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買賣房屋、申請貸款?不動產處分同意權,保障您的產權安全!

買賣房屋、申請貸款?不動產處分同意權,保障您的產權安全!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不動產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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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在考慮買房、賣房,或是申請房屋貸款嗎?在您投入畢生積蓄或背負長期債務之前,有一個關鍵的法律概念您必須了解: 「不動產處分同意權」 。這聽起來或許有點陌生,但它直接關係到您的房產交易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您的權益能否獲得充分保障。本文將以房屋貸款人的角度,帶您一探究竟,了解在哪些情況下,不動產的處分需要取得特定人士的同意,以及如何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不動產處分同意權是什麼?為何重要?

簡單來說,「不動產處分同意權」指的是在處理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時,除了所有權人本人外,還需要其他特定關係人同意的權利。這裡的「處分」不單指買賣,也包含設定抵押權(例如申請房屋貸款時)、贈與、甚至出租等,任何會影響不動產權益的行為都可能被視為「處分」。

了解這項權利至關重要,因為如果沒有取得必要的同意,輕則交易無效,重則引發漫長的法律訴訟,讓您的購屋夢或貸款計畫陷入困境。

哪些情況下,不動產處分需要「同意」?

在台灣,不動產處分同意權主要涉及以下幾種常見情況:

1. 夫妻間的財產處分

夫妻的財產關係主要分為兩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這是台灣大多數夫妻預設的財產制度。在此制度下,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換句話說,如果您是法定財產制下的夫妻,您名下的房子,原則上您有權自行處分,不需要配偶同意。只有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但這是一種金錢債權,並非對特定房產的物權。
  • 共同財產制:這種制度需要夫妻雙方特別約定並登記。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屬於共同所有。此時,如果您要處分共同財產中的不動產,就必須得到配偶的同意。

《民法》第1033條:「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說的是,如果夫妻選擇共同財產制,一方要賣房子或設定抵押,原則上要另一半同意。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如果買方或銀行不知道賣方沒有取得配偶同意,而且無法合理得知這是共同財產,那麼這筆交易對善意第三人(例如買方或銀行)仍然有效。但如果買方或銀行明知或應該知道沒有同意,那交易就可能無效。

2. 共有物的處分

當一棟房子或一塊土地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擁有時,就稱為「共有」。共有又分為「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

  • 分別共有:各共有人有明確的「應有部分」(例如您佔三分之一),您可以自由處分您的應有部分,但要處分整個共有物,通常需要多數共有人同意(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 公同共有:這通常發生在繼承或合夥等情況,各共有人沒有明確的應有部分,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

《民法》第828條第2項、第3項:「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白話解釋:這表示,如果是公同共有的房子,例如您和兄弟姐妹共同繼承的祖產,原則上要賣掉或設定抵押,必須得到所有公同共有人的同意,門檻非常高。

3.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的處分

如果您要買賣的房屋,所有權人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因故受法院監護宣告的成年人,那麼其監護人或父母在處分這些財產時,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

  • 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民法》第1101條:「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特別是買賣不動產,更是需要法院許可才能生效。

  •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白話解釋:即使是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例如繼承或受贈的房子),也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

此外,《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也規定,父母或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的土地權利時,必須在登記申請書上註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監護人更要附上法院許可的證明文件。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真實情境,來了解「不動產處分同意權」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案例一: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子,買了算數嗎?

王先生看上一間位於市區的便宜公寓,是頂樓加蓋,屋主李太太說這是爸爸留下來的,但一直都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也就是俗稱的「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李太太急著用錢,所以價格很誘人。王先生也沒多想就簽了約。沒想到,李太太的兩個兄弟姐妹突然跳出來說:「這房子是我們三個人公同繼承的,李太太一個人賣不算數!」王先生心想,他買房時根本不知道這些事,應該能主張自己是「善意取得」吧?

法院怎麼說? 對於這類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法院認為它沒有經過地政機關的登記,因此不適用《民法》上「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的保護原則(《民法》第759條之1)。簡單來說,因為沒有登記公示,買方無法透過查閱謄本得知真實權利狀態,所以即使王先生不知道李太太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就出售,他仍無法主張善意取得這棟房子的所有權。這表示,對於公同共有的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要處分仍需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否則交易風險極高。

《民法》第759條之1:「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的是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如果房子有登記,而且您是善意信賴登記內容而買房並完成過戶,即使原始登記有問題,您仍能合法取得所有權。但對於「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子,這條保護傘就不適用了。

案例二:夫妻賣房,配偶真的不能單獨處分嗎?

張太太與先生結婚多年,兩人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先生名下有幾間房子,張太太擔心先生會偷偷賣掉其中一間,影響她未來離婚時分財產的權益,於是向法院聲請,要求在先生名下的房地設定「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希望以此限制先生處分房產。張太太引用了《民法》第1033條,認為先生處分財產需要她同意。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張太太的聲請。法院明確指出,《民法》第1033條只適用於夫妻間約定「共同財產制」 的情形。而張太太與先生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在這種制度下,夫妻各自管理、使用、處分自己的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原則上無需對方同意。張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種金錢債權,並非對特定房產的物權,因此無法直接限制先生處分名下特定房產。如果張太太確實擔心先生脫產,應循假扣押等保全程序。

給房屋貸款人的實用建議

無論您是買方、賣方,還是申請房屋貸款,了解並落實以下建議,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1. 買方與銀行:務必詳盡查證

  • 調閱最新謄本:這是第一步!透過不動產登記謄本,您可以確認所有權人是誰、是否有他項權利(如抵押權)、是否有限制登記(如假扣押、預告登記)等。
  • 核對身份與權限:確認賣方(或設定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果對方是代理人,務必查驗其授權書,確認授權範圍是否包含處分不動產的權限,且授權書最好經過公證或認證。
  • 了解婚姻狀況:如果賣方已婚,最好詢問其夫妻財產制狀況。若為共同財產制,務必要求配偶簽署書面同意書。
  • 確認共有關係:如果是不動產是共有物,應確認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原則上需所有共有人同意。
  • 留意特殊情況:若賣方是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務必要求監護人提供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的裁定書。
  • 遠離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這類建物風險高,無法適用登記公信力原則,請務必謹慎評估。

2. 賣方與借款人:確保合法同意

  • 釐清財產性質:在處分不動產前,務必搞清楚這是您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共有物,還是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
  • 取得書面同意
  • 夫妻共同財產:務必取得配偶的書面同意
  • 公同共有物:原則上需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書面同意。
  •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財產:必須向法院聲請許可,並取得法院裁定書。
  • 文件齊備:確保所有相關同意書、授權書、法院裁定書等文件都齊全且符合法律格式。

結論:謹慎為上,保障您的不動產權益

不動產交易涉及金額龐大,且法律關係複雜。「不動產處分同意權」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環節。無論您是買方、賣方,或是申請房屋貸款,都應保持高度警覺,進行充分的法律盡職調查。所有重要的約定和同意事項,務必以書面為之,並妥善保存相關文件。透過事先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和實務操作要點,您將能有效降低交易風險,確保您的房屋貸款或買賣過程順利,讓您的產權獲得最堅實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買房時,我該如何確認賣方有權處分房產?

A: 您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最新的不動產登記謄本,確認登記的所有權人是誰,是否有其他限制登記(如查封、預告登記)。同時核對賣方的身份證件,若有代理人則需查驗經公證或認證的授權書。若賣方已婚,可詢問其夫妻財產制,若為共同財產制,應要求配偶簽署書面同意書。

Q: 如果我跟配偶是法定財產制,我賣我名下的房子需要她同意嗎?

A: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擁有和處分自己的財產,原則上您賣您名下的房子不需要配偶同意。您的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才可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這是一種金錢請求,無法直接限制您處分特定房產。

Q: 房子是跟兄弟姐妹共同繼承的,我想賣掉需要大家同意嗎?

A: 如果房子是因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狀態,原則上必須得到全體公同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才能出售或設定抵押。若無法取得全體同意,則需考量是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但這仍涉及複雜的程序和優先購買權等問題。

Q: 買到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有什麼風險?

A: 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例如部分頂樓加蓋、老舊違章建築),因缺乏地政機關的登記公示,無法適用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原則。這表示,即使您不知情,也無法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交易此類房屋風險極高,建議您務必謹慎評估,並了解其所有權歸屬及事實上處分權的來源。

Q: 如果賣方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我該注意什麼?

A: 您必須要求監護人提供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的裁定書。根據《民法》規定,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不動產,必須經法院許可才能生效,並且必須是「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如果沒有法院許可,該交易將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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