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或關係消滅?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完整解析

離婚或關係消滅?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完整解析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分配離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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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配大哉問:離婚或關係消滅,我的權益怎麼辦?

當婚姻走到盡頭,或是夫妻一方離世,除了情感上的衝擊,財產的分配往往成為另一個令人頭痛的難題。您可能疑惑:這些年來共同打拚的財產,該怎麼算?哪些屬於我的?哪些又屬於對方?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一同釐清台灣法律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概念,讓您在面對財產糾紛時,不再徬徨無助。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那麼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項制度的核心精神是:夫妻各自擁有自己的財產,但在婚姻關係消滅(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時,針對婚姻期間雙方努力增加的「婚後財產」,會進行公平的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項權利主要依據《民法》的規定,旨在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無論是經濟上的貢獻,或是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無形付出,都對家庭財產的累積有所協力。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簡單來說,就是把夫妻兩人的「婚後財產」減去「婚後債務」,算出各自的「剩餘財產」。如果一方的剩餘財產比另一方多,那麼多的那一方就要把差額的一半分配給少的這一方。如果算出來是負數,就以零計算。

財產怎麼分?關鍵在「婚前」與「婚後」

要計算剩餘財產,第一步就是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婚前財產: 指的是您在結婚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
  • 婚後財產: 則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您所賺取或取得的財產。

重要提醒: 如果您無法證明某筆財產是在婚前就有的,法律會「推定」它是婚後財產。這表示舉證責任在您身上,所以保存好相關證明文件非常重要!另外,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所產生的孳息(例如租金收入、利息),會被視為婚後財產喔!

哪些財產不能分?

有幾種特殊情況的財產,是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例如您繼承父母的遺產,或是親友贈與您的財物。這些因為與夫妻共同努力無關,所以不列入分配。
  2. 慰撫金: 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例如因車禍受傷獲得的賠償金,也不會列入分配。

防範惡意脫產: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您是否擔心對方在離婚前偷偷轉移財產?《民法》對此也有防範機制。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代表,如果對方在離婚或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而處分婚後財產(例如贈與給第三人),這些財產即使已經不在對方名下,也會被「追加計算」回來,視為他現存的婚後財產。但如果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而做的合理贈與(例如給子女的學費或合理生活費),則不在此限。

財產價值怎麼算?基準日很重要!

財產的價值會隨著時間變動,所以法律規定了一個「基準日」來確定財產的價值。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 協議離婚或一方死亡: 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價值為準(例如協議離婚成立日,或一方死亡日)。
  • 判決離婚: 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的財產價值為準。
  • 惡意脫產的財產: 則是以「處分時」的價值來計算。

實務案例:這些情況您可能也遇過

案例一:提領存款與贈與的學問

小陳和阿林決定離婚,雙方約定以某日為財產計算基準日。小陳發現阿林在離婚前不久,曾提領大筆存款。阿林則主張部分存款是婚前就有的,部分是母親給的喪葬津貼和贈與,不該列入分配。

法院審理後發現,阿林提領的存款有減少分配的意圖,因此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將這筆錢「追加計算」回來。至於阿林聲稱的婚前存款,因為他無法提出證明,法院推定這些存款都是婚後財產。不過,阿林確實有證明母親贈與的款項,這部分因為屬於「無償取得」,法院同意從婚後財產中扣除。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財產的「來源證明」非常重要!如果您有婚前財產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務必保存好相關證據。同時,在關係不睦時,大額的財產處分要特別小心,以免被認定為惡意脫產。

案例二:家務勞動的價值與繼承財產的認定

蔡女士與先生結婚多年後,先生不幸離世。蔡女士向先生的繼承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先生的繼承人主張,先生名下部分不動產是先生父親出錢買的,應屬「無償取得」,且蔡女士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不應平均分配。

法院調查後,確認先生名下部分不動產確實是父親出資購入,因此認定這部分屬於「無償取得」,不列入婚後財產分配。但法院也審酌了蔡女士在婚姻中,對家庭的建立、子女的教養、家務的打理、家庭經濟的協力等各方面的付出與貢獻,認為蔡女士對婚姻的貢獻與先生相當,因此判決應維持平均分配,沒有顯失公平的情形。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了,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不會列入分配。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判斷「公平性」時,會全面考量夫妻對家庭的「整體貢獻」,而不僅限於經濟上的付出。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無形貢獻,在法律上也是有價值的!

實務操作指引:保障您的權益

面對財產分配,您可以這樣做:

  • 全面盤點財產與債務: 仔細清查您和對方在婚姻期間所有名下的資產(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等)和負債。越詳細越好!
  • 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 針對每筆財產,盡可能找出證明其為婚前取得或婚後取得的證據(如結婚前的存摺餘額、贈與契約、繼承證明、買賣契約、資金流向證明等)。
  • 保留債務證明: 所有婚姻期間所負的債務,務必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便計算時扣除。
  • 善用調查權: 如果您不清楚對方的財產狀況,可以透過法院申請調查對方在金融機構、地政機關等處的財產資料。
  • 謹慎處理財產處分: 在婚姻關係不睦或有離婚打算時,避免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隨意處分大額婚後財產,以免被認定為惡意脫產。
  • 考量公平調整因素: 如果您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請積極舉證自身對家庭的貢獻(如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或對方有不當行為(如浪費成習)。
  • 注意時效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務必在「知悉有差額時起2年內」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行使,逾期將喪失權利。

結論:積極面對,保障自身權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律賦予您的重要權利,旨在保障您在婚姻中的付出與貢獻。面對財產分配糾紛,雖然過程可能複雜且充滿挑戰,但只要您掌握這些基本法律概念,積極蒐集證據,並了解自己的權益,就能更有信心地面對,為自己爭取應得的公平分配。記住,了解法律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如果我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會適用哪一種?

A: 法定財產制是台灣《民法》預設的夫妻財產制度。如果您和配偶在結婚時沒有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那麼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表示,雖然夫妻各自擁有自己的財產,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婚後增加的財產會依規定進行分配。

Q: 我如何證明哪些財產是「婚前財產」,才不會被列入分配?

A: 您需要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該財產是在結婚前就已經擁有的。常見的證據包括:結婚前的銀行存摺餘額證明、股票開戶資料、不動產權狀登記日期、購屋契約、買賣發票、贈與契約、繼承證明文件等。越詳細、越有力的證明,越能避免該財產被推定為婚後財產。

Q: 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把大筆財產轉到親友名下,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減少您應得分配額的意圖而處分婚後財產,您可以主張「追加計算」。這表示即使財產已經不在對方名下,法律仍會將其視為對方現存的婚後財產來計算。您需要蒐集對方處分財產的證據,例如轉帳紀錄、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並向法院提出主張。在特定情況下,甚至可以直接向收受財產的第三人請求返還。

Q: 我主要負責家務和照顧子女,沒有外出工作,這樣對財產分配有貢獻嗎?

A: 當然有貢獻!台灣法律明確肯定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等非經濟貢獻的價值。法院在審酌剩餘財產分配時,會綜合考量這些因素。因此,即使您沒有直接的經濟收入,您對家庭的付出仍會被納入考量,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您應積極向法院陳述並舉證您在家務和子女照顧上的投入。

Q: 如果對方不願提供財產資料,我該如何查詢對方的財產狀況?

A: 如果您不清楚對方的財產狀況,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發函給相關機構協助調查。例如,法院可以函詢國稅局(查詢所得、財產清單)、金融機構(查詢存款、貸款)、地政機關(查詢不動產)、集保公司(查詢股票)等,以釐清對方的財產狀況。這項調查權是保障您權益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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