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贈與免稅?遺產繼承人必知的稅務陷阱與規劃

夫妻贈與免稅?遺產繼承人必知的稅務陷阱與規劃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遺產繼承贈與稅務
LINE

夫妻間贈與,真的「完全」免稅嗎?

身為遺產繼承人,您是否曾好奇,父母親或長輩在生前將財產在夫妻間相互轉移,會不會影響到未來的遺產分配和稅務呢?「夫妻間贈與免稅」這句話,相信許多人都聽過,但這句話背後其實藏著一些您必須知道的細節與眉角。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讓您在面對繼承事宜時,能更從容應對。

根據我國 《遺產及贈與稅法》 的規定,夫妻間的財產贈與確實享有特殊的免稅待遇。這是為了尊重夫妻財產的自主安排,並簡化相關的稅務行政。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這條文明確指出,配偶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是不會被計入贈與總額的,換句話說,就是免徵贈與稅。這讓許多家庭在進行財產配置時,擁有很大的彈性。然而,這項免稅優惠並非毫無限制,接下來的條款,才是繼承人真正需要留意的關鍵。

繼承人必知:死亡前兩年贈與的「遺產稅」陷阱

雖然夫妻間贈與免徵贈與稅,但這並不表示這些財產就完全與遺產稅無關。為了防止有心人士透過生前贈與來規避遺產稅,稅法設有「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特別規定。這點對於即將面臨繼承的您來說,至關重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即使是夫妻間的贈與,如果贈與人(也就是未來過世的被繼承人)在贈與行為發生後兩年內不幸去世,那麼這筆財產,不論當時是否已繳納贈與稅(夫妻間贈與是免稅的),都必須被重新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中,計算遺產稅。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反避稅」條款,務必謹記。

生活化情境案例一:王伯伯的賣房款

王伯伯在晚年時,將一筆出售房地產所獲得的數百萬元款項,轉入了王太太的銀行帳戶,希望王太太能有更充裕的生活費。當時他們認為夫妻間贈與是免稅的,所以沒有特別申報。然而,不幸的是,王伯伯在轉帳後的隔年就過世了。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發現了這筆款項,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將這筆款項視為王伯伯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儘管這筆錢當時贈與給配偶是免贈與稅的,但因為發生在死亡前兩年內,最終仍需納入遺產稅的計算範圍。

這些情況,稅務機關會「視同贈與」來課稅!

除了直接的贈與行為,有時候財產的移轉,即使表面上不是贈與,稅務機關仍可能將其「視同贈與」來課稅。這主要是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透過其他形式規避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這兩條法規清楚定義了「贈與」以及哪些情況會被「視同贈與」。舉例來說:

  • 您長輩出資為配偶購置財產: 即使財產登記在配偶名下,但資金來源是您長輩無償提供的,這筆資金或不動產就會被視為贈與。
  • 夫妻間的財產買賣: 由於夫妻屬於二親等親屬,若他們之間有財產買賣行為,但無法提出確實的價款支付證明,例如銀行轉帳紀錄或提領證明,那麼這筆「買賣」就會被稅務機關視為贈與。這在繼承時,可能會被追溯認定為應課稅的贈與,進而影響遺產總額。

舊法贈與的「特赦」機會:了解溯及適用原則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使是過去發生的贈與行為,也有機會適用新的免稅規定。這涉及到法律的「溯及適用」原則,這是一個例外條款,對於某些歷史案件具有重要的影響。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這條文是關鍵!它賦予了配偶間贈與免稅規定溯及力。意思是,對於在1995年1月14日以前發生的配偶間贈與,只要在1998年6月24日(當時法條修正公布生效日)時,稅務機關尚未對該筆贈與進行核課,或核課尚未確定,那麼這筆贈與就可以適用夫妻間贈與免稅的規定。這對於一些早年發生的贈與案件,提供了免稅的機會。

生活化情境案例二:陳先生的股款贈與

陳先生在1991年(民國80年)時,用自己的資金替陳太太繳納了一筆高額的銀行認股款。當時,這筆款項被國稅局核定為贈與,並要求補繳贈與稅。陳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在法院審理期間,恰逢《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並加入了第20條第2項的溯及適用條款。法院根據新修訂的法規,認為陳先生的贈與行為發生在1995年1月14日以前,且在1998年6月24日修法生效時,此案尚未核課確定,因此應適用配偶贈與免稅的規定,撤銷了國稅局的補稅處分。這個案例說明了溯及適用條款如何為過去的贈與帶來免稅機會。

繼承人實務操作建議:釐清與規劃

作為遺產繼承人,了解這些規定能幫助您更好地應對未來可能遇到的稅務問題:

  • 了解長輩財產移轉的性質: 試著釐清長輩生前是否有大額財產在夫妻間移轉?這些移轉是單純的贈與、還是有金流對價的買賣?或是其他性質?
  • 保留完整金流與契約證明: 如果長輩之間有過財產買賣,務必請他們保留完整的付款證明,例如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買賣契約等,以避免日後被稅務機關視同贈與。越詳細的紀錄越好。
  • 注意死亡前兩年贈與的影響: 如果長輩有在近期(尤其是近兩年內)將大筆財產贈與給配偶,您需要特別留意。這筆財產在未來計算遺產稅時,很可能會被併入遺產總額,這會直接影響到遺產稅的計算。
  • 提早了解與規劃: 鼓勵長輩提早進行家庭財產規劃,避免在生命末期才進行大額財產移轉,以規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適用,導致繼承時產生不必要的稅務爭議。

結語

夫妻間贈與免徵贈與稅,確實為家庭財產規劃提供了便利。然而,繼承人必須清楚,這項免稅優惠並非絕對,特別是「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規定,以及「視同贈與」的認定原則,都可能對未來的遺產稅產生重大影響。了解這些細節,並鼓勵長輩妥善記錄財產移轉的過程與金流,將是您作為繼承人,確保家庭財產傳承順利、避免稅務糾紛的重要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間贈與真的完全免贈與稅嗎?

A: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確實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免徵贈與稅。但這不代表完全沒有稅務影響,若贈與人於贈與後兩年內不幸過世,這筆贈與的財產仍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Q: 如果長輩在過世前兩年內把財產贈與給配偶,這筆錢會算在遺產裡嗎?

A: 會的。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即使當時免徵贈與稅,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這是為了防止透過生前贈與來規避遺產稅的規定。

Q: 什麼情況下,夫妻間的財產買賣會被稅務機關視為贈與?

A: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若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借得,稅務機關就會將其視為贈與。因此,夫妻間的財產買賣務必保留完整的金流證明(如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等),以證明交易的真實性。

Q: 很久以前(例如1995年前)的夫妻贈與,現在還能適用免稅嗎?

A: 可以的。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的特別規定,對於在1995年1月14日以前發生的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只要在1998年6月24日該修正條文生效時,稅務機關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均可適用夫妻間贈與免稅的規定。這是一個具溯及力的條款,讓早期的贈與也有機會免稅。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