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信託傳承遺贈稅規劃:委託人必知稅務攻略

信託傳承遺贈稅規劃:委託人必知稅務攻略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信託遺贈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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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正考慮如何將辛苦累積的財富,安全、順利地傳承給下一代?在台灣,財產傳承主要涉及遺產稅與贈與稅,這兩項稅務規劃的「眉角」甚多,若不慎踩雷,不僅可能增加稅務負擔,甚至引發不必要的家庭爭議。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規與實務,助您聰明規劃。

財產傳承的兩大稅務基石:遺產稅與贈與稅

當我們談論財產傳承,首先要面對的就是遺產稅贈與稅。這兩者都採「屬人兼屬地主義」,意即居住在台灣的國民,其境內外財產都可能被課稅;非國民則僅就境內財產課稅。

  • 遺產稅:當被繼承人離世時,其遺產總額在減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後,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3條**規定的三級累進稅率課徵。這意味著遺產淨額越高,稅率可能越高。
  • 贈與稅:生前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時,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在減除免稅額與扣除額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9條**規定的三級累進稅率課徵。即使一年內多次贈與,也應合併計算。

傳承中的「眉角」:這些情況要特別注意!

1. 隱藏的贈與:當「買賣」被視為「贈與」

您可能以為,只要是買賣行為,就與贈與稅無關。然而,《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5條列舉了六種「以贈與論」的情形,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若您與子女、兄弟姊妹等二親等親屬間進行財產買賣,卻無法提出明確的價金支付證明(例如匯款紀錄、支票存根),且該筆價金並非由賣方提供或擔保,稅捐機關就可能將其視為贈與,進而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者,為贈與。但左列情形以贈與論: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之財產。 四、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變更或追加信託,其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核定為委託人對受益人之贈與。但委託人為其自身以外之特定人成立信託,並交付或移轉財產,而該特定人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 五、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其增加部分。 六、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變更為非委託人者,其變更部分。但依信託本旨變更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這條文告訴我們,即使沒有直接說「我要送你」,但如果財產的移轉方式實質上是無償的,或者價金顯然不合理,稅捐機關還是會認定為贈與。特別是親屬間的交易,務必留下完整的金流紀錄,證明交易的真實性。

2. 死亡前兩年贈與的「回溯」條款

許多人會趁生前分批贈與財產,以降低未來的遺產稅。然而,您必須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5條**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白話解釋:這表示,如果您在過世前兩年內,將財產贈與給您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及其配偶,這些財產即使已經贈與出去,仍會被「視為」您的遺產,重新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不過,為避免重複課稅,如果該筆贈與當時已經繳過贈與稅,已繳納的贈與稅額可以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請注意,是「扣抵」稅額,而非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財產價值,這兩者對最終稅負影響甚大。

3. 信託財產的稅務處理

信託在財產傳承中扮演重要角色,它能依您的意願彈性管理財產、避免繼承爭議。但在稅務上,信託的處理較為細緻:

  • 遺囑信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3-2條**規定,因遺囑成立的信託,在遺囑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仍需課徵遺產稅。
  • 信託中的贈與:同條文也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若受益人死亡,其未領受的信託利益權利也應課徵遺產稅。然而,第5-2條也明訂了信託關係中某些財產移轉不課徵贈與稅的情形,例如委託人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財產交付給受益人等,這為信託規劃提供了稅務上的便利。

案例解析:避免「租稅規避」的紅線

稅捐機關在認定稅務時,會遵循「實質課稅原則」,也就是說,他們會穿透交易形式,探究其背後的真實經濟目的。如果發現您的交易只是為了規避稅負,即使形式上合法,仍可能被認定為「租稅規避」而補徵稅款。以下兩個案例,讓您更了解這條紅線:

案例一:假借免稅地,實質移轉應稅地

有個案例,陳先生擁有一塊黃金地段的建地和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繼承或親屬贈與時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陳先生為了節稅,先將部分建地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應有部分」贈與給兒子,然後再透過共有土地分割,讓兒子取得整塊建地,自己則取得整塊公共設施保留地。國稅局認為,陳先生利用一連串複雜且不符常理的贈與與分割行為,目的是假借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的規定,實質上卻將應課稅的建地無償移轉給兒子。法院最終也支持國稅局的看法,認定這屬於「租稅規避」,並補徵贈與稅。

啟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利用稅法上的優惠規定,設計出不符常理、缺乏合理經濟目的的複雜交易,很容易被稅捐機關識破並認定為租稅規避。合法節稅的關鍵在於交易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案例二:已繳贈與稅,遺產稅如何扣抵?

另一個案例,王先生在過世前兩年內,曾贈與一筆財產給太太,並已繳納贈與稅。王先生過世後,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這筆已繳的贈與稅應該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然而,法院最終裁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5條**的規定,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雖然會併入遺產總額,但已繳納的贈與稅並非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而是從應納的遺產稅額中「扣抵」。

啟示:這個案例釐清了「扣除」與「扣抵」的重大差異。雖然都是降低稅負,但扣除是減少應稅資產的總額,而扣抵則是直接減少應繳的稅金。理解這點,才能正確計算並規劃您的稅務負擔。

聰明規劃:信託委託人的實用建議

財產傳承規劃是一項系統性工程,以下提供您幾點實用建議:

  • 善用免稅額與扣除額:每年利用贈與稅免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9條**),分批贈與,長期累積可移轉相當財產。此外,遺產稅也有多項扣除額(如配偶、子女、父母、喪葬費等,詳見第17條),務必充分利用。
  • 確保交易真實性:若親屬間有買賣行為,務必保留完整的金流證明,例如銀行轉帳紀錄,避免現金交易,以證明價金已實際支付且非由出賣人提供,避免被視同贈與。
  • 信託的靈活運用:信託不僅能依您的意願彈性管理財產,更能有效避免未來繼承爭議,確保財產能照您的規劃分配。雖然遺囑信託在遺囑人死亡時仍需課徵遺產稅,但信託關係中的特定移轉不課徵贈與稅,仍是重要的財產傳承工具。
  • 了解繳稅方式:若應納稅額較高且有困難,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30條**申請分期繳納或以實物(如不動產、股票)抵繳,減輕現金壓力。

結語

財產傳承不僅是財富的移轉,更是心意的延續。透過對台灣遺產稅與贈與稅法的深入了解,並謹慎規劃,您不僅能有效降低稅務風險,更能確保您的財產依照您的意願,順利、和諧地傳承給下一代。記住,清晰的意願、合法的程序與充分的證明,是您財產傳承之路上的最佳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遺產稅與贈與稅?它們有什麼不同?

A: 遺產稅是在財產所有人過世後,針對其遺留的全部財產所課徵的稅。贈與稅則是在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無償贈與給他人時所課徵的稅。兩者主要差異在於課稅時點和對象:遺產稅發生在死亡後,由繼承人繳納;贈與稅發生在生前贈與時,由贈與人繳納(受贈人也有連帶納稅義務)。兩者稅率結構類似,都採累進稅率。

Q: 我每年可以贈與多少錢給子女而不用繳稅?

A: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每位贈與人每年有一次贈與稅免稅額。目前(截至2024年)的免稅額為新台幣244萬元。這表示您每年可以贈與給任何對象(不限人數)總計244萬元以下的財產,而無需繳納贈與稅,也無需申報。若超過此金額,則需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Q: 聽說信託可以節稅,是真的嗎?

A: 信託本身並非直接的「節稅」工具,但它能提供稅務規劃的彈性與便利。例如,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給受託人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這筆移轉不課徵贈與稅。然而,若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則在信託成立時,委託人對受益人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另外,如果是因遺囑成立的信託,信託財產在遺囑人死亡時仍需課徵遺產稅。信託的主要優勢在於財產管理、分配的彈性及避免繼承爭議,稅務效益需視具體規劃而定。

Q: 我把財產用買賣方式移轉給二親等親屬,是不是就不用繳贈與稅了?

A: 不一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若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的證明,或證明支付的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就可能被稅捐機關「視為贈與」而課徵贈與稅。因此,務必保留完整的金流證明(如銀行匯款紀錄、支票存根),證明交易的真實性,才能避免被認定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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