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大哉問:您了解「分別財產制」嗎?
婚姻不只是情感的結合,更是財產關係的重新配置。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大類。若夫妻未特別約定,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而若想自主規劃,則可選擇約定財產制,其中「分別財產制」便是許多人考量的選項。
分別財產制的核心原則是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這表示夫妻的財產完全獨立,不發生共有或合併計算的問題,也不適用 《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規定。這與法定財產制在關係消滅時,會將夫妻婚後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有顯著不同。
那麼,究竟在哪些情況下,選擇或改用分別財產制會是明智之舉呢?
哪些情況適合選擇「分別財產制」?法條解析與適用情境
1. 夫妻合意約定:自主規劃財產
夫妻可以透過契約自由選擇其財產制,包括分別財產制。這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約自由原則」。
- 《民法》第1004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文確立了夫妻可以透過契約自由選擇財產制,契約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訂立,強調了夫妻雙方合意的重要性。
- 《民法》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此為法定原則,若夫妻未以書面契約約定其他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分別財產制除非有明確約定,否則不會自動適用。
- 《民法》第1007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這條文規定了夫妻財產制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且若要對抗第三人(例如債權人),則必須辦理登記。未登記的契約僅在夫妻雙方間有效。
- 《民法》第1012條: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即使婚後已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仍可透過合意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實務案例:婚後約定分別財產制,可以追溯嗎?
小芳與阿偉結婚多年,一直適用法定財產制。後來,兩人為了各自的事業發展和財務獨立,決定簽訂分別財產制契約,並約定該契約的效力溯及至結婚那天,同時也辦理了登記。幾年後,小芳對此約定產生疑慮,認為這影響了她原本可能享有的剩餘財產分配權。然而,法院認為,夫妻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合意溯及適用分別財產制是有效的,且會影響原法定財產制下所生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代表,一旦雙方同意並辦理登記,結婚日至約定日期間的財產將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規定。
2. 法院介入宣告:關係破裂時的財產獨立
當夫妻關係出現重大問題,難以透過合意解決財產糾紛時,法院可以介入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民法》第1010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此條文列舉了法院介入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具體事由。特別是第二項指出,若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且分居達六個月以上,則無論過失方為何,夫妻雙方均可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種訴訟屬於「形成之訴」,法院的判決將直接改變夫妻間的財產關係。
實務案例:長期分居,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嗎?
張先生與李太太結婚後未曾約定夫妻財產制,但因感情不睦,已分居超過六個月。張先生希望透過法律途徑明確財產歸屬,於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儘管李太太主張分居的原因應歸責於張先生,但法院認為,根據《民法》第1010條第2項,只要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且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無論過失方為何,均可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法院最終准許了張先生的聲請,以減少夫妻間財產上的困擾。
實際操作指引:如何選擇與約定?
1. 夫妻合意約定分別財產制
- 書面契約不可少:務必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並載明生效日期。若希望溯及適用,應明確記載溯及至結婚日或其他特定日期。
- 內容務必明確:契約內容應清晰載明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並排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 辦理登記保權益:為確保契約能對抗第三人(如債權人),應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未登記的契約僅在夫妻雙方間有效。
- 簽約前充分溝通:溯及適用將使結婚日至約定日期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歸於消滅,簽約前應充分理解此影響,並確保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自由,避免日後爭議。
2. 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確認法定事由:仔細檢視自身情況是否符合《民法》第1010條所列舉的任一事由,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當處分財產、不當管理共同財產,或有其他重大事由。
- 準備證明文件:若以「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為由,應準備相關證據證明分居事實及期間,例如租賃契約、水電費單據、通訊記錄等。
- 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法定財產制關係即告消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準日為宣告時。
結論:為您的婚姻財產做出明智選擇
選擇適合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姻中重要的財務規劃。無論是透過夫妻合意約定,或是因應特殊情況聲請法院宣告,了解「分別財產制」的適用時機與法律效力,能幫助您更清晰地管理個人財產,減少未來可能發生的財務糾紛。透過本文的解析與指引,希望您能更從容地為自己的婚姻財產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分別財產制是不是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
A: 是的,分別財產制的核心精神是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或消滅時,原則上不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與法定財產制在關係消滅時會計算婚後財產差額並平均分配的情況有顯著不同。
Q: 婚後才約定分別財產制,可以追溯到結婚那天嗎?
A: 可以。根據實務見解,夫妻在婚後合意簽訂分別財產制契約,並約定其生效日期溯及至結婚日,這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所允許的。一旦約定溯及適用,則結婚日至約定日期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歸於消滅。但務必以書面為之,並建議向法院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Q: 如果我希望改用分別財產制,但配偶不同意怎麼辦?
A: 如果配偶不同意合意約定,您可以檢視是否有符合《民法》第1010條所列的法定事由,例如配偶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有不當管理財產的行為,或夫妻已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且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等。若符合條件,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Q: 分別財產制對夫妻各自的債務有什麼影響?
A: 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也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原則上,一方的債務不會影響到另一方的財產,這提供了較高的財務獨立性。然而,若債務是為了家庭生活所負,仍可能適用《民法》第1003條之1的規定,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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