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一輩子,終於盼到退休,可以好好享受人生了!」這是許多退休規劃者的心聲。然而,當婚姻關係面臨變數,例如離婚,您是否曾想過,您辛苦累積的退休金,在法律上會如何被分配呢?這不僅關係到您的老年生活品質,更是您應有的法律權益。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退休金在「剩餘財產分配」上的重要規範與實務見解,幫助您安心規劃未來。
剩餘財產分配:保障您婚姻貢獻的權利
在台灣,夫妻若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法律上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過世而結束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的核心,是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付出與貢獻。
剩餘財產的計算原則是: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表示,因繼承、無償取得(如贈與)或慰撫金,都不會被列入婚後財產計算。財產價值的計算時點,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若為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
您的退休金,會被納入財產分配嗎?
退休金在剩餘財產分配中,是退休規劃者最關心的議題。台灣的退休金制度主要分為「勞工退休金」和「公務人員退休金」兩大類,認定方式略有不同。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多數認定為婚後財產
目前台灣的「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專戶制),實務上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勞工個人專戶內的金額,因其具有強制儲蓄性質,且所有權歸屬勞工,於符合請領資格時即可請領,故應視為勞工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工作所得而累積的財產,屬於婚後財產,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案例:勞工退休金的認定】 陳先生與李小姐協議離婚。在計算剩餘財產時,陳先生主張自己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因尚未符合請領資格,不應被納入。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這筆勞工退休金是陳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工作累積的,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即使還不能領,也已確定歸他所有並會持續增值。因此,法院判決這筆退休金屬於婚後財產,應納入分配。
律點通提醒: 雖然過去有少數判決認為未符請領資格不應列入,但近年實務趨勢已傾向將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視為婚後財產,不以是否符合請領資格為絕對要件。
公務人員退休金:婚前婚後年資是關鍵
對於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實務上普遍傾向於區分婚前、婚後年資比例。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退休金年資,其對應的退休金才應計入婚後財產。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及《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均明確規定,離婚配偶可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且分配比例是根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或已撥繳退撫儲金期間所佔的比例來計算。
【案例:公務員退休金的年資區分】 王先生與林太太離婚。王先生是一位資深公務員,婚前已服務10年,婚後又服務20年後退休。林太太主張王先生全部退休金應納入分配。法院審理後判決,王先生婚前10年年資所累積的退休金,不屬於婚姻關係中取得,因此只將王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20年)所累積的退休金部分,納入剩餘財產的範圍進行分配。
惡意脫產怎麼辦?法律有保護機制!
為防止一方在離婚前惡意轉移財產,《民法》設有保護機制: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這表示,若配偶在離婚前五年內,為減少您的分配額而故意處分(例如贈與、低價出售、大額提領無法說明去向)婚後財產,該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回來。法院會審查處分的時間點、目的和資金流向來判斷。
退休規劃者必知:財產分配的實務要點
- 確認基準日: 財產價值計算會以特定日期為準(判決離婚為起訴日,協議離婚或死亡為關係消滅日)。
- 全面清查財產與債務: 詳細列出所有動產、不動產,並扣除婚後債務。
- 區分婚前與無償取得財產: 準備好證明文件,證明哪些財產不應列入分配。
- 保留證據: 財產分配高度依賴證據。盡可能蒐集銀行存摺、不動產權狀、薪資證明、報稅資料等。
- 注意時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知悉差額起2年,關係消滅起5年),務必把握時間。
結論:安心規劃退休,權益不打折 退休生活是您辛勞一生的成果,保障這份成果至關重要。透過今天的分享,您對退休金在離婚財產分配中的法律地位應有更清晰的認識。無論是勞工退休金的「強制儲蓄」性質,還是公務人員退休金的「年資區分」原則,以及防範惡意脫產的法律機制,都是為了確保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共同努力能獲得公平評價。提前了解這些知識,能讓您在面對潛在變數時更有底氣,更妥善地規劃退休資產,讓老年生活真正無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在離婚時一定會被納入分配嗎?
A: 根據目前台灣實務多數見解,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裡的金額,因其具強制儲蓄性質,且是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工作累積的,通常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即使您尚未符合請領資格,許多法院也傾向於將其列入計算。
Q: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在離婚時會怎麼計算分配?
A: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在離婚時,會特別區分「婚前」與「婚後」的服務年資。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退休金年資,其對應的金額才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新制公務人員退休金更有明確法條規定,離婚配偶可以根據婚姻期間佔撥繳退撫儲金期間的比例來請求分配。
Q: 如果我發現配偶在離婚前把財產偷偷轉走了,我能怎麼辦?
A: 如果您的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而惡意處分(例如贈與、低價出售、大額提領無法說明去向)婚後財產,您可以主張將這筆財產「追加計算」回來。這表示,在計算剩餘財產時,這筆被處分的財產仍會被視為您配偶現有的財產。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銀行交易明細、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以證明其惡意處分行為。
Q: 除了退休金,還有哪些財產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A: 除了退休金(依上述原則認定)外,所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例如存款、股票、基金、不動產(房屋、土地)、車輛、保險解約金等,扣除您在婚姻期間所負的債務後,原則上都屬於婚後財產,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但請注意,因繼承、受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則不在分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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