您從被動的等待者,轉變為積極的參與者。當您清楚知道法律如何規範這些機關之間的互動時,您就能更有效地與他們溝通,甚至在必要時,引用法條來主張您的權利。這不僅能加速您案件的處理,也能確保您的權益在行政程序中得到應有的保障。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理解台灣的行政運作,讓您在調解或處理行政事務時,更有信心、更有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遇到多個政府機關互踢皮球,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嘗試向這些機關明確指出您的問題涉及多個單位,並詢問他們是否有內部協調機制。如果仍無法解決,您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條,向這些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或各自上級機關之一)申請「指定管轄」,要求上級機關介入決定由誰負責。同時,務必留下所有溝通紀錄。

Q: 政府機關間的協調程序會影響我案件的處理速度嗎?

A: 是的,如果機關間協調不暢或發生管轄權爭議,確實可能導致您的案件處理速度變慢。但相對地,如果機關間協調順暢,資訊共享即時,反而能加速案件的處理。您可以主動了解您的案件是否涉及跨機關協調,並適時地提醒或要求相關機關啟動協調程序。

Q: 我可以要求政府機關提供他們內部協調的資訊嗎?

A: 一般而言,政府機關內部的協調會議或討論過程屬於內部行政程序,您可能無法直接要求其提供詳細的會議紀錄或討論內容。然而,您可以要求了解您的案件是否已進入跨機關協調階段,以及預計的處理時程。如果協調結果影響到您的權益,您有權利了解最終的決定及其依據。

Q: 如果我的案件很緊急,政府機關間的爭議會延誤處理嗎?

A: 理論上不應該。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定,若在管轄權爭議未決定前,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爭議中的任何一方機關都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因此,如果您的案件有急迫性,務必向相關機關強調此點,要求他們先行採取緊急措施。

Q: 調解時,我需要了解這些跨機關協調機制嗎?

A: 了解這些機制非常有幫助。在調解過程中,如果爭議的源頭是政府機關間的權責不清或協調問題,您可以向調解委員或對方說明這些背景,並引用相關法條。這能讓調解更聚焦於問題核心,甚至可能促使相關機關更積極地協調,從而推動調解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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