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財產歸屬糾紛怎麼辦?調解與訴訟的法律眉角,一次搞懂!

財產歸屬糾紛怎麼辦?調解與訴訟的法律眉角,一次搞懂!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糾紛民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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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歸屬糾紛怎麼辦?調解與訴訟的法律眉角,一次搞懂!

財產歸屬爭議,無論是遺產分配、不動產權屬,或是家人間的借名登記糾紛,都可能讓您感到焦慮與無助。面對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究竟是該尋求調解,還是直接提起訴訟?調解成立後,真的就一勞永逸了嗎?

身為訴訟當事人,了解調解的法律效力、潛在風險及救濟管道,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本文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財產歸屬爭議調解的法律眉角,助您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什麼是調解?它真的能解決我的財產問題嗎?

調解,是透過第三方的協助,讓爭議雙方在法庭外達成共識,解決紛爭的一種方式。在台灣,財產歸屬爭議的調解,主要可以透過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

如何聲請調解?

如果您想透過調解解決財產問題,您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時,務必清楚說明您要調解的「法律關係」(例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分割遺產、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以及具體的「爭議情形」。如果手邊有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土地建物謄本、買賣契約、繼承系統表等,也請一併提出,這會讓調解委員更能掌握案情。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聲請調解是您啟動調解程序的第一步,目的是在訴訟外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什麼情況下調解可能被駁回?

並非所有財產爭議都適合調解。有些案件,法院可能會認為不適合調解而直接駁回您的聲請。這通常發生在涉及「形成之訴」的案件。所謂「形成之訴」,是指您請求法院透過判決直接「創造」、「改變」或「終止」某種法律關係,例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這類訴訟因為需要法院的公權力介入才能改變現狀,而非單純透過雙方讓步就能解決,因此法院可能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認為此類案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而駁回聲請。

調解成立了,就真的「一勞永逸」嗎?

調解一旦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其法律效力非常強大,等同於一份民事確定判決。這意味著,調解書上的內容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您不能再就同一事件重新提起訴訟,這就是所謂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您可以直接拿著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再打官司。

口頭約定或未經核定的調解有效嗎?

如果調解沒有經過法院核定,或者只是口頭約定,它就不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雖然這類調解仍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您仍應受其拘束,但如果對方不履行,您就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必須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契約。

遇到這些情況,調解可能「不算數」!

雖然調解效力強大,但如果調解本身存在瑕疵,法律還是提供了救濟途徑。您可以向原核定調解的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常見的無效或可撤銷原因包括:

  • 調解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調解內容牴觸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導致無法執行。
  • 意思表示不真實:例如,您是在被詐欺、脅迫或重大錯誤的情況下簽署調解書。
  • 當事人沒有行為能力或代理權不足: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或是代理人沒有合法授權。
  • 調解內容不明確或無法執行:調解內容過於空泛,導致無法具體落實。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一、調解內容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二、調解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三、調解內容有重大錯誤者。四、調解內容有詐欺、脅迫或錯誤者。五、調解內容有其他足以影響調解效力之重大瑕疵者。」

這類訴訟原則上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0日內提起,但若您是事後才知悉這些原因,則從您知悉之日起算30日。這是為了確保您能及時主張權利,但並非無限期可提。

借名登記?遺產分割?這些常見爭議怎麼辦?

  • 借名登記: 指您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但實際仍由您管理、使用、處分。這在法律上屬於「無名契約」,但只要不違法,實務上通常承認其有效性。若對方否認借名關係或擅自處分財產,您需要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借名合意,例如資金流向、協議書、通訊紀錄等。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信任基礎尚存,調解或許能解決,但若對方不願承認,則訴訟(例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可能是更穩妥的選擇。
  • 遺產分割: 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這是《民法》賦予的權利。遺產分割爭議很適合透過調解來解決,因為它涉及繼承人之間的協商與讓步,透過調解達成共識,可以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並有助於維繫家族和諧。《家事事件法》第30條也特別規定,分割遺產等家事事件,經調解成立後,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

實際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案例一:已調解的遺產,還能再告一次嗎?

陳先生的父母過世後留下了一筆土地和房屋。兄弟姊妹們為了遺產分割多次爭吵。後來,他們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並經法院核定。調解書上白紙黑字寫明,土地歸弟弟所有,房屋歸妹妹,而陳先生則拿到一筆現金補償,並同意拋棄對其他遺產的請求。幾年後,陳先生覺得當初拿到的補償太少,想再向法院提告,要求重新分割遺產。

結果與啟示: 法院審理後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法院指出,陳先生與弟弟妹妹之間關於遺產分割的調解,既然已經過法院核定,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這代表「一事不再理」,陳先生不能再就同一遺產爭議重新提起訴訟。除非他能證明當初的調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並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否則那份調解書依然有效,具有最終的拘束力。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調解書一旦經過法院核定,其效力就非常穩固。簽署前務必深思熟慮,因為它很可能就是您解決紛爭的最終結果。

案例二:調解內容「違法」怎麼辦?

王小姐與前夫離婚後,發現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未經她同意就將共同擁有的不動產贈與給他人。她與前夫後來透過法院調解,協議將部分不動產權利移轉回王小姐名下。然而,在辦理過戶時,地政機關卻告知,他們調解書上關於不動產權利移轉的內容,竟然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根本無法辦理過戶!王小姐這才發現調解內容有問題,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之前的調解無效,並撤銷前夫的贈與行為。

結果與啟示: 法院認定,王小姐與前夫的調解內容確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導致調解無法執行。因此,法院判決宣告該調解無效,並准許王小姐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經過調解成立的協議,如果其內容本身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仍然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因此,在簽署調解筆錄前,務必確認其內容的合法性,以免事後產生無法預期的麻煩。

調解實務操作指南:保障權益的關鍵步驟

1. 聲請調解前:

  • 明確目標: 清楚知道您希望透過調解達到什麼目的,例如:是希望拿回財產、取得金錢補償、還是分割共有物?
  • 資料準備: 收集所有與財產爭議相關的文件,例如權狀、契約、轉帳紀錄、繼承資料等,越完整越好。
  • 評估適格性: 再次提醒,如果您的訴求是「形成之訴」(例如要求法院撤銷某個契約或登記),這種案件通常不適合調解,直接提起訴訟可能會更有效率。

2. 調解進行中:

  • 保持理性溝通: 調解是雙方協商的過程,保持開放態度,理性表達您的訴求,並願意適度讓步,是達成共識的基礎。
  • 確保內容明確: 調解筆錄的內容務必具體、明確,清楚記載財產標的、權利歸屬、金錢給付方式、時間點等,避免模糊不清,以免日後產生新的爭議或無法執行。
  • 確認合法性: 簽署前,務必再三確認調解內容是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有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情況。
  • 務必聲請法院核定: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只有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才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才能在對方不履行時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3.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 調解的終局性: 一旦調解經法院核定,就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因此,在簽署調解筆錄前,務必深思熟慮,確保您的權益已獲得充分保障。
  • 挑戰調解的時效與要件: 如果您發現調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原則上知悉原因後3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務必準備好明確的無效或可撤銷事由,才能提高勝訴機會。
  • 借名登記的證據保全: 如果您的財產糾紛涉及借名登記,務必保存所有能證明借名關係的證據,例如資金往來證明、借名協議書、通訊紀錄等,這些都是您日後主張權利的關鍵。

結論:掌握調解,讓財產爭議不再是難題

財產歸屬爭議往往複雜且耗時,但透過了解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您可以更有效地應對。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紛爭的方式,其效率與彈性是訴訟無法比擬的,但其強大的法律效力也意味著您必須謹慎以對。在決定是否調解、如何調解時,務必充分評估自身情況,確保每一步都走得穩健踏實,才能真正保障您的財產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跟訴訟有什麼不一樣?我該選哪個?

A: 調解是一種協商過程,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共識,通常速度較快,費用較低,且有助於維持關係。如果調解成功並經法院核定,效力等同判決。訴訟則是透過法院判決來強制解決爭議,過程較為正式、嚴謹,費用較高,時間較長,但判決結果具有強制力。選擇哪種方式取決於爭議性質、雙方意願、證據充分性及您對關係維繫的考量。如果雙方仍有協商意願,調解是個好選擇;若爭議點大、證據複雜或對方不願協商,則訴訟可能更適合。

Q: 調解筆錄簽了字,是不是就不能反悔了?

A: 原則上,一旦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您就不能再反悔或就同一事件重新提起訴訟,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則。但如果您能證明調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例如被詐欺、脅迫、重大錯誤,或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您可以在知悉這些原因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來尋求救濟。

Q: 如果調解內容寫得不清楚,以後會不會有問題?

A: 是的,調解內容如果寫得不清楚,日後非常容易產生新的爭議,甚至導致調解協議無法執行。例如,財產標的描述不清、給付方式不明確、履行期限模糊等,都可能讓對方有藉口不履行。因此,在簽署調解筆錄前,務必仔細審閱,確保所有約定都具體、明確、可操作,最好能將所有細節都白紙黑字寫清楚,避免未來的不確定性。

Q: 我懷疑我簽的調解有問題(被騙或內容違法),怎麼辦?

A: 如果您懷疑調解有問題,例如您是在不真實的意願下簽署(被詐欺、脅迫、或陷於錯誤),或調解內容本身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您可以向原核定調解的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請注意,這類訴訟原則上應在您知悉原因後的30日內提起。您需要收集相關證據來證明這些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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