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怎麼分?搞懂「特有財產」讓您權益不吃虧!
您是否曾為夫妻財產的歸屬感到困惑?特別是當婚姻走到盡頭,或面臨繼承問題時,哪些財產屬於您個人的「特有財產」,不被列入共同分配,將直接影響您的權益。在台灣,關於特有財產的認定,隨著民法多次修正而有所不同,這使得許多人感到無所適從。
別擔心!身為您的法律好夥伴「律點通」,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台灣民法中「特有財產」的認定標準、法律演變,並透過真實案例,讓您了解如何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什麼是「特有財產」?為何它如此重要?
簡單來說,「特有財產」就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不屬於夫妻共有(或婚後財產)的個人專屬財產。它的最大特點是:所有權完全歸屬個人,不受夫妻財產制中共同管理、處分或剩餘財產分配的限制。
這意味著,如果一筆財產被認定為您的「特有財產」,那麼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這筆財產就不會被納入計算範圍,也不會被對方要求分配,對您的財產保障至關重要。
法律怎麼說?特有財產的認定標準
台灣民法親屬編歷經多次修正,因此,財產取得的時間點,會影響其適用法條。我們來看看現行法規和舊法的差異:
現行法規:民法第1031-1條
目前,在現行的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特有財產的範圍主要有三種:
《民法》第1031-1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這條文告訴我們:
- 專供個人使用之物:例如您的個人衣物、飾品、專屬化妝品等,這些財產專屬您個人使用,不與配偶共用。
- 職業上必需之物:指您從事特定職業或營業所不可或缺的財產。這不限於動產,也可能是您工作所需的專業書籍、器材,甚至是農夫耕作的農地等。
- 贈與人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之贈物:如果您收到的贈與(例如父母贈與的房產或金錢),贈與人有明確以「書面」聲明這是給您個人的特有財產,那麼這筆贈與就屬於您的特有財產。
舊法規定(74年6月3日修正前):民法第1013條
如果您是在74年6月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的夫妻,當時適用的是「聯合財產制」,其核心原則是「夫有妻無」,意即除非能證明是妻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否則原則上歸夫所有。當時的特有財產範圍與現行法略有不同,例如曾包含「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為特有財產。
夫妻財產制的變革與過渡條款: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2條
這條法規對於釐清舊制夫妻的財產歸屬非常重要。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2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這條文旨在處理91年6月27日民法修正前的聯合財產制夫妻,其財產在修正後的歸屬問題。它將舊法下的「特有財產」和「結婚時的固有財產」視為「婚前財產」,而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原有財產」則視為「婚後財產」。這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至關重要,因為「婚前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分配範圍,而「婚後財產」則會列入。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法院案例,這些故事能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特有財產」的認定。
案例一:農地阿嬤的堅持——職業上必需之物的認定
林阿嬤在74年民法修正前,用自己的名義買了幾塊農地。先生過世後,繼承人主張這些農地應該屬於先生的財產,因為當時的法律有「夫有妻無」的原則,而且先生才是實際耕作的人。但國稅局卻認為,這些農地是林阿嬤「職業上必需之物」,屬於她的特有財產。
法院審理後,最終認定這些農地確實是林阿嬤的特有財產。法院指出,當時土地法規定,只有能自耕的人才能取得農地所有權,而林阿嬤正是以自耕名義取得的。即使在舊法下,如果財產是配偶「職業上必需之物」,且有實際證明(如自耕事實),那麼這筆財產就能被認定為特有財產,不受「夫有妻無」原則的限制。
給您的啟示: 即使是早期婚姻,如果您有財產是因職業所需而取得,且有實際的職業活動證明,這些財產很可能被認定為您的特有財產。
案例二:創業太太的財產爭議——舉證責任的重要性
陳太太在67年間,用自己的名字買了一棟不動產,當時她經營煤氣行有收入。先生過世後,家人主張這棟不動產是陳太太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但國稅局卻認為,家人無法證明購買資金的來源,依舊法規定,這棟不動產應該屬於先生的財產。
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太太家人的主張。法院強調,在74年修正前的舊法下,除非能證明財產是妻子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否則都推定為夫所有。陳太太家人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購買資金來自陳太太的勞力所得,也無法證明有書面贈與聲明。即使有人證稱是「半買半送」,但缺乏具體市價和贈與合意的證據,法院也無法認定為贈與。
給您的啟示: 在舊法下,要證明財產是您的特有或原有財產,舉證責任非常嚴格!資金來源、贈與聲明等書面證據是關鍵,口頭主張或模糊的說法很難被採信。
如何保障您的「特有財產」?實用操作指引
了解了法律和案例,接下來是您可以實際操作的建議:
1. 完整保留財產來源證明
無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務必保存所有相關的資金來源證明,例如:
- 贈與:贈與契約、贈與稅繳納證明、贈與人書面聲明。
- 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證明文件。
- 薪資或投資所得:薪資轉帳紀錄、投資獲利證明、股票交割單。
- 買賣:買賣契約、付款憑證、貸款繳納紀錄。
這些都是證明財產歸屬的關鍵證據。
2. 書面聲明的重要性
如果您收到親友的贈與,務必請贈與人以書面明確聲明該贈物是專門贈與給您個人的「特有財產」,並妥善保管這份書面文件。這能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3. 區分帳戶與財產
建議夫妻各自設立獨立的銀行帳戶,並將各自的特有財產或婚前財產與共同生活開銷的財產分開管理。避免資金混同,能大大降低日後舉證的困難度。
4. 保留職業相關證明
如果某項財產是您「職業上必需之物」,請保留相關的職業證明、營業登記、工作合約、稅務紀錄、甚至是實際從事該職業的照片或證人證詞等,以證明該財產與您職業的關聯性。
結論:掌握資訊,捍衛您的財產權益
夫妻財產的歸屬,特別是「特有財產」的認定,是一門大學問。從早期「夫有妻無」的聯合財產制,到現行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法律不斷演進,旨在保障個人權益。然而,法律的適用往往與財產取得的時間點息息相關,加上舉證責任的嚴格要求,讓許多人感到困惑。
透過本文,希望您對「特有財產」的法律概念、認定標準及實務操作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掌握這些法律知識,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能幫助您在面對財產權益爭議時,更有底氣地捍衛屬於自己的資產。記住,事前規劃與證據保存,永遠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特有財產」?它跟一般夫妻財產有什麼不同?
A: 「特有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專屬於夫或妻個人的財產,例如個人專用物品、職業必需品,或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個人所有的贈與物。它與一般夫妻財產(如婚後財產)最大的不同在於,特有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個人,不會納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也不受共同管理或處分的限制,是個人獨立擁有的資產。
Q: 舊法下的「特有財產」跟現在有什麼差別?我該怎麼判斷我的財產適用哪種規定?
A: 舊法(74年6月3日民法修正前)的「聯合財產制」下,特有財產的範圍較為限縮,且曾包含「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當時原則是「夫有妻無」,妻若主張財產為特有財產,舉證責任更為嚴格。現行法(74年修正後)則更明確區分,並將重心放在「專供個人使用」、「職業必需」和「書面聲明贈與」。 判斷適用哪種規定,主要看您的婚姻關係建立時間以及財產取得的時間點。若財產是在74年6月3日前取得,則可能適用舊法規定;之後則適用現行法。特別是91年6月27日修正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2條,將舊法下的特有財產視為「婚前財產」,這對剩餘財產分配至關重要。
Q: 我要怎麼證明某項財產是我的「特有財產」?
A: 證明特有財產的關鍵在於「舉證」。您需要提供具體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例如: 1. 資金來源證明:銀行轉帳紀錄、薪資單、繼承文件、投資獲利證明等,證明財產是您個人資金購置。 2. 書面贈與聲明:若為受贈財產,必須有贈與人明確聲明該贈物為您個人特有財產的書面文件。 3. 使用證明:若為個人專用物,可提供照片、發票等證明其個人使用性質;若為職業必需物,需有職業證明、營業登記、或實際使用於職業的證據。
Q: 夫妻間的贈與,會被認定為「特有財產」嗎?
A: 夫妻間的贈與,如果贈與人(配偶)有明確以「書面」聲明該贈與物是給受贈配偶個人的「特有財產」,並有相關證據證明贈與合意,那麼該贈與物就可以被認定為特有財產。但如果缺乏明確的書面聲明,或僅是口頭約定,日後在法律上主張為特有財產的難度會增加,尤其在夫妻財產分配或離婚爭議中,可能會被視為一般婚後財產而納入分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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