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間贈與的稅務迷思:家族財富規劃的節稅與風險全解析

夫妻間贈與的稅務迷思:家族財富規劃的節稅與風險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遺產贈與稅財富規劃
LINE

家族財富傳承,夫妻間贈與是萬靈丹還是雙面刃?

作為家族財富的掌舵者,您或許曾思考過如何透過夫妻間的財產移轉,來達到節稅或優化資產配置的目的。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確實賦予了夫妻間贈與極大的彈性與稅務優惠。然而,這項看似「無限免稅」的規定,背後卻隱藏著您不可不知的潛在風險與稅務陷阱。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夫妻間贈與的稅務奧秘,助您在財富傳承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

夫妻間財產移轉:無限免稅的稅務優勢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夫妻間贈與最吸引人的優勢。

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明確規定: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是完全不用繳納贈與稅的,而且沒有金額上限! 這項規定與我們常聽到的每年244萬元(自111年起,舊制為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是獨立存在的。也就是說,您贈與給配偶的財產,無論金額多寡,都不會佔用您對子女或其他親屬的年度贈與免稅額。

這項規定賦予了家族財富管理者極大的彈性,例如將財產集中於一方,或進行預先的資產配置,以利未來的繼承規劃。

傳承規劃的隱形陷阱: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回溯條款

然而,這項「無限免稅」的優惠並非絕對。家族財富管理者務必留意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關鍵條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這條規定是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臨終前的贈與來規避遺產稅。即使您贈與給配偶的財產在當時免徵贈與稅,但如果贈與人不幸在贈與後的兩年內過世,這筆財產仍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價值會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來計算。

【真實案例解析:王伯伯的房產移轉】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王伯伯在生前出售了一筆登記在他名下的房地產,並將其中3,100萬元匯入了王太太的銀行帳戶。王伯伯認為這筆夫妻間的資金移轉是免稅的。不料,王伯伯在匯款後的不到兩年內過世了。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將這3,100萬元併入了王伯伯的遺產總額,要求課徵遺產稅。

王太太不服,認為這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並非單純贈與,且夫妻間贈與應免稅。但法院最終判決,由於房地產登記在王伯伯名下,出售所得款項匯入配偶帳戶並由配偶獨立處分,已構成法律上的「贈與」。儘管贈與時免稅,但因王伯伯在兩年內過世,這筆款項仍必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法院強調,此規定是法律的強制性條款,不以贈與人主觀上是否有規避遺產稅的意圖為要件。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進行大額財產移轉時,務必將「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風險納入考量。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這項規定可能導致的不公平,司法院大法官已在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中指出其部分規定不符平等權與財產權,並要求立法機關在兩年內檢討修正。這也代表未來相關法規可能會有新的發展。

贈與的認定:不只看表面,更看實質

除了直接贈與,稅法上還有「視同贈與」的規定,這也是家族財富管理者需要特別留意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列舉了六種情形會被「視同贈與」,即使表面上不是贈與行為,但實質上具有贈與性質,仍應課徵贈與稅。其中最常見的包括:

  • 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比如您用自己的錢為子女買房、買車,或支付其大筆款項,都可能被視為贈與。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 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借得,否則也可能被視為贈與。

【真實案例解析:李先生為子女代墊款項的困境】

李先生從自己的銀行帳戶提領現金,為他的兒子購買保險並代償借款。國稅局認定這是李先生對兒子的贈與,並核課贈與稅。李先生主張這些資金是夫妻共同出售房地產所得,應屬夫妻共同贈與。然而,法院認為,存款是以存款人名義存入,物權歸存款人所有。李先生無法證明這些資金為夫妻共同所得,且即使配偶款項曾存入李先生帳戶,物權也已歸李先生所有。因此,法院認定這是李先生個人所為的贈與。

這個案例強調了在家族內部財產移轉時,資金流向與所有權歸屬的舉證責任。即使是夫妻間的資金往來,若涉及第三人或非單純贈與目的(例如代墊、共同投資款項返還),務必保留清晰的銀行轉帳紀錄、借貸契約、投資協議等證明,以避免被稅捐機關誤認為贈與而產生爭議。

家族財富管理者必備的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了夫妻間贈與的稅務眉角後,以下是律點通為您提供的實務操作建議:

  • 巧妙運用夫妻間贈與: 充分利用夫妻間贈與免稅的優勢,進行家庭財產的彈性配置,例如將資產集中於一方,以利未來遺產規劃的簡化或稅務優化。
  • 善用年度免稅額: 除了夫妻間贈與免稅外,每位贈與人每年還有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夫妻雙方可各自利用此額度,每年合計可贈與488萬元給子女,且無需繳納贈與稅。
  • 不動產贈與的額外考量: 夫妻間贈與不動產雖然免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申請不課徵,但未來再移轉時會回溯計算),但仍需繳納房屋評定現值6%的契稅。務必將此成本納入考量。
  • 關鍵在於「時間」: 若有大額資產移轉需求,應及早規劃,避免在短期內發生贈與人死亡的情況,觸及「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視為遺產」的規定。
  • 資金流向與文件紀錄: 對於家族內部的資金往來,尤其是大額款項,務必保留清晰完整的資金流向證明,例如銀行轉帳紀錄、借貸契約、投資協議等,以備稅捐機關查核。
  • 實質課稅原則: 稅捐機關在認定贈與行為時,會遵循「實質課稅原則」,即不拘泥於交易的形式,而是探究其背後的實質經濟目的。任何刻意規避稅負的安排,即使表面上符合法律形式,仍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結語

夫妻間贈與無疑是家族財富規劃中一個強大的工具,能提供極大的稅務彈性。然而,其背後的「死亡前兩年內回溯」與「視同贈與」等規定,卻是家族財富管理者必須深入理解並加以防範的風險。精準掌握這些法律細節,並搭配完善的規劃與紀錄,才能確保家族財富安全穩健地傳承,實現永續發展的目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間贈與財產是否需要申報贈與稅?

A: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原則上無需繳納贈與稅,也無需向稅捐機關申報。然而,若贈與的是不動產,為了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需向稅捐機關申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此時會有一份形式上的申報流程,但實質上是免稅的。

Q: 如果贈與的是不動產,除了贈與稅,還有其他稅費嗎?

A: 夫妻間贈與不動產,雖然免徵贈與稅,且土地增值稅可申請「不課徵」(待下次移轉時再一併計算),但仍需繳納契稅。契稅的稅率為房屋評定現值的6%。因此,在規劃不動產贈與時,應將這筆契稅成本納入考量。

Q: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會如何影響遺產稅?

A: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即使當時免徵贈與稅,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項規定旨在防止透過臨終前贈與來規避遺產稅,因此家族財富管理者應提早規劃,避免資產在兩年內發生回溯課稅的情況。

Q: 如何避免家族內部資金往來被稅捐機關認定為「視同贈與」?

A: 要避免被認定為「視同贈與」,關鍵在於保留完整的資金流向證明和交易性質證明。例如,如果是借貸,應有書面借貸契約及還款計畫;如果是共同投資,應有投資協議;如果是代墊款項,應有明確的代墊說明和未來歸還的約定。所有資金往來建議透過銀行轉帳,避免大額現金交易,並妥善保存相關文件,以備稅捐機關查核。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