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財產怎麼分?掌握「特有財產」與「無償取得」的關鍵

夫妻財產怎麼分?掌握「特有財產」與「無償取得」的關鍵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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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怎麼分?掌握「特有財產」與「無償取得」的關鍵

婚姻,不僅是愛情的結合,更是兩個家庭、兩份財產的融合。然而,當談到夫妻間的財產時,許多人可能會感到一頭霧水:「到底哪些財產是我的?哪些是我們共同的?萬一離婚或一方離世,這些財產又該怎麼分配?」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台灣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的幾個關鍵概念,特別是「特有財產」與「無償取得」這兩大重點,讓您輕鬆掌握自己的財產權益。

釐清夫妻財產:從「婚前婚後」與「無償取得」談起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通常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個制度的核心精神,是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 婚前財產: 指的是您在結婚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這些財產在婚姻關係中,依然屬於您個人所有。
  • 婚後財產: 則是您在結婚後,透過工作所得、投資收益等方式所累積的財產。同樣地,這些財產也由您個人所有。

雖然婚前、婚後財產都由夫妻各自所有,但它們在婚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時,處理方式會有所不同。這時, 「剩餘財產分配」 就會登場了!簡單來說,就是把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努力賺來的」婚後財產,扣除各自的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差額較大的一方要分一半給差額較小的一方,以達到公平。

然而,並非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都必須納入分配。這裡就引出了第一個關鍵概念: 「無償取得之財產」

什麼是「無償取得」的財產?

根據《民法》的規定,有些財產即使是在婚後取得,也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這就是所謂的「無償取得之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您在婚姻關係中,是因為「繼承」或「贈與」等沒有付出對價(也就是沒有花錢買)而得到的財產,例如:

  • 繼承父母的遺產(房產、存款等)
  • 親友贈與的禮物、金錢

這些「無償取得」的財產,即使是在婚後取得,也不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中。這是法律為了尊重財產的原始來源,確保這些特定財產的獨立性。

「特有財產」的今昔與意義

「特有財產」這個詞,在台灣民法中也曾扮演重要角色,尤其是在舊法時期(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當時的「聯合財產制」下,特有財產是指夫妻各自獨立於聯合財產之外的財產,例如個人專用物品、職業必需品,以及贈與人聲明為特有的贈物。值得一提的是,舊法還特別將「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也列為妻的特有財產,這在當時是為了保障女性的財產權。

《民法》第1031條之1:「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雖然現行法已改以法定財產制為預設,但如果您和配偶是選擇「聯合財產制」,那麼上述的《民法》第1031條之1仍然適用。而對於舊法下的特有財產,法律也有過渡條款來銜接: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簡單來說,舊法下的「特有財產」和「原有財產」,在新法實施後,會被視為「婚前財產」,而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原有財產」,則視為「婚後財產」。這有助於釐清舊制財產在新制下的歸屬。

實務案例解析:財產認定的眉角

了解了法條,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案例更能幫助您理解財產認定的複雜性。

案例一:舊時代的財產歸屬疑雲

陳太太在民國60年代,與先生白手起家,在先生的鼓勵下,她用自己的名字買下了一間店面,並經營起小生意。離婚時,陳太太認為這間店面是她努力經營所得,應該屬於她的「特有財產」。然而,先生卻主張,當時的法律規定,除非有特別證明,否則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財產,也可能被推定為先生所有。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在民國74年民法修正前,如果妻子無法證明財產是她個人勞力所得的「特有財產」,或是婚前的「原有財產」,那麼即使登記在妻子名下,也可能被推定為先生的財產。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舊法時期,財產歸屬的認定確實對女性較為不利,也凸顯了舉證的重要性。

案例二:母親贈與的錢買房,房子算「無償取得」嗎?

王先生婚後收到母親贈與的一大筆錢,他用這筆錢買了一間房子。後來夫妻要進行財產分配時,王先生主張這間房子是用母親贈與的錢買的,應該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不應納入分配。但法院調查後發現,王先生母親贈與的是「金錢」,而不是直接贈與「房子」。

法院認為,雖然王先生的購屋資金來自母親的贈與,但購屋行為本身是「買賣」,屬於有償取得。因此,這間房子在法律上仍被認定為王先生的「婚後財產」,需要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上對於「無償取得」的認定非常嚴謹,必須是直接取得財產本身(例如繼承到一棟房子),而非用受贈的金錢去購買財產。

保護您的財產權益:實用建議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無論是舊法還是現行法, 「舉證責任」 都非常重要。主張某項財產不應納入分配的人,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

  1. 妥善保存證明文件: 無論是婚前財產、繼承所得、親友贈與,或是其他任何形式的「無償取得」財產,都請務必保存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
  • 贈與契約書
  • 繼承證明文件(遺產稅繳清證明、遺囑等)
  • 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務必註明款項性質,例如「母親贈與購屋款」)
  • 不動產登記謄本、買賣契約書
  • 其他能證明財產來源的書面資料
  1. 釐清資金流向: 如果您是收到贈與的現金再去購買財產,請務必保留完整的資金流向證明,例如現金存入銀行帳戶的紀錄,以及從該帳戶支付購屋款的證明。雖然如案例二所示,單純的資金贈與再行購買,可能仍被認定為婚後財產,但完整的紀錄有助於釐清事實。

  2. 考慮夫妻財產契約: 如果您希望財產各自獨立,不想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可以考慮與配偶共同約定「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登記。這樣,夫妻各自的財產將完全獨立,互不干涉。

結論:掌握資訊,保障未來

夫妻財產的劃分與認定,是一個既複雜又重要的課題。理解「婚前財產」、「婚後財產」、「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特有財產」這些概念,並知道如何妥善保存相關證據,是保障您自身財產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夫妻財產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在婚姻中,不僅擁有愛,也能擁有安心的財產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增值了,離婚時增值的部分會被分走嗎?

A: 不會。根據台灣民法,您的婚前財產,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所增值,其增值部分仍屬於您的婚前財產,不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只有婚後努力賺取或累積的財產,才可能在離婚時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Q: 我的父母贈與我一筆錢,我用這筆錢投資股票,這些股票算「無償取得」嗎?

A: 您的父母贈與您的是「金錢」,這筆金錢本身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然而,您用這筆錢去「投資股票」,這個投資行為屬於您婚後的「有償行為」。因此,這些股票在法律上可能會被認定為您的「婚後財產」,其價值可能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如果希望明確排除,建議將受贈金錢獨立存放,並證明其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銷或投資。

Q: 我繼承了一筆房產,這房產的租金收入,會被算進夫妻財產分配嗎?

A: 您繼承的房產本身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不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但是,根據《民法》第1017條第3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因此,這筆房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租金收入」(孳息),會被視為您的「婚後財產」,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

Q: 如果夫妻雙方都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那我們的財產是怎麼歸屬的?

A: 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法律上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都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只有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才會對「婚後財產」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但「無償取得」的財產和慰撫金則會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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