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一間房產,是許多人的夢想,但若這間房產是與他人共同持有,特別是與配偶共同持有,您是否曾想過:萬一關係生變,誰有權繼續住在這裡?這不僅是情感問題,更是法律上需要釐清的權利義務。身為房產共有人,了解配偶居住權的法律規範,能幫助您在面對婚姻變動時,更清晰地掌握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婚姻關係中的居住權:法律基礎與保障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的居住權受到《民法》的強力保障,即使房屋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另一方仍有權居住。這主要基於以下法條: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居住權的基石
《民法》第1001條明確規定:
《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確立了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應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的法律責任。居住於共同住所,是履行同居義務的必要行為。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居住於共同住所,即使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其居住權源來自於民法上的同居義務,並非「無權占有」 。
夫妻住所的認定
《民法》第1002條則規範了夫妻住所的決定方式:
《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這表示夫妻應優先協議共同住所。即使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法院仍會綜合考量夫妻實際共同生活的事實、協議內容、居住習慣等因素來認定共同住所。
婚姻關係消滅後:居住權的變化與挑戰
然而,一旦婚姻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情況將會大不相同。原基於配偶身分而生的居住權隨之終止,這時便可能牽涉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的問題。
無權占有與物上請求權
當婚姻關係終止後,若無其他合法權源(如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等),原配偶繼續占有房屋,即可能構成「無權占有」。此時,房屋所有權人可依《民法》第767條主張其權利: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這條文賦予所有權人請求返還被無權占有之物的權利。換言之,若前配偶無合法依據繼續居住,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其遷出。
不當得利:占有房屋的代價
若法院認定一方對房屋的占有為「無權占有」,則該方占有房屋所獲得的利益(例如免付租金的利益)即構成《民法》第179條所稱的「不當得利」。此時,房屋所有權人可請求前配偶返還相當於租金的利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居住權的區隔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離婚時夫妻財產差額的分配,屬於一種金錢債權,而非對特定不動產的物權。這意味著,即使一方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也不能以此作為繼續占有特定房屋的合法權源。
真實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懂居住權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理解這些法律概念如何應用在生活中:
案例一: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的合法居住權
王先生與李小姐婚後,一直共同居住在王先生婚前購買的房子裡。後來,兩人關係生變,王先生主張房屋是自己名下,李小姐是「無權占有」,要求她搬離並支付佔用期間的租金。李小姐則抗辯,自己身為王先生的配偶,基於同居義務居住於共同住所,並非無權占有。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無法證明雙方已變更共同住所,且李小姐確實仍居住使用該房屋。因此,法院判決李小姐以配偶身分居住於共同住所,屬於合法占有,王先生請求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均無理由。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的居住權受到法律保障,所有權人不能隨意要求配偶遷出。
案例二:離婚後,居住權的終止與無權占有
張先生和陳小姐原是夫妻,共同居住在陳小姐名下的房子。兩人於某年七月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後,張先生仍繼續居住在該房屋內。陳小姐認為,兩人已離婚,張先生已不具配偶身分,無權再以配偶身分共同居住使用房屋,因此要求張先生遷出並支付離婚後占有房屋的不當得利。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人已離婚,張先生不再是陳小姐的配偶,自無權再以配偶身分居住使用房屋。其於離婚後繼續占有使用房屋,已無正當權源,構成無權占有及不當得利。這個案例強調,配偶基於同居義務而生的居住權,會因為婚姻關係的消滅而終止。
房產共有人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法律規定後,身為房產共有人,您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 明確共同住所: 夫妻應共同協議住所。若無協議,法院會推定共同戶籍地為住所,但實際居住事實更為重要。建議夫妻在婚後明確約定共同住所,並可考慮將戶籍遷至共同住所,以減少爭議。
- 區分所有權與居住權: 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基於同居義務仍有權居住。所有權人不得以無權占有為由請求遷讓。若有特殊情況需分居,應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並建議透過協議明確分居期間的居住安排。
離婚或分居後
- 居住權源的變化: 離婚後,配偶身分喪失,原基於同居義務的居住權隨之消滅。若無其他合法權源,繼續占有房屋將構成無權占有。
- 明確協議的重要性: 若離婚後仍需一方居住於原共同住所,務必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居住權利(例如以使用借貸方式),包括期限、費用分擔、修繕責任等,並建議辦理公證,以確保其效力及可執行性。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此為金錢債權,不能作為占有房屋的合法權源。若有此請求權,應另循法律途徑主張金錢給付,而非繼續占有房屋。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 書面協議: 任何關於居住權的約定,無論是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都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記載,避免口頭約定導致舉證困難。
- 證據保全: 保留所有與居住事實、協議內容、費用支付等相關的證據(如戶籍謄本、水電費單據、通訊紀錄、協議書等)。
結論
配偶居住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到《民法》同居義務的強力保障,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亦不構成無權占有。然而,一旦婚姻關係消滅,此種基於身分的居住權即告終止,若無其他合法契約約定,繼續占有房屋將被視為無權占有,並可能產生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因此,身為房產共有人,在婚姻關係變動時,透過明確的書面協議來規範居住安排至關重要,這將是保障您權益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房子是我名下的,配偶沒出錢,他/她有權住嗎?
A: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房屋登記在您名下,配偶仍基於《民法》同居義務有權居住,這不構成無權占有。這是因為履行同居義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與義務,居住於共同住所是履行此義務的必要行為,因此具有正當的法律權源。
Q: 離婚後,我可以要求前配偶搬走嗎?
A: 離婚後,配偶身分不再存在,原基於同居義務的居住權隨之消滅。除非有其他合法契約(如離婚協議中約定使用借貸),否則您可以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請求遷讓返還房屋。若對方不願搬離,您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Q: 前配偶一直不搬走,我可以要求他/她付租金嗎?
A: 若離婚後前配偶無合法權源繼續占有房屋,其所受利益(例如免付租金的利益)可能構成《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您可以向法院請求返還相當於該房屋市場租金的費用。但若有合法權源(如約定使用借貸),則無法請求。
Q: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讓對方住,但對方不遵守約定怎麼辦?
A: 如果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居住權利,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若對方不遵守協議內容,例如未依約搬離或未支付約定費用,您可以依據協議內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履行。為增加協議的強制執行力,建議在簽訂離婚協議時辦理公證,未來若有爭議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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