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掌握夫妻財產制變更:財產規劃者必知的法律實務

掌握夫妻財產制變更:財產規劃者必知的法律實務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法律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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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變更:財產規劃者必知的法律實務

親愛的財產規劃者們,您是否曾遇過客戶詢問如何調整夫妻間的財產歸屬,以應對人生階段的變化或預防潛在的風險?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不僅關乎婚姻關係中的財產管理與使用,更直接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甚至繼承規劃。精準掌握夫妻財產制變更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是您為客戶提供全面財產規劃服務不可或缺的一環。

本文將深入解析台灣夫妻財產制的選擇與變更程序,從法律條文到實際案例,助您為客戶的財產佈局提供更穩健的法律基礎。

夫妻財產制的基本認識與選擇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兩大類:「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或結婚後未以契約約定其他財產制,法律會自動適用「聯合財產制」。現行聯合財產制的核心精神是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並輔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約定財產制:夫妻可透過書面契約,選擇《民法》所訂的兩種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訂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賦予了夫妻高度的自主權,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彈性規劃財產歸屬。

夫妻財產制的變更途徑

夫妻財產制的變更,主要有兩種途徑:合意變更法院宣告變更

1. 夫妻合意變更財產制

當夫妻雙方有共識,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透過契約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或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

《民法》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實務操作建議:

  • 書面契約不可少:務必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欲採用的財產制種類(例如改為分別財產制),並詳細列明現有財產清單及歸屬。
  • 公證提升效力:建議將夫妻財產制契約進行公證。經公證的契約,在辦理登記時可由一方單獨聲請,簡化程序,並增加契約的證明力。
  • 登記確保對抗力:依《非訟事件法》第104條及《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36條,合意變更後應向法院或地政事務所聲請登記。未經登記的夫妻財產制契約,不得對抗第三人。

2. 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當夫妻一方出現特定狀況,或婚姻關係難以維繫時,法院得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是一種透過司法途徑,強制變更財產制的機制。

《民法》第1010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實務情境案例:分居逾六個月,法院准予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王先生和李小姐結婚多年,因感情不睦,雖未離婚但已分居超過八個月。雙方對於財產管理產生諸多不便與爭執,李小姐擔心王先生的財務狀況可能影響到自己的權益,於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若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且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即使分居事由應歸責於聲請人,亦不影響其請求權。本案中,王先生與李小姐確實分居已逾六個月,且雙方關係顯然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因此法院裁定准許李小姐的聲請,將兩造的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在尚未離婚的情況下,若夫妻關係實質破裂,透過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能有效協助客戶釐清財產歸屬,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糾紛。

歷史遺留問題:舊法聯合財產制的影響

在台灣,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的夫妻,若未約定財產制,皆適用舊的「聯合財產制」。在舊法下,除妻之「特有財產」及「原有財產」外,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即使登記在妻名下,原則上仍推定為夫所有。這導致許多夫方主張以妻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實際上應歸夫所有,而訴請「更名登記」的案件。

雖然《民法親屬編施行法》設有過渡條款,旨在處理這些歷史問題,但在實務上,法院仍常依修正前《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判決夫方勝訴。因此,對於老一輩客戶的財產規劃,您仍需特別留意這些歷史遺留的財產歸屬爭議。

財產規劃者的實務要點總結

為客戶提供夫妻財產制相關的規劃服務時,請務必掌握以下要點:

變更類型核心要件實務建議
合意變更夫妻雙方書面合意,並辦理登記。鼓勵客戶進行公證,確保契約效力與登記便利。
法院宣告需符合《民法》第1010條所列法定事由。協助客戶準備充分證據,證明符合法定要件。
登記重要性無論何種變更,皆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強調登記對於對抗第三人及確保權益的絕對必要性。

重要提醒:夫妻財產制的變更是一項嚴謹的法律程序,建議在處理客戶相關需求時,務必仔細評估其婚姻狀況、財產結構及未來規劃,確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規定,為客戶的財富安全提供最堅實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客戶想變更夫妻財產制,我該如何引導他們準備資料?

A: 首先,確認客戶是想「合意變更」還是考慮「法院宣告」。若為合意變更,需引導他們準備書面財產制契約,內容應包含欲採用的財產制種類及詳細財產清單。建議他們攜帶身分證件、印鑑章、戶籍謄本、財產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權狀、存摺影本等)。若考慮公證,可告知公證後的便利性。若為法院宣告,則需協助客戶釐清符合《民法》第1010條的具體事由,並準備相關證據,例如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證明、債務證明或分居事實證明等。

Q: 夫妻財產制變更後,對客戶的稅務規劃有何影響?

A: 夫妻財產制變更本身不會直接產生贈與稅或所得稅,因為這僅是財產管理方式的調整,而非財產所有權的移轉。然而,若變更後續涉及財產的實際移轉(例如從共同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後,一方將原屬共同的財產單獨登記至自己名下),則可能需要評估是否構成實質贈與,進而產生贈與稅問題。此外,若未來涉及房地合一稅等不動產交易稅,財產歸屬的變化可能影響稅基或免稅額的計算。建議針對客戶具體情況,進一步評估潛在稅務影響。

Q: 客戶詢問,夫妻財產制變更是否等同於離婚前的財產切割?

A: 不完全等同。夫妻財產制變更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調整夫妻間財產的管理與歸屬方式,例如從法定聯合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目的是讓財產各自獨立。這確實能為未來可能的離婚預作準備,因為一旦變更為分別財產制,雙方財產各自獨立,離婚時原則上不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除非契約另有約定)。然而,變更財產制本身並非離婚程序,也無法直接終結婚姻關係,僅是財產關係的調整。

Q: 若客戶在舊法時期結婚,名下有登記在配偶名下的不動產,如何處理?

A: 對於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的客戶,若其配偶名下有夫方出資取得的不動產,依舊法聯合財產制原則上推定為夫所有。此時,夫方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更名登記」之訴,主張該不動產所有權歸屬自己。您需協助客戶收集夫方出資證明、財產來源等證據,並評估配偶是否有能力證明該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這類案件涉及舊法適用,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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