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財產爭議調解全攻略:助您釐清權益、和平解紛

財產爭議調解全攻略:助您釐清權益、和平解紛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糾紛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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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受損不孤單:調解,您的權益守護者

當您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和難以溝通的爭議對象時,您是否感到無助?在台灣,許多財產歸屬的糾紛,例如遺產分配、共有物分割或借名登記等,往往需要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其中,「調解」是一個您不可不知的重要方式。它不僅能幫助您省去冗長的訴訟時間與金錢,更有機會以和平的方式找回屬於您的權益。

本文將深入解析財產歸屬爭議調解的法律眉角,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助您在維護自身財產權益的道路上,不再徬徨。

什麼是調解?它與和解有何不同?

首先,我們要了解「調解」的本質。根據《民法》的定義,調解成立的基礎是一種「和解契約」。

《民法》第736條:「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簡單來說,調解就是雙方當事人透過中立第三方的協助,互相讓步,達成一個合意來解決紛爭。在台灣,調解主要分為兩種:鄉鎮市調解法院調解。兩者在法律效力上有些微差異,這對您的權益至關重要:

調解類型特點法律效力強制執行力
鄉鎮市調解由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程序通常較簡便。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由法院法官或調解委員主持,具公信力。調解成立後,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調解成立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未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雙方私下達成協議或鄉鎮市調解未送核定。僅具一般私法上「和解契約」效力。無,若一方不履行,需另行起訴請求。

由上表可知,無論是鄉鎮市調解或法院調解,一旦經法院核定或成立,其法律效力都非常強大,等同於法院的判決,具備強制執行力。這意味著,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需再提起訴訟。

哪些財產糾紛必須先調解?

並非所有財產糾紛都必須先調解,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幾類常見的財產爭議,在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是強制要求先經過法院調解的: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下列事件,除有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二、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三、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這條法規的用意,是希望鼓勵您與對方透過協商解決家族內部或共有財產的紛爭,減少訴訟的耗費與對關係的傷害。

然而,並非所有情況都適合調解。有一種情況,法院可能會直接駁回您的調解聲請,那就是涉及「形成之訴」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形成之訴」是指需要法院透過判決來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某項法律關係的訴訟,例如請求法院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這類案件的法律關係性質,並非當事人透過互相讓步的調解方式所能解決,而必須由法院裁判才能達成。因此,在提起調解前,務必釐清您的訴求是否屬於此類。

實務案例解析:調解的有效與無效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了解調解的眉角:

案例一:未經核定調解書的困境

小陳與哥哥為了父親的遺產分配問題,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一份調解。調解書上記載哥哥應分期給付小陳一筆款項。然而,哥哥只支付了部分款項就停止了。小陳氣憤地向法院提告,要求哥哥履行。但在法院審理時,法官發現這份鄉鎮市調解書並未送交法院核定,而且調解書上關於應給付金額的記載也不夠明確,導致小陳無法證明哥哥確實同意給付他所主張的總金額。最終,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請求。

給您的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鄉鎮市調解書就算簽了,也一定要送請法院核定,才能擁有與判決相同的強制執行力。同時,調解書的內容務必清晰具體,避免模糊不清的約定,否則日後可能產生新的爭議,甚至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案例二:無效的調解約定

某家族成員為遺產爭執,甲先生與乙先生在調解時約定,甲先生支付一筆錢給乙先生,條件是乙先生要負責讓他們的姊妹們拋棄繼承權。然而,當他們簽訂調解契約時,姊妹們早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拋棄繼承期限(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後來,甲先生發現這個約定根本無法實現,因為姊妹們已經無法合法拋棄繼承了。法院最終認定,這份調解契約是以不能實現的給付為標的,依《民法》規定屬於無效的契約。

給您的提醒:調解內容所約定的事項,必須是法律上和事實上都可能實現的。如果約定內容本身就違法或不可能做到,那份調解書就算簽了,也可能因為「給付不能」而歸於無效。在調解前,務必確認您與對方約定的事項是可行且合法的。

實用操作指引:讓調解更順利

調解前:充分準備是成功的關鍵

  • 評估調解適格性:先判斷您的爭議是否適合調解,特別是避免涉及「形成之訴」的案件,以免白費時間。
  • 蒐集證據:準備所有與財產歸屬相關的文件,例如不動產權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囑、存款證明、借貸契約、支出單據等。證據越齊全,越能支持您的主張。
  • 釐清訴求與底線:明確您希望透過調解達成的目標是什麼?您可以接受的讓步範圍又是多少?事先想清楚,有助於在調解過程中做出明智決策。
  • 了解調解效力:再次確認您選擇的調解類型(鄉鎮市或法院)在成立後是否需要核定,以及其最終的法律效力。

調解進行中:掌握溝通與細節

  • 明確調解內容:確保調解書或調解筆錄的內容清晰、具體,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詞語,以免日後產生新的糾紛。
  • 確認代理人權限:如果對方有代理人出席,務必確認其是否具備完整且合法的代理權限,特別是涉及處分財產權利時。
  • 注意給付之可能性:確保調解內容所約定的給付是法律上及事實上均可實現的,避免因給付不能導致調解無效。

調解後:確保權益落實

  • 核定程序:若為鄉鎮市調解,務必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核定,使其具備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以利後續強制執行。
  • 履行與登記: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如涉及不動產移轉登記,應依調處紀錄申請登記,並注意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 不服調解之救濟
  • 未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若一方不履行,您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
  •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若您認為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如詐欺、脅迫、重大錯誤等),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法院移付調解後請求繼續審判:若您的案件原先在法院訴訟中被移付調解,而您對調解結果不滿,應於30日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聲請繼續審判,並主張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

結語:為您的財產權益奮鬥,從了解開始

財產權受損的經歷令人沮喪,但了解法律程序和調解的運作方式,能讓您在維護自身權益的道路上更有力量。調解是一個高效且和平的解決爭議途徑,但其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您的充分準備和對法律效力的理解。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財產歸屬爭議調解的要點,為您的權益爭取最佳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財產糾紛一定要先經過調解嗎?

A: 不一定所有財產糾紛都必須先調解,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特定類型的財產爭議,如不動產共有人間的糾紛,或配偶、近親屬間的財產爭執,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確實是強制要求先經過法院調解的。這項規定是為了鼓勵當事人透過協商解決紛爭,減少訴訟資源的耗費。

Q: 鄉鎮市調解和法院調解有什麼不同?哪種比較好?

A: 鄉鎮市調解和法院調解都是重要的爭議解決管道,主要差異在於主持機關和程序。鄉鎮市調解通常程序較為簡便、彈性,但其調解書需要送請法院核定後,才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及強制執行力。法院調解則是由法院直接主持,一旦調解成立,就立刻具有與訴訟上和解相同的效力,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選擇哪種方式取決於您的案件性質、對程序的需求以及對公信力的考量。

Q: 調解成立後,如果對方不履行,我該怎麼辦?

A: 這取決於您的調解書是否經過法院核定。如果調解書已經法院核定(無論是鄉鎮市調解或法院調解),那麼它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您可以直接持該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但如果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它僅具備私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您就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必須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調解內容。

Q: 我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調解嗎?

A: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其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因此要撤銷或宣告無效的難度非常高。除非有《民法》或《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定事由,例如:調解內容涉及詐欺、脅迫、重大錯誤、給付不能(約定事項不可能實現)、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您才能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在調解過程中務必審慎評估,因為一旦成立並核定,要推翻它將面臨嚴格的法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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