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路上,您的財產權益不可不知!
面對婚姻的終結,除了情感上的煎熬,最實際的問題莫過於夫妻財產的分配。許多人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詞感到陌生,甚至不知道自己有這項權利。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這項重要的法律權益,讓您在面對訴訟時,不再手足無措。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麼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簡單來說,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擁有、管理自己的財產,但當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如果雙方在婚姻期間所累積的「婚後財產」有差額,財產較少的一方,就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這個差額。
這項權利的核心精神在於,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對家庭的共同努力與貢獻,即便一方主要負責家務或育兒,其貢獻也應被看見與肯定。
這項權利主要依據《民法》以下條文:
- 《民法》第1005條:確立了未約定財產制者,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 《民法》第1030-1條:這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礎條文,規定了分配原則、排除項目、法院調整權限及請求權的時效。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民法》第1030-1條第4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律點通小提醒: 雖然這項權利原則上不能隨意轉讓或繼承,但若您已經透過契約承諾(例如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這項權利就可以轉讓或繼承了。
- 《民法》第1030-2條:規範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責,但在計算剩餘財產時,這些債務會影響婚後財產的淨值,進而影響可分配的金額。
您的財產怎麼算?關鍵時間點與項目釐清
要計算剩餘財產,首先要釐清哪些是「婚後財產」,以及這些財產的價值該以什麼時候為準。
1. 婚後財產的範圍與排除項目
「婚後財產」指的是您們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但有幾種情況例外:
- 繼承或無償取得:例如,您繼承的遺產,或是親友贈送給您的財產,這些都不算在婚後財產內。
- 慰撫金:例如,因車禍或名譽受損獲得的精神賠償,也不列入計算。
此外,計算時還要從婚後財產中扣除您們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請注意,無論是婚前或婚後債務,在計算剩餘財產時都會被嚴格審查,務必提供明確證據。
2. 財產價值計算的「基準日」
這點非常重要!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日,會直接影響到您能分配到的金額。依據《民法》第1030-4條規定:
- 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例如,協議離婚並辦理登記的那一天。
- 例外(判決離婚或訴訟上和解/調解離婚):以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
《民法》第1030-4條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為什麼判決離婚會以「起訴時」為準呢?因為法院認為,一旦夫妻雙方鬧到要上法院離婚,婚姻關係就已經動搖了,很難再期待雙方會為對方的財產增加有所貢獻。因此,為了公平起見,就以起訴當下的財產狀況來計算。
3. 小心!對方惡意脫產怎麼辦?
如果對方為了減少您能分配到的財產,而在離婚前五年內偷偷處分了婚後財產(例如,低價賣房給親友、贈與他人大筆金錢),《民法》第1030-3條有特別規定:
《民法》第1030-3條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表示,即使財產已經不在對方名下,法院仍會將這筆財產「追加計算」進去,視為現有財產來分配。不過,您必須舉證證明對方有「惡意脫產」的意圖。
法院會怎麼判?考量因素與調整空間
雖然法律原則上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但法院並非一概而論。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法院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及第3項,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以實現公平:
- 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例如,一方長期不工作、不顧家庭,甚至揮霍無度。
- 其他情事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法院在考量是否調整時,會綜合評估許多因素,包括:
- 家事勞動與子女照顧:誰付出較多時間心力在家庭事務和孩子養育上?
- 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雙方如何共同經營家庭?
-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姻存續期間多長?分居多久?
- 婚後財產的取得時間:財產是在婚姻早期或後期取得?
- 雙方的經濟能力:分配後雙方各自的經濟狀況如何?
真實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懂法庭怎麼做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的法院判決故事,來理解上述法律規定是如何被應用的:
案例一: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基準日
故事背景: 王先生和李小姐結婚多年,後來因感情不睦,李小姐在民國92年9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王先生認為,財產應該等到離婚判決確定後再計算。
法院怎麼判: 法院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只要是「因判決離婚」的案件,剩餘財產的計算基準日就不是離婚判決確定時,而是「提起離婚訴訟時」。因此,本案的財產狀況應以李小姐在民國92年9月起訴時為準。法院也嚴格審查了王先生主張的債務,認為部分債務證據不足,不能列入扣除。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您決定訴請離婚時,就應該開始準備財產清單。因為一旦訴訟開始,財產的計算基準日就可能已經確定了,後續的財產變動就不會列入計算。
案例二:惡意脫產與貢獻度的攻防
故事背景: 陳先生和林小姐在民國87年結婚,沒有簽訂任何財產契約。後來陳先生在民國106年12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林小姐反駁說,陳先生在訴訟前曾將一筆大額婚後財產轉移給親友,懷疑是惡意脫產;她也主張陳先生對家庭沒有貢獻,不應平均分配。
法院怎麼判: 法院同樣以陳先生「起訴時」為財產計算基準日。對於林小姐主張的惡意脫產,法院強調,必須由林小姐提出證據,證明陳先生轉移財產時「主觀上」有減少林小姐分配額的意圖。至於貢獻度,法院綜合考量了雙方在婚姻期間的家事分工、子女照顧、對家庭的整體付出、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長短、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多重因素,最終決定是否調整分配比例。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如果您懷疑對方有惡意脫產,必須積極蒐集證據證明對方的「意圖」。同時,如果您認為對方對家庭貢獻較少,也需要具體舉證,例如提供家務分工、育兒紀錄、收入證明等,才能讓法院有依據來調整分配比例。
您該如何準備?訴訟實務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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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請求更有效率:實務上,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法院通常會鼓勵您將離婚訴訟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合併提起」。根據《家事事件法》第41條的規定,相關連的家事事件可以合併請求,法院會一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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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查財產與債務:這是最關鍵的一步!請盡可能詳細地列出夫妻雙方所有的動產(如存款、股票、基金、保險)、不動產(房屋、土地)、債權(別人欠您的錢)及債務(您欠別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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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找出所有能證明是您婚前就有的財產,或是在婚姻中因繼承、贈與等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結婚前的存摺明細、權狀、贈與契約、繼承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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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證據要明確:對於您主張應扣除的債務,必須提供具體且可信的證據,例如借據、對帳單、還款證明等,法院會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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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估價很重要:對於不動產或其他難以估價的財產,可以考慮委託專業的鑑價機構進行估價,提供給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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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時效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從您知道有差額時起,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就算不知道,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五年也會消滅。務必留意時效,以免權利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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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與和解的機會: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程序。如果能透過調解或訴訟上和解達成協議,不僅可以節省時間和費用,其效力也等同於判決,對雙方都是較好的選擇。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面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您在離婚時一項重要的財產保障。雖然過程可能複雜,涉及許多法律細節與證據準備,但只要您掌握了核心概念、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並積極準備相關證據,就能更有自信地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記住,這不僅僅是金錢的分配,更是您未來生活的重要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哪些財產不會被分配?
A: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然而,有兩種情況的財產會被排除在分配範圍之外:第一是因「繼承」而取得的財產;第二是因「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例如親友贈與的禮物或金錢。此外,因受侵害而取得的「慰撫金」(精神賠償)也不會列入分配。這些財產無論價值多高,都屬於個人特有財產,不會納入剩餘財產的計算。
Q: 如果對方惡意脫產,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懷疑對方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金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前五年內,將婚後財產惡意處分(例如低價賣給親友、無償贈與他人),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3條主張將該財產「追加計算」。這意味著,即使財產已經不在對方名下,法院仍會將其視為現存財產來計算。但請注意,您需要積極蒐集證據,證明對方有「減少分配」的主觀意圖,例如轉讓價格顯不合理、無償轉讓給無關人士等,以說服法院。
Q: 法院會如何判斷我對家庭的「貢獻度」?
A: 法院在判斷是否調整剩餘財產分配比例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不單純只看收入。這些因素包括:您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例如照顧家庭、處理家務)、子女照顧養育的付出、對家庭整體經濟或非經濟上的協力狀況、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的取得時間,以及雙方目前的經濟能力等。因此,您應盡可能提供具體事證,例如家務分工表、育兒紀錄、健康照護證明等,來證明您對家庭的貢獻。
Q: 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的那一天起,必須在「兩年內」行使權利,否則會消滅。即使您不知道有差額,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登記完成或判決確定)的那一天起,超過「五年」也同樣會消滅。因此,務必留意這些時間點,避免因時效而喪失權利。
Q: 訴訟費用怎麼算?
A: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於財產權訴訟,因此需要繳納裁判費。裁判費的計算方式是依據您請求分配的金額來決定,請求的金額越高,裁判費也會相對越高。在提起訴訟前,您可以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或請律師協助估算可能的裁判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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