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財產爭議調解:掌握效力與策略,避免權益受損

財產爭議調解:掌握效力與策略,避免權益受損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糾紛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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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正為財產歸屬爭議感到困擾?無論是家庭遺產分配、共有財產分割,或是其他財物糾紛,調解往往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它不僅能省去漫長的訴訟程序,也為雙方提供一個和平溝通的機會。然而,您知道調解成立後,其法律效力有多大嗎?一旦簽字,又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律點通」將在本文中,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財產歸屬爭議調解的關鍵知識,幫助您理解調解的法律地位、潛在風險,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調解過程中更有底氣、做出明智決策。

調解的法律效力:為何它如此重要?

許多人以為調解只是一種「私下協商」,沒有法律強制力。但事實並非如此!在台灣,經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成立的案件,只要經法院核定,其法律效力幾乎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這代表什麼呢?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簡單來說,這表示:

  • 一事不再理(既判力): 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您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向法院提起訴訟、告訴或自訴。這確保了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糾紛無止盡地重複。
  • 強制執行力: 如果調解內容涉及金錢給付或財產移轉,對方若不履行,您可以直接拿著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像拿到法院判決一樣有效力。
  • 形成力: 若調解內容是創設、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例如將共有財產變為單獨所有),那麼調解成立的當下,這些法律關係就直接發生變化,無需再透過其他程序。

因此,調解絕非兒戲,它對您的權益具有實質且重大的影響。

調解書簽了能反悔嗎?挑戰調解的途徑

既然調解有如此強大的法律效力,那萬一您發現調解內容有問題,或者是在不清楚狀況下簽署的,該怎麼辦呢?

法律並非完全沒有給予補救的機會。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這表示,如果您認為調解有以下情況:

  • 無效: 例如調解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或當事人不具備行為能力等。
  • 得撤銷: 例如您是在受到詐欺、脅迫、或發生重大錯誤的情況下簽署調解書。

您可以向原核定調解的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但請注意,這類訴訟通常有時效限制,且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原調解書仍具有法律效力,您仍受其拘束。因此,在簽署前務必仔細審閱,確認無誤。

遺產分割調解:繼承人與債權人的不同

在財產糾紛中,遺產分割是常見的一種。當被繼承人過世後,若有數個繼承人,依 《民法》第1151條規定,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狀態。而任何繼承人都可以依 《民法》第1164條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以終止這種共同持有的狀態。

那麼,遺產分割可以透過調解解決嗎?

  • 繼承人之間: 答案是肯定的!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明確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這表示,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如何分配達成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這是一種非常有效率且常見的解決遺產糾紛方式。

  • 債權人代位請求分割: 但若情況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想代位債務人(繼承人之一)請求分割遺產,則通常無法透過調解程序達成。法院實務認為,遺產分割涉及繼承人的身分權益,且應以「整個遺產為一體」進行分割,而非僅針對個別財產。因此,這類調解聲請常會被法院駁回。

從實際案例看調解的影響力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調解在財產歸屬爭議中,是如何發揮其法律效力的。

案例一:祖產爭議,調解書一錘定音

多年前,老葉先生過世後,留下了一塊祖傳土地和房屋。他的兩個兒子阿明和阿華,為了這筆遺產的歸屬鬧得不可開交。後來,他們在家鄉的鄉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土地和房屋都歸阿明所有。這份調解書也順利地經法院核定了。

幾年後,阿華突然反悔,認為自己當初吃虧了,於是向法院提起「回復繼承權」的訴訟,想重新爭取這塊土地。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阿華的請求。法院指出,兩兄弟當年已經就這筆遺產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並經法院核定,這份調解書就具有和法院判決一樣的效力。既然調解已確定土地歸阿明所有,阿華就不能再對此提出異議。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一旦調解經法院核定,就具有高度的終局性。

案例二:想反悔調解?請走對程序!

另一個故事發生在葉家。葉小姐和她的兄弟姐妹在多年前,也曾就父親留下的土地和房屋達成遺產分割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調解內容明確記載,葉小姐同意這些不動產歸兄弟所有,並放棄了其他相關的民事請求。多年後,葉小姐卻又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仍有繼承權,要求確認所有權並移轉登記。

法院同樣駁回了葉小姐的訴訟。法院強調,當事人之間就同一事件已成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就不能再重複起訴。如果葉小姐認為當年的調解有問題(例如簽約時受騙或有重大錯誤),她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而不是直接重新提起原來的爭議。這個案例再次說明,挑戰調解效力有其特定法律途徑,不能隨意再行起訴。

調解參與者必看:實務操作指引

綜合以上分析,身為調解參與者,以下幾點是您務必留意的:

  1. 簽字前務必三思: 調解書一旦經法院核定,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後續要推翻非常困難。因此,在簽署任何文件前,請務必仔細閱讀、充分理解所有條款,確認內容完全符合您的意願。
  2. 內容務求明確: 調解書的內容應盡可能具體、明確,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詞語。特別是涉及財產歸屬、金錢給付或權利義務的條款,越詳細越好,以避免日後產生新的爭議。
  3. 留意「捨棄其餘請求權」條款: 調解書中常會出現「雙方即日起捨棄其餘請求權」等類似條款。這表示您可能已放棄了對當時已知或應知相關爭議的所有其他請求。簽署前務必確認您是否願意放棄這些權利。
  4. 挑戰調解有特定程序: 如果您發現調解書有重大瑕疵,例如被詐騙、脅迫,或內容嚴重違法,請務必透過「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的法定程序來處理,並注意訴訟時效。

調解是解決財產爭議的有效途徑,它能為您帶來法律關係的安定與糾紛的終結。理解調解的法律效力,並掌握相關的注意事項,將能幫助您在調解過程中更具信心,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希望本文能為正參與調解的您,提供實用且清晰的指引,讓您在面對法律事務時,能夠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我還能再告對方嗎?

A: 不行。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這稱為「一事不再理」原則。除非您能證明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並成功提起相關訴訟推翻調解,否則您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提起訴訟。

Q: 如果我簽了調解書,但後來反悔或發現被騙,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調解書的成立有瑕疵(例如您是在受詐欺、脅迫或重大錯誤下簽署),您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向原核定調解的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但請注意,這類訴訟有時效限制,且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原調解書仍有效力。

Q: 家裡的遺產分割糾紛,可以透過調解解決嗎?

A: 可以的。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之間就遺產分割達成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這是一個常見且有效率的解決遺產糾紛方式。

Q: 調解書上寫「雙方即日起捨棄其餘請求權」是什麼意思?

A: 這表示您和對方已就當時已知的相關爭議達成和解,並同意放棄未來再針對這些爭議提出其他請求的權利。簽署前務必確認您是否清楚這條款的涵蓋範圍,避免日後發現有未處理的權益而無法再主張。

Q: 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還有法律效力嗎?

A: 未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不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既判力」和「強制執行力」。它僅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如果對方不履行,您需要另行提起訴訟來主張權利,而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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