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新婚夫妻們,恭喜您們步入人生的新階段!婚姻不僅是愛情的結合,也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開始。在規劃美好未來的同時,您是否曾想過,關於「財產」這件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別擔心,律點通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讓您們的愛情與麵包都能兼顧!
您的預設選項:法定財產制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簽訂任何財產契約,法律會自動為您們適用法定財產制。這就像是政府為您們預設好的一套「財產管理模式」。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表示,大多數的新婚夫妻,如果沒有特別去約定,都適用這個制度。
法定財產制下的財產怎麼分?
法定財產制的核心精神是: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但又兼顧了婚姻中共同努力的價值。
- 財產分類:您的財產會被區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顧名思義,婚前財產是您結婚前就擁有的,婚後財產則是結婚後才取得的。這些財產原則上都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婚前財產的「孳息」算婚後財產:即使是您婚前就有的房產、股票,在婚後所產生的租金、股利等「孳息」,都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是法定財產制下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當婚姻關係因為離婚、一方死亡,或者改定財產制而結束時,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多的那一方必須把差額的一半分給另一方。這就是為了肯定夫妻在婚姻中共同的努力與貢獻。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有幾點特別提醒:
- 哪些財產不列入分配? 繼承來的遺產、別人贈送的禮物(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精神慰撫金,這些都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
- 計算基準點: 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財產狀況來計算。但如果是因為判決離婚,計算基準點則會提早到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 惡意脫產怎麼辦? 法律也考慮到,如果一方為了減少分配金額,在婚姻關係結束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還是會被「追加計算」回來,視為現存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法院可調整分配比例: 如果夫妻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依據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家庭付出、經濟能力等因素,調整甚至免除其分配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您也可以選擇:約定財產制
除了法定財產制,夫妻也可以透過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這需要雙方書面約定,並且向法院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 共同財產制:夫妻的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和「特有財產」。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婚姻關係結束時,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民法》第1032條、第1040條]
-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原則上不發生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民法》第1044條]
真實案例分享: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案例一:小豪與敏芬的故事——貢獻與惡意脫產的考驗
小豪和敏芬結婚多年,一直適用法定財產制。後來兩人決定離婚,小豪向敏芬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然而,敏芬提出反駁,指出小豪長期外遇並離家,對家庭和財產增加幾乎沒有貢獻。更讓敏芬氣憤的是,小豪在離婚前五年內,曾將敏芬轉給他用於家庭生活的一大筆錢提領一空,卻無法證明這筆錢的去向。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豪提領的款項雖然是他名下的婚後財產,但既然無法證明其合理用途,且發生在關係消滅前五年內,便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將這筆錢「追加計算」回小豪的婚後財產。同時,法院也考量到小豪長期外遇離家、對家庭缺乏實際貢獻,因此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將他原本應得的二分之一分配額,大幅酌減至十分之一。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在判斷剩餘財產分配時,不僅會看財產數字,更會深入審視夫妻雙方對婚姻的實質貢獻度。
案例二:雅玲與政雄的選擇——約定財產制下的不同結局
雅玲和政雄結婚後,由於雙方家族經商,考量到各自事業的獨立性,他們決定透過契約,將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了登記。幾年後,兩人因故離婚,雅玲向政雄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然而,政雄卻主張,他們早已改為分別財產制,因此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
法院怎麼判? 最高法院指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只適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既然雅玲和政雄已經合法改定為分別財產制,在該制度下,原則上就不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選擇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將對婚後財產的歸屬和關係結束後的分配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務必清楚自己所適用的制度。
給新婚夫妻的實用建議
- 了解現行制度: 大多數夫妻都是法定財產制,了解其基本原則,例如婚前婚後財產的區分、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等,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 保留財產證明: 無論是婚前財產證明(如存摺、權狀、投資證明等),或是婚後因繼承、受贈而取得的財產證明,都建議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 溝通與規劃: 夫妻間應坦誠溝通對財產的看法與期望。如果對預設的法定財產制有疑慮,或有特殊的財產規劃需求,可以考慮約定財產制,但切記要以書面契約為之,並向法院登記。
總結:為愛與未來打下穩固基礎
婚姻生活充滿了未知與美好,了解夫妻財產制度並非為了防範不幸,而是為了讓您們在共同經營家庭的路上,能夠更加安心與踏實。提早對這些法律規定有所認識,不僅能保障雙方權益,也能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財產爭議,讓您們的婚姻之路走得更穩健、更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有差嗎?
A: 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後買的房子,無論登記在夫或妻名下,都屬於「婚後財產」。這表示,即使只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未來在剩餘財產分配時,這棟房子的價值(扣除相關債務後)仍會被納入計算,並可能需要與另一方平均分配差額。因此,登記名義人並不影響其婚後財產的本質,但可能會影響債務責任和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Q: 繼承來的遺產,會被分配嗎?
A: 不會。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如受贈)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都不會被列入婚後財產的範圍,因此在剩餘財產分配時,這部分財產是不用拿出來分配的。建議您妥善保留繼承或受贈的相關證明文件。
Q: 如果我全職照顧家庭,沒有收入,離婚時會吃虧嗎?
A: 在法定財產制下,法律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即使您沒有對外工作收入,但若您全職照顧家庭、育兒、處理家務,這些都屬於對婚姻生活的貢獻與協力。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法院在判斷剩餘財產分配比例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以實現公平原則。所以,您並不會因此吃虧。
Q: 我們結婚後才決定要約定財產制,可以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12條,夫妻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契約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例如從法定財產制改為約定財產制),或改用其他種類的約定財產制。這提供了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調整財產制度的彈性。但請注意,約定財產制必須以書面契約訂立,並向法院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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