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掌握時效,避免權益睡著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掌握時效,避免權益睡著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分配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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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婚姻關係的終止,除了情感上的調適,財產的分配往往是另一個令人頭痛的課題。您可能聽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您知道這項重要的權利,其實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嗎?如果錯過了,再多的委屈與不甘,也可能化為泡影。

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解析這項權利的核心法條、時效認定標準,並提供實務上的操作建議,幫助您有效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是一種債權性質的請求權,而非繼承權。簡單來說,當夫妻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或一方死亡),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將其差額平均分配。

這項權利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於《民法》:

《民法》第1005條 (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規定確立了「法定財產制」是夫妻間預設的財產制度。也就是說,如果您和配偶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那麼您的婚姻關係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未來才有剩餘財產分配的適用。

《民法》第1030條之1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條是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法條,特別是其時效規定,更是您必須掌握的關鍵!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從條文內容可以清楚看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兩種時效限制:

  • 兩年時效: 從您「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開始計算。這個「知道」不一定是要知道精確的金額,只要您客觀上足以認定對方財產比您多,就可能被認定為「知悉」的時點。
  • 五年時效: 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開始計算。這是一個最長的時效期間,不論您是否知道有財產差額,只要婚姻關係結束超過五年,這項權利就會消滅,無法再主張。

時效的起算點:何時開始「倒數計時」?

理解時效的起算點,是保障您權益的重中之重。實務上對「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的認定,經常是爭議的焦點。

案例故事一:何時才算「知道」對方財產較多?

王太太與李先生離婚多年,李先生突然過世。王太太發現李先生名下有大筆財產,遠超過自己,於是向李先生的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李先生的繼承人抗辯說,王太太早就知道李先生很有錢,現在才提出已經超過兩年時效了。

法院在審理時指出,判斷「知悉」的標準是「明知」,也就是要明確知道對方財產比自己多。如果雙方對「知道」的時間點有爭執,通常會由主張時效已過的一方(例如李先生的繼承人)來提出證據證明。在本案中,法院最終認定王太太是從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時,才真正「明知」有財產差額,因此她的請求權並未超過時效。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光是客觀上可以查詢到財產資訊,不一定代表您就「明知」有差額。但為了自身權益,一旦有疑慮,越早查詢並採取行動,越能避免爭議。

案例故事二:兩年與五年時效的雙重限制

陳太太的先生過世多年,她一直以為先生沒留下什麼財產。直到有一天,她才從親友口中得知先生生前其實有筆不小的資產,於是她趕緊向先生的繼承人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然而,此時距離先生過世已經超過五年了。

法院審理時指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兩道時效防線:一道是從「知道有差額」起算兩年,另一道是從「婚姻關係消滅」(例如配偶死亡)起算五年。即使陳太太是後來才知道有財產,但因為距離先生過世已經超過五年,這項權利就已經因為「五年絕對時效」而消滅了。此外,法院也認為,陳太太在更早之前就已經可以透過其他管道得知先生的財產狀況,因此也可能已超過兩年時效。

律點通提醒: 五年時效是一個「天花板」條款,無論您是否知道有財產差額,只要婚姻關係消滅超過五年,這項權利就無法再主張。因此,無論是離婚或配偶過世,請務必在五年內處理相關財產事宜。

保障權益,刻不容緩: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時效規定後,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實際操作,確保您的權益不因時間流逝而喪失。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建議:

1. 掌握時效期間,及早行動

  • 兩年時效: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時效。一旦您「知悉」對方有剩餘財產差額,請務必立即採取行動。這個「知悉」可能來自於您申請的財產清單、所得資料,或是對方在離婚協商時透露的資訊等等。
  • 五年時效: 這是絕對的時效限制。不論您是否知悉財產狀況,只要離婚或配偶過世超過五年,權利就會消滅。務必將此視為最後期限。

2. 證據保全與舉證責任

  • 請求權人(您): 應盡早蒐集對方財產資料,例如:
  • 向國稅局申請對方的財產清單所得清單
  • 不動產登記謄本、銀行帳戶資料、股票證明、保險單據等。
  • 若有任何對話紀錄、書信往來能證明您何時才得知財產狀況,也應妥善保存。
  • 被請求人: 如果對方主張時效已過,他們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您「明知」有財產差額的具體時點。

3. 中斷時效的有效措施

當您發現時效即將屆滿或不確定時,可以透過以下方式中斷時效,讓時效重新計算:

  • 提起訴訟: 這是最明確且有效的中斷時效方式。向法院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時效就會中斷。
  • 聲請調解或仲裁: 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或尋求仲裁,也能中斷時效。但請注意,如果調解不成立或撤回聲請,時效可能會被視為不中斷,務必在調解不成立後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 存證信函: 寄送存證信函給對方,明確主張您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能中斷時效。但務必在寄出後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時效會視為不中斷。

4. 配偶過世的特殊情況

當您的配偶過世時,剩餘財產分配的債務會由其繼承人承受。根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表示繼承人必須在他們繼承所得的遺產範圍內,對您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負清償責任。

結論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保障您在婚姻中財產貢獻的重要權利。然而,這項權利有其嚴格的時效限制,包括「知悉」後的兩年時效,以及「關係消滅」後的五年絕對時效。

掌握關鍵要點:

  • 兩年與五年時效並存,以先屆滿者為準。
  • 「知悉」的認定是關鍵,但舉證責任在對方。
  • 及早蒐集證據,確保您對財產狀況的了解。
  • 善用法律途徑,如起訴、調解、存證信函等,以中斷時效。

請務必提高警覺,不要讓您的權益因時間的流逝而白白喪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A: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當夫妻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若有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將雙方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這是一項債權,而非繼承權。

Q: 離婚後多久內要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A: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有兩種時效限制: 1. 自您「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兩年內要提出。 2.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離婚時)起算,最長五年內要提出。 這兩者以先屆滿者為準,因此建議您離婚後盡快確認財產狀況並採取行動。

Q: 如果我不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時效是不是就不會開始算?

A: 不完全是。雖然兩年時效是從您「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但《民法》另有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表示,即使您不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只要離婚或配偶死亡超過五年,您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會消滅。因此,不要等到完全釐清財產狀況才行動,應在五年內盡早處理。

Q: 我要怎麼證明我「不知道」或「何時知道」財產差額?

A: 您應該盡早蒐集相關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例如,您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對方的財產清單和所得清單,這些文件上的申請日期可以作為您「知悉」財產狀況的客觀證明。此外,任何能證明您在此之前確實不知情或無法得知對方財產狀況的文件或通訊紀錄,都應妥善保存。若對方主張您已逾時效,他們必須負舉證責任來證明您「明知」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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