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財產糾紛和解協商:掌握法律效力,保障您的權益

財產糾紛和解協商:掌握法律效力,保障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糾紛契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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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身陷財產爭議的您提供法律解析。當您面對複雜的財產糾紛時,訴訟往往耗時費力,而「和解協商」則提供了一個更彈性、更有效率的解決途徑。但和解真的能一勞永逸嗎?簽了和解書就不能反悔嗎?這份指南將帶您深入了解財產糾紛和解協商的法律眉角,讓您在關鍵時刻,能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決定。

什麼是「和解」?它的法律效力有多大?

和解,顧名思義,就是當事人之間透過互相讓步,來終止或預防爭議發生的契約。它不是單方面的贈與,也不是權利的拋棄,而是雙方都有所退讓,達成共識的結果。在法律上,和解契約具有非常強大的效力。

和解的定義與核心精神

《民法》對於和解有明確的定義: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這表示,和解必須是雙方合意互相讓步的結果。例如,在遺產分配爭議中,一方可能放棄部分繼承權,以換取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錢,這就是一種互相讓步。

和解的「一勞永逸」效力:創設與消滅

和解契約一旦成立,會產生兩種關鍵的法律效力:

  • 消滅效力:它會終結您與對方之間原先的爭議關係。也就是說,一旦和解成立,您就不能再針對原來的爭議事項提起訴訟或主張權利。
  • 創設效力:和解契約同時會建立一套全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從此以後,雙方都必須依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來履行義務。如果對方不履行,您也只能依照和解契約的內容來要求對方履行,而不能再回到原來的爭執點去主張權利。

《民法》第737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條文的重要性在於,它確立了和解的終局性。一旦和解,就代表過去的爭議「歸零」,取而代之的是全新的約定。

和解契約簽了能反悔嗎?撤銷的限制

和解契約的穩定性是法律所重視的,因此,它在撤銷方面有著比一般契約更嚴格的限制。

《民法》第738條規定: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這表示,除非有非常重大的、符合上述條文的特殊情況,否則您不能因為「事後發現自己吃虧了」或「當時理解有誤」而撤銷和解。這也是為了維護和解的安定性,鼓勵大家透過和解來解決問題。

然而,如果和解契約是對方詐欺脅迫您簽訂的,那麼您仍可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只是,要證明詐欺或脅迫的存在,在實務上通常具有相當的難度。

財產糾紛和解的實務情境

和解協商在日常生活中無處不在,特別是在財產爭議中。以下透過兩個匿名化後的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和解的實際運作:

案例一:遺產分配的和解,一旦簽訂難以反悔

王家兄弟姊妹因父親過世後遺產分配爭執不休。經過多次協商,他們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其中一塊不動產歸大哥所有,但大哥需支付其他手足數百萬元。然而,大哥後來卻反悔不願付款,聲稱當初對協議內容有「錯誤」的認知,認為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協議書是王家手足之間針對遺產爭議所達成的和解契約,而非單純的遺產分割協議。根據《民法》第736條、737條的規定,這份和解契約對所有簽約的當事人都有拘束力。法院也指出,大哥所主張的「錯誤」並未達到《民法》第738條所規定的例外情況(例如文件偽造、已有確定判決等),因此不能以錯誤為由撤銷和解。最終,法院判決大哥必須依照和解協議支付款項。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和解契約的效力非常穩定,一旦簽訂,就不能輕易反悔。事後僅因覺得不利或理解有誤,通常難以撤銷。

案例二:侵權糾紛和解,舊債務被新約定取代

李先生因土地買賣糾紛,認為張先生涉嫌詐欺和偽造文書,導致自己受損。雙方後來達成和解,簽訂和解書,約定張先生將名下房地產轉移給李先生,並簽發本票作為賠償,而李先生則同意撤銷刑事訴訟並放棄其他損害賠償請求。然而,張先生最終並未履行和解協議中的房地產移轉義務。

李先生因此想回到最初的侵權行為,向張先生請求損害賠償。但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和解書後,已經依據《民法》第736條、737條,創設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來取代原先的侵權行為爭議。換句話說,原先的侵權債務已經被和解協議中的房地產移轉和本票義務所取代。即使張先生沒有履行和解條件,李先生也只能依照和解契約的內容來主張權利(例如要求移轉房地產或支付本票款項),而不能再回到原先的侵權行為去請求損害賠償。

這個案例清楚地說明了和解契約的 「創設效力」 。它像是一道分水嶺,一旦跨過,舊的爭議就此劃下句點,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約定。這提醒我們,和解內容的設計必須周全,並考量到履行的風險。

財產爭議和解協商,您該注意什麼?

既然和解契約如此重要且具有拘束力,那麼在簽訂前後,您務必特別留意以下幾點:

簽訂和解協議前

  • 徹底釐清事實與權利義務:在協商前,務必將所有相關事實、財產狀況、債權債務關係和自身權利義務搞清楚。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 仔細評估利弊與風險:和解是互相讓步,您會得到什麼?會失去什麼?對方履行能力如何?未來可能有哪些變數?這些都要仔細考量。
  • 明確約定條款,力求清晰具體: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避免任何模稜兩可的字眼。例如:
  • 當事人身份:所有簽約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 爭議事項:和解是為了解決哪些具體問題?
  • 和解方案:金錢給付金額、方式、期限;不動產或其他財產的移轉方式、期限、稅費負擔;債務的免除或承擔等,越詳細越好。
  • 違約責任:可考慮約定違約金,增加協議的約束力。
  • 務必書面化並妥善保存:雖然口頭和解也有法律效力,但為避免日後「各說各話」,務必將和解協議白紙黑字寫下來,並妥善保管所有文件。

簽訂和解協議後

  • 依約履行義務:和解協議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拘束力。請務必依約履行您的義務,避免債務不履行,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 保留所有證據:所有與和解協議相關的文件、支付憑證、通訊記錄等,都應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未來可能發生爭議時的重要證據。
  • 對方不履行時的救濟:如果對方沒有依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您可以:
  • 催告:先發函催告對方履行,並給予合理的履行期限。
  • 提起訴訟:若催告無效,可依和解契約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
  • 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和解協議是經法院調解成立、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經公證載明可直接強制執行,那麼您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的程序。

結語

財產糾紛的和解協商,不僅是法律程序,更是智慧的展現。它能幫助您有效率地解決問題,避免漫長訴訟的折磨。理解和解的法律性質、效力與限制,並在簽訂前仔細評估、明確約定,將是您保障自身權益,邁向新生活的關鍵一步。願您能順利化解爭議,重拾平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協議簽訂後,如果我發現對方有欺騙行為,我還可以撤銷和解嗎?

A: 是的,如果和解契約確實是因為對方對您實施詐欺或脅迫而簽訂的,您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92條的規定撤銷該和解契約。然而,您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對方確實有詐欺或脅迫的行為,並且您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簽訂的。此外,撤銷權有其行使期間限制,務必在發現詐欺或脅迫後的一年內行使,否則可能喪失撤銷權。

Q: 和解協議中約定對方要支付一筆錢,但對方遲遲不給,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向對方發出書面催告,明確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支付款項,並告知逾期將會採取法律行動。如果對方在催告後仍未履行,您可以依據和解契約,向法院提起履行契約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支付。若和解協議本身具有強制執行力(例如經法院調解成立、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經公證),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來取得款項。

Q: 和解協議中約定要移轉不動產,但對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我能怎麼做?

A: 若和解協議明確約定不動產移轉,但對方不配合,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之訴。如果法院判決您勝訴,且判決確定,您可以持判決書單獨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若和解協議本身具有強制執行力,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移轉登記的義務。

Q: 如果我在法院調解時達成和解,這跟私下簽的和解協議有什麼不同?

A: 法院調解成立的和解,會由法院製作調解筆錄。這份調解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這意味著,如果對方不履行,您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再另外提起訴訟。私下簽訂的和解協議則屬於一般契約,若對方不履行,您需要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上會相對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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