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信託規劃:財產傳承的智慧,避開稅務陷阱與常見誤區

信託規劃:財產傳承的智慧,避開稅務陷阱與常見誤區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信託規劃遺產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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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規劃:財產傳承的智慧,避開稅務陷阱與常見誤區

您是否正為家族財產的穩健傳承而煩惱?擔心辛苦累積的財富,在未來面臨分配爭議、稅務負擔,甚至無法按照您的心意照顧特定家人?「信託」正是一種能有效解決這些困境的法律工具。然而,信託並非萬能的避稅神器,其背後的法律原理與稅務規定,是每位財產傳承規劃者都必須深入了解的。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窺信託的奧秘,從核心概念到稅務考量,再到實務案例解析,讓您對信託規劃有更全面的掌握。

揭開信託的神秘面紗:本質與類型

信託的核心,在於將您的財產(委託人)交由一位您信任的專業人士或機構(受託人)管理,並依照您的意願(信託本旨),為您指定的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來運用這些財產。這層關係,明確定義於:

《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財產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自有財產分離,這也是信託能達到資產保全目的的重要基礎。

依據信託利益的歸屬,信託可分為兩種主要類型:

  • 自益信託:委託人同時也是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簡單來說,就是您為自己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
  • 他益信託:委託人指定第三人為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例如,您為子女、配偶或特定慈善機構設立的信託。

值得注意的是,「遺囑信託」因其在委託人(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力,委託人自身不可能享有信託利益,因此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他益信託

信託與稅務:傳承規劃的關鍵考量

許多人誤以為信託可以完全免除遺產稅或贈與稅,這是一個常見的迷思。事實上,信託僅是改變了課稅的時點與方式,而非完全規避稅負。理解以下稅法規定,是您規劃信託的關鍵:

遺產稅的課徵時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這條文清楚指出,透過遺囑設立的信託,其財產在委託人死亡時,仍會被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此外,若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益人不幸離世,其尚未領取的信託利益權利,也需課徵遺產稅。

信託關係中的贈與稅免徵

在信託關係中,某些特定情況下的財產移轉,是免徵贈與稅的,這大大提升了信託運用的彈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這代表,從委託人將財產交付受託人,到受託人將財產交付受益人,以及信託關係結束時的財產返還,這些環節都不會被重複課徵贈與稅。這對於信託規劃中的流程順暢性至關重要。

農地傳承的稅務特例

若您的財產包含農業用地,且符合特定條件,有機會免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需注意,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必須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會被追繳應納稅賦。

實質課稅原則:稅務機關的「照妖鏡」

即使法律條文看似明確,稅務機關在審查信託時,會運用「實質課稅原則」,也就是俗稱的「經濟觀察法」或「照妖鏡」,探究納稅義務人設立信託的真實意圖。他們會審視信託契約的內容與實際運作,判斷其是否具有合理的經濟目的,而非僅為規避稅負而存在。

情境故事:農地傳承的稅務迷思

王伯伯有一塊珍貴的農地,他希望能在百年後順利傳承給兒子,同時又想避免高額的遺產稅。於是,他聽從建議,將農地信託給兒子(受託人),並指定孫子為受益人,表面上看起來是個他益信託。但王伯伯在信託契約中,卻保留了隨時變更受益人的權利,而且農地實際仍由他本人繼續耕作。

王伯伯過世後,兒子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這塊農地符合農地免稅的條件。然而,稅捐機關在審查時發現,儘管信託形式上是「他益」,但王伯伯保留了對受益人權利的極大控制權,且農地實際使用狀況並未改變。稅捐機關因此認定,王伯伯設立信託的實質意圖,並非真正將財產權移轉給受益人,而是為了預先分配遺產並規避稅負。因此,這塊農地仍應被視為王伯伯的遺產來課稅。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稅務機關不會只看信託契約的「表面」形式,更會深入探究其「實質」目的。若信託規劃僅為規避稅負,且委託人保留過多控制權,仍可能面臨稅務挑戰。

您的信託規劃,該如何著手?

  1. 明確信託目的:首先釐清您設立信託的具體目標,例如:資產保全、為特定弱勢家人提供長期照顧、財富世代傳承,或是實現公益慈善目的。不同的目的,會影響信託的架構與條款設計。
  2. 選擇合適受託人:受託人可以是個人(如親友、律師、會計師)或專業信託業者(如銀行)。專業信託業者通常受《信託業法》規範與監督,能提供更穩健的管理與專業服務。審慎評估其專業能力、信用與服務品質。
  3. 擬定周詳信託契約:信託契約是信託關係的藍圖,務必詳細記載信託名稱、目的、財產種類、管理處分方式、信託存續期間、關係消滅時財產的歸屬等。尤其在設定他益信託時,應明確受益人的權益,並考量是否保留委託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因為一旦信託成立,委託人對受益人權利的處分將受到限制。
  4. 掌握稅務影響:再次強調,信託並非免稅工具。了解遺產稅與贈與稅在信託關係中的課徵時點與免徵條件,並特別留意「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確保您的信託規劃具有合理的經濟目的,而非僅為規避稅負。

結論:智慧傳承,從完善規劃開始

信託是財產傳承規劃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能幫助您實現資產的妥善管理、確保財富按照您的意願傳承給後代,並在特定情況下達到稅務效益。然而,信託規劃並非一蹴可幾,需要您深入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根據自身情況量身打造。唯有周全的規劃,才能讓您的財富真正成為家族的祝福,而非爭議的來源。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可以把哪些種類的財產放入信託?

A: 台灣的信託法規允許將多種財產權放入信託。根據《信託業法》第16條,常見的包括金錢、金錢債權、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動產、不動產(土地、房屋)、租賃權、地上權,甚至是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財產權。幾乎所有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Q: 設立信託後,我對財產的控制權會完全喪失嗎?

A: 不一定。這取決於您在信託契約中的約定。您可以選擇保留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決定權」,即由您本人或您指定的第三人,對信託財產的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等事項給予具體指示,受託人僅依指示執行。但若您希望受託人能獨立管理運用,則可賦予受託人運用決定權。權限的分配應視您的需求與對受託人的信任程度而定。

Q: 如果信託的受益人不幸在我之前過世,他/她的受益權會怎麼處理?

A: 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應在信託契約中明確約定。如果契約中沒有明確規定,則需根據信託的本旨判斷受益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即不可繼承)。為避免爭議,建議在契約中清楚載明:是讓該受益人的繼承人承受其受益權?還是讓其他在世的受益人按比例享有?或是信託關係因此終止?明確的約定能避免未來繼承上的複雜性。

Q: 信託關係可以無限期存續嗎?

A: 台灣的《信託法》並未明確規定信託存續期間的上限。實務上,當事人可以約定以特定事由(例如:受益人成年、特定目的達成、甚至受益人死亡)作為信託關係消滅的條件。雖然沒有硬性規定,但過長的信託期間可能引發財產流通性、管理成本及未來不確定性等問題。建議您在規劃時,應綜合考量信託目的、財產性質與受益人狀況,設定合理的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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