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房屋居住權:離婚與繼承的法律保障

夫妻房屋居住權:離婚與繼承的法律保障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不動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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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家不再是戰場:解析配偶居住權的法律保障

「家」是許多人安身立命的所在,但當婚姻關係生變,或是面臨配偶離世,原本共同的家,居住權利究竟該如何保障?這是不動產糾紛者最常感到困惑與焦慮的問題。律點通理解您的不安,將透過本文,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配偶居住權」的保障範圍與限制,助您釐清權益,安心面對。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合法居住的權利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互負同居義務,這項義務是您居住在共同住所的法律基礎。即便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只要婚姻關係存在且無正當理由分居,您就有權利居住,這並非「無權占有」。

《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只要您與配偶是合法夫妻,且沒有家暴、惡意遺棄等導致無法同居的「正當理由」,您就有權繼續住在共同的家裡。夫妻住所的決定,應由雙方共同協議,若協議不成,甚至可以聲請法院裁定。

生活案例:夫妻同住,他方無權驅離

想像一下,王先生與李太太結婚多年,共同居住在王先生婚前購買的房子裡。後來夫妻感情生變,王先生要求李太太搬離,並主張房子是他的,李太太沒有權利繼續住。然而,法院認為,只要婚姻關係存在,夫妻就互負同居義務,李太太以配偶身分居住在共同住所,是合法占有,王先生不能以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要求她遷讓房屋。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的居住權是受法律保障的。

離婚後:居住權利大不同

一旦離婚,婚姻關係消滅,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也隨之終止。此時,如果您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其他合法約定(例如租賃、使用借貸或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您繼續居住將會被視為無權占有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這表示,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據此條文,要求您遷讓房屋。此外,若您在無權源的情況下繼續居住,所有權人甚至可以向您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生活案例:離婚後未約定,居住權可能喪失

陳先生與張小姐離婚後,張小姐仍住在登記在陳先生名下的房子裡。陳先生多次要求張小姐搬離,但張小姐認為她在婚姻中對家庭付出許多,應該有權利繼續住。法院最終判決張小姐必須遷讓房屋。法院指出,離婚後同居義務已消滅,張小姐喪失了合法居住的權源。即使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也只是一種金錢債權,不能作為繼續居住特定房屋的依據。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錢權利,非居住權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就能繼續住在房子裡。但請注意,《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本質上是一種債權,而非對特定不動產的物權。這意味著您有權要求金錢補償,但不能直接以此要求繼續居住該房屋。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項權利通常在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發生。雖然它不直接給予居住權,但在離婚協議時,您可以將其作為談判的籌碼,爭取有利的居住安排。

配偶一方死亡後:居住權的繼承與協商

當配偶一方過世,婚姻關係也隨之消滅。生存配偶的居住權,將取決於多重因素:

  • 您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 若是,則不受影響。
  • 您是否為共同繼承人之一? 若房屋是亡者的遺產,您作為繼承人之一,可與其他繼承人協商房屋的使用方式。若無法達成協議,可能需要透過分割遺產訴訟解決。
  • 是否有其他合法約定? 如果沒有,且您非所有權人或唯一繼承人,您的居住權源可能受到影響。此時,應盡快與其他繼承人協商,或考慮簽訂租賃、使用借貸契約,以確保合法居住權。

實務操作指引:維護您的居住權益

  1. 離婚時,務必明確約定! 在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子女監護、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外,務必明確載明房屋的歸屬與居住安排。例如:誰可以繼續居住?居住期限多久?費用如何分攤?若有約定,這將是您離婚後合法居住的重要依據。
  2. 書面約定是關鍵! 任何關於房屋使用或居住權的約定,不論是夫妻間或與繼承人協商,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並載明權利義務、期限等細節。這份書面契約將是日後發生爭議時最有力的證據。
  3. 注意時效! 如果您需要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務必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知悉有差額時起2年,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提出,以免權利消滅。
  4. 遇爭議勿獨自行動! 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姻存續期間另一方仍有合法居住權。若發生居住衝突,切勿擅自更換門鎖或強行驅離,應循法律途徑解決,例如聲請法院裁定住所或訴請離婚。

結論:提前規劃,保障您的「家」

配偶居住權的議題,牽涉到複雜的法律關係與情感糾葛。無論您正處於婚姻關係中,或面臨離婚、配偶離世的變故,理解這些法律原則,並提前做好規劃,是保障您居住權益的關鍵。明確的書面約定,將是您安心居住最重要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姻期間,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我能住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您基於配偶身分居住於共同住所,是屬於合法占有,並非無權占有。除非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如家暴、惡意遺棄等),否則配偶不能隨意要求您搬離。

Q: 離婚後,我還能繼續住原本的家嗎?

A: 通常不能。離婚後,夫妻間的同居義務隨之消滅,如果您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有繼續居住的權利(例如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等),那麼您繼續居住將被視為無權占有。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您遷讓房屋,並可能要求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Q: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讓我繼續住房子嗎?

A: 不能直接讓您繼續住房子。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一種「債權」,也就是說,您有權向對方主張金錢上的補償,但這不代表您對對方的特定不動產擁有「物權」或使用權。這筆錢可以用來支付您未來的租金或購屋款,但不能直接作為您繼續居住的法律依據。

Q: 配偶過世後,我還有權利住在家裡嗎?

A: 這取決於多種情況。如果房屋原本就是您所有,那不受影響。若房屋是已故配偶的遺產,您作為繼承人之一,有權與其他繼承人協商房屋的使用方式。若無法達成協議,可能需要透過遺產分割訴訟解決。如果房屋權利歸屬其他繼承人,且您並非所有權人或唯一繼承人,建議您盡快與其他繼承人協商,並簽訂書面契約(如租賃或使用借貸),以確保您的合法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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