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公司股權歸屬?商業夥伴必懂的法律與實務

夫妻公司股權歸屬?商業夥伴必懂的法律與實務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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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事業,股權歸屬如何保障?商業夥伴必懂的法律眉角

在台灣,許多成功的企業都是由夫妻共同打拼而來。然而,當婚姻關係面臨變化,或僅是為了經營上的考量,夫妻間的公司股權歸屬問題,往往成為複雜的法律難題。這不僅關係到家庭財產的分配,更可能影響企業的穩定與未來發展。身為商業夥伴,您該如何未雨綢繆,確保股權權益清晰明確,避免不必要的紛爭?本文將深入解析夫妻公司股權的法律基礎、常見爭議,並提供實務操作建議,助您穩健前行。

核心概念解析:法定財產制與股權歸屬

台灣《民法》預設的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簡單來說,就是夫妻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但在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時,會針對婚後財產的「剩餘差額」進行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金錢債權」而非「特定財產」

這是許多商業夥伴常有的誤解。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分配婚後財產的差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項權利是請求「金錢」的差額,而非直接要求取得對方名下的特定公司股權、不動產或其他資產。法院會計算雙方婚後財產的總值差額,再判決擁有較多財產的一方支付差額的一半給另一方。但請注意,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是不列入分配的。

婚前財產孳息:婚後所得視為婚後財產

即使是您婚前就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孳息(例如:股利、盈餘分配),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民法》第1017條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這意味著,即使公司是您婚前創立的,但婚後所賺取的利潤分紅,仍可能被另一半主張分配。

另一關鍵:借名登記的眉角

在商業運作中,有時會因特殊考量(例如:規避特定法規、信用問題,或僅是為了方便管理),將公司股權登記在配偶或其他親友名下,這就是所謂的「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的認定與舉證責任

借名登記的核心在於「借名合意」:雙方約定財產雖以出名者名義登記,但實際權利仍歸屬於借名者,並由借名者管理、使用、處分。然而,證明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往往是訴訟中的一大挑戰。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主張有借名登記的一方,必須負起舉證責任。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證據,例如:資金來源、實際管理與處分行為、重要文件的保管、當事人之間的特殊信任關係,以及是否有合理的借名登記原因。

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的嚴謹性

即使借名登記關係成立,公司股權的轉讓仍需符合《公司法》的嚴格規定。

《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公司法》第169條第1項:「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下列事項: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二、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號數。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四、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公司法》第169條第2項:「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這表示,即便您證明了借名關係,若沒有依照公司法程序完成股份的背書轉讓並登記於股東名簿,您可能無法主張對抗公司,也無法自行要求公司變更股權登記。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眉角

故事一:借名登記的股份,真的能要回來嗎?

張總與李經理是多年的商業夥伴,共同創立了一家科技公司。為了方便初期設立,張總將自己部分的股份登記在與他有特殊信任關係的李經理名下,並約定好實際股權仍歸張總所有。多年後,兩人因故終止合作,張總希望李經理能將其名下的股份返還。李經理卻不願配合,張總只好訴諸法律。

法院在審理時,首先要確認張總與李經理之間是否存在「借名登記」的合意。張總提出了當時的資金往來紀錄、實際參與公司營運的證明、以及部分公司重要文件由他保管的證據。法院綜合這些間接證據,認定借名登記關係確實存在。

然而,故事還沒結束。即使借名登記成立,最高法院也提醒,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經過「背書轉讓」,並將受讓人姓名記載於股票上,然後再向公司辦理股東名簿的變更登記。如果沒有完成這些公司法上的形式要件,即使借名關係被承認,實際權利人也無法直接要求公司變更股權,這讓張總在取回股權的路上又多了一層挑戰。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借名登記不僅要證明「實質」,更要留意「形式」上的合法性。

故事二:離婚時,我可以直接分到公司股權嗎?

王董與陳夫人共同經營一家製造業公司多年。公司經營得有聲有色,但兩人婚姻卻亮起紅燈。離婚時,陳夫人認為公司是夫妻共同打拼的成果,希望法院能直接將公司二分之一的股權判給她。

法院審理後指出,根據《民法》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這項請求權的性質是「金錢債權」。也就是說,法院會清算王董與陳夫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計算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然後判決財產較多的一方支付差額的一半給財產較少的一方。

因此,陳夫人雖然有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但她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將王董名下的公司股權「一分為二」移轉給她。她能請求的是這部分股權在離婚時所代表的「金錢價值」的一部分。這個案例清楚劃分了「請求特定財產」與「請求財產差額」的界線,對於商業夥伴在離婚時評估自身權益,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給商業夥伴的實務指引

夫妻公司股權問題,預防勝於治療。以下幾點建議,助您未雨綢繆:

  • 明確財產歸屬,簽訂書面協議:無論是婚前或婚後,若對公司股權或其他重要資產有特別約定,務必簽訂書面協議。例如,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明確約定特定股權的歸屬與處分權限。若有借名登記需求,更應簽訂書面借名登記契約,載明實際出資人、管理權限、收益分配及終止條件等,並保留資金流向等相關證據。
  • 股權轉讓與登記,務必合法合規:任何涉及公司股權的變動,都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包括記名股票的背書轉讓、公司股東名簿的變更登記。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基礎。
  • 離婚財產分配,全面清算與專業鑑價:若不幸走到離婚這一步,應對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進行全面清算。對於非上市櫃公司股權等難以估價的資產,應考慮委託專業鑑價機構進行估價,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結語

夫妻共同打拼事業,股權的歸屬與管理是企業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石。透過上述的法律解析與實務指引,希望能幫助您釐清相關概念,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提早規劃、清晰約定,才能讓您在事業與家庭的平衡中,掌握更多主動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公司股權,是不是離婚時一定會分一半給對方?

A: 不一定。台灣《民法》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請求婚後財產差額的「金錢」分配,而非直接將特定公司股權「一分為二」給對方。法院會計算雙方婚後財產的總差額,再判決財產較多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差額給另一方。因此,您不會直接失去股權,但可能需要支付金錢來平衡。

Q: 我把公司股份登記在配偶名下,但實際出資是我,這樣算借名登記嗎?

A: 是的,這可能構成借名登記。關鍵在於您與配偶之間是否有明確的「借名合意」,即約定股份雖登記在對方名下,但實際權利歸屬於您,且由您實際管理、使用、處分。然而,若要證明這層關係,您必須負舉證責任,例如提供出資證明、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的證據、或保管重要文件的證明等。

Q: 借名登記的股份,如果對方不還,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需要蒐集所有能證明借名合意的證據。一旦法院認定借名登記關係成立,您可以請求對方返還股份。但請注意,公司股份的移轉還需符合《公司法》規定,例如記名股票須經背書轉讓並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否則可能無法對抗公司。建議您盡早準備相關證據,以利後續的法律程序。

Q: 婚前就有的公司股份,離婚時會被分配給配偶嗎?

A: 婚前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然而,《民法》規定,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孳息」(例如:股利、盈餘分配),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因此,雖然您的婚前股份本身不會被分配,但其在婚後所產生的收益,則可能需要列入計算。

Q: 如何避免夫妻公司股權爭議?

A: 最有效的方式是在婚前或婚後簽訂書面「夫妻財產契約」,明確約定財產制(例如分別財產制)或特定公司股權的歸屬與處分權限。若有借名登記需求,務必簽訂詳細的書面借名登記契約,並保留資金流向、管理行為等證據。此外,任何股權變動都應嚴格遵守《公司法》規定,完成合法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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