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債務連帶責任:債權人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夫妻債務連帶責任:債權人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債權追討民法
LINE

了解夫妻債務:債權人必知的法律界線

您是否曾面臨這樣的困惑:借款給一對夫妻中的某一方,結果對方遲遲不還款,卻發現其配偶似乎置身事外?在台灣,夫妻間的債務關係並非您想像的那麼簡單,並非所有債務都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作為債權人,了解《民法》對於夫妻債務連帶責任的規定,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關鍵。

夫妻債務的「獨立原則」:各自負責是常態

首先,您必須了解一個基本原則:在台灣,除非有特別約定或法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這表示,配偶的債務,原則上與另一方無關。

《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這條文確立了夫妻財產獨立的原則。無論債務是婚前或婚後產生,原則上都應由負債的一方自行清償。即使配偶好心代為清償,事後仍有權向對方請求償還。

夫妻債務的「連帶責任」:兩種例外情況

然而,法律也設有例外,讓夫妻必須負連帶責任。這正是債權人最需要掌握的重點:

  1. 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

這是最常見的連帶責任類型。為了維護家庭共同生活,法律特別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產生的債務,夫妻雙方都必須共同承擔。

《民法》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什麼是「家庭生活費用」? 判斷關鍵在於「目的性」與「必要性」。通常指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支出,如食、衣、住、行、育、樂的基本開銷,以及子女的教育、醫療等必要費用。法院會審酌家庭的經濟能力和社會一般觀念,排除過於奢侈或非必要的支出。

  1. 夫妻「明示約定」負連帶責任

除了法律規定外,夫妻雙方若明確向您表示願意共同負擔全部清償責任,也會成立連帶債務。這通常發生在共同簽署借款契約或保證契約時。

《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對債權人而言,這是最直接也最保險的方式。務必取得書面證據,例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的借款契約或連帶保證書,口頭約定在實務上舉證困難。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清界線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故事能幫助您更清楚地判斷:

案例一:朋友借款,配偶置身事外?

陳小姐借款100萬元給好友王先生,王先生口頭承諾會和妻子共同負責,但借款契約上只有王先生的簽名。後來王先生還不出錢,陳小姐想向王太太追討,認為她也應負連帶責任。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陳小姐對王太太的請求。法院指出,除非有明確的共同簽名或該債務屬於法律明定的連帶債務(如家庭生活費用),否則夫妻一方的個人借款,另一方不負連帶責任。僅憑口頭承諾,不足以認定連帶責任。

給您的啟示: 口頭承諾不夠! 若您希望夫妻雙方共同負責,務必讓他們共同簽署借款契約或連帶保證書。

案例二:豪華名車貸款,算家庭開銷嗎?

李太太貸款購買了一輛高價休旅車,她主張這輛車是為了家庭生活和工作所需,因此其貸款應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由丈夫代墊後不得請求償還。但李先生則認為這是李太太的個人債務,要求李太太償還代墊款項。

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決李先生勝訴,李太太應償還代墊款項。法院認為,購置高價資產如汽車,即使偶爾供家庭使用,其貸款不屬於維持家庭生活必需的「家庭生活費用」範疇。因此,李太太的丈夫沒有連帶清償的義務。

給您的啟示: 高價資產不等於家庭費用! 「家庭生活費用」的認定非常嚴格,著重於「必要性」和「日常性」。投資性或奢侈性的支出,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家庭生活費用。

債權人實務操作指引:保障您的債權

為了避免追討困境,作為債權人,您在借款或交易前,可以這樣做:

  • 確認債務性質: 了解借款的實際用途。若明確用於家庭生活必需品,則夫妻連帶責任的機會較高。但對於大額或非日常性的支出,應提高警覺。
  • 取得明確的連帶責任約定: 最保險的做法是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署借款契約或連帶保證書,並明確載明「連帶責任」條款。這是證明連帶責任最有力的證據。
  • 審慎評估借款目的: 對於購置房產、汽車等大額資產的貸款,應認知其通常不被視為家庭生活費用,若僅由一方簽名,另一方通常不負連帶責任。

結論:預防勝於追討

台灣法律對於夫妻債務的處理,仍以「各自獨立」為原則,「連帶責任」為例外。作為債權人,在提供借款或信用時,務必清楚了解這些法律界線。事前謹慎評估、取得明確的書面約定,是保障您自身權益,避免未來追討困難的最佳策略。

記住, 「明示約定」「家庭生活費用」 是您判斷和主張夫妻連帶責任的兩大核心依據。掌握這些原則,能讓您在面對夫妻債務時,更有底氣地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一筆債務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用」?

A: 判斷標準包括「目的性」(是否為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必要性」(食衣住行育樂基本開銷)、「非奢侈性」(排除過於豪華或非必要支出)。法院會綜合考量家庭經濟能力、生活水準等因素,傾向採取較為限縮的解釋,尤其對於大額或非日常性的支出,會嚴格審查其是否具備「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性質。

Q: 如果借款契約上只有夫妻其中一人的簽名,我能向另一位配偶追討嗎?

A: 原則上不行。除非該筆債務明確屬於《民法》第1003-1條規定的「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否則僅有一方簽名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不負連帶責任。您需要證明配偶有「明示」共同負責的意願(如共同簽署契約或連帶保證書),口頭約定在實務上舉證困難。

Q: 我需要準備哪些文件,才能證明夫妻對債務負連帶責任?

A: 最有力且直接的證據是夫妻雙方共同簽署的借款契約、連帶保證書。若無法取得共同簽名,則需證明該筆債務確實用於「家庭生活費用」,例如相關消費單據、匯款紀錄、子女學費收據、醫療費用證明,或能證明債務用於家庭必要支出的其他書面或電子證據。

Q: 夫妻離婚後,對原有的連帶債務還有清償責任嗎?

A: 離婚並不會自動免除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已發生的連帶債務。只要該連帶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成立,夫妻雙方對債權人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離婚僅影響夫妻間的財產分配與內部求償關係,不影響對債權人的外部債務責任。

Q: 如果夫妻主張他們適用「分別財產制」,那還會有連帶責任嗎?

A: 即使夫妻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只要債務屬於《民法》第1003-1條規定的「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夫妻仍負連帶責任。此外,若雙方有「明示」的連帶約定(如共同簽名),無論何種財產制,都會成立連帶債務。分別財產制僅影響夫妻間財產的歸屬與管理,不直接免除法律或約定下的連帶責任。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