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財產爭議調解全攻略:追討者必懂的法律眉角與實務應對

財產爭議調解全攻略:追討者必懂的法律眉角與實務應對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糾紛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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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爭議調解:追討者不可不知的法律武器與潛在陷阱

身為一位財產追討者,您在處理各式各樣的財產糾紛時,是否曾遇到「調解」這個環節?調解,看似一個和平解決紛爭的途徑,但其背後的法律效力與操作眉角,卻是您必須精準掌握的關鍵。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它就可能像法院判決一樣,對您產生強大的拘束力。因此,了解調解的本質、效力,以及如何運用它來保護您的權益,是您在追討財產路上的必修課。

什麼是調解?它為何如此重要?

「調解」是一種在訴訟之外解決紛爭的方式,透過中立的第三方(如法官或調解委員)協助,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共識,簽訂一份和解協議。對財產追討者而言,調解的重要性在於其法律效力:

調解的法律效力:與確定判決同一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這意味著,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其內容對當事人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如同法院判決一般,您不能再就同一事件重新提起訴訟。如果調解內容涉及金錢給付或財產移轉,這份調解書甚至可以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讓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追討應得的財產。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家事事件法》第30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簡而言之,調解一旦生效,其法律地位等同於法院的判決。這也解釋了為何在調解過程中,每一個細節都值得您高度關注。

財產追討者應知的調解關鍵概念

  • 同一事件: 指當事人、請求的法律關係及請求內容都相同的情況。一旦就「同一事件」成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就不能再重複起訴,避免司法資源浪費。
  • 意思表示解釋: 法院在審視調解或和解內容時,不會只看文字表面,而是會深入探究當事人簽訂時的真實意圖。這在有多份協議文件時尤其重要。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 借名登記: 實務上常見的財產爭議,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但實際所有、管理、使用權仍在自己身上。這類爭議在調解中需要特別釐清。

實務案例解析:調解的效力與陷阱

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調解在財產追討中的影響:

案例一:調解成立就不能反悔?──「同一事件」的拘束力

有一位張先生,主張自己繼承了祖產中的一部分土地和房屋,向法院提起確認所有權的訴訟。沒想到,對方卻拿出了一份多年前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書,證明張先生當時已同意將這些財產登記給對方,並收受了一筆補償金。雖然張先生現在反悔,認為當時的調解不公平,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調解書已經過法院核定,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而且這次訴訟的當事人、法律關係和請求內容都與當年的調解完全相同,屬於「同一事件」。因此,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並強調如果張先生認為調解無效或可撤銷,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的訴訟,否則就必須受調解內容的拘束。

案例啟示: 調解一旦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其效力非常強大。若您曾參與調解並簽字,務必了解其後果。若要推翻,必須循法律規定的嚴格程序,而非直接另行起訴。

案例二:私下協議與調解書內容不符?──「真實意思」是關鍵

王先生與李小姐因一筆不動產產生糾紛,雙方私下簽訂了一份和解書,約定王先生應將不動產移轉給李小姐,李小姐則撤回相關訴訟。後來,兩人又透過法院成立了一份調解書,但調解書的內容與之前的和解書有些許不同,特別是調解書中提到李小姐需支付一筆對待給付。事後王先生拒絕履約,李小姐便依和解書請求移轉不動產。王先生則主張應以調解書為準。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這份調解書所載的對待給付,其實王先生已經拿回。法院深入調查兩造當初簽訂和解書和調解書的真實意圖,最終認定雙方並非要以調解書取代和解書,而是基於某些考量,將和解書內容略作修正後作成調解書,以便取得執行名義。法院判斷,這份調解書其實是兩造間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因此,最終判決應以私下簽訂的和解書為準,王先生必須依和解書將不動產移轉給李小姐。

案例啟示: 當有多份協議文件並存時,法院會深入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即使有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若能證明其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與真實意圖不符,法院仍可能認定其他協議(如私下和解書)為有效。這提醒您,簽署任何文件時,務必確保其內容與您的真實意圖完全一致。

財產追討者在調解中的實務操作指引

  • 調解前:釐清目標,備妥證據

  • 明確爭議點: 清楚您要追討什麼財產、依據為何、對方主張什麼。

  • 證據收集: 準備所有權狀、契約、轉帳紀錄、對話紀錄等所有對您有利的證據,並整理好脈絡。

  • 評估可行性: 了解對方態度,評估調解成功的機率及您的底線。

  • 調解中:誠實溝通,精確記載

  • 誠實陳述: 向調解委員或法官清楚說明事實與您的主張。

  • 積極溝通: 表達您的訴求,同時傾聽對方,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

  • 內容明確: 這是最重要的! 若達成協議,務必將所有約定內容具體、明確、完整地記載於調解筆錄中。包括:財產範圍、權利義務、履行方式、履行期限、違約處理等,避免任何模糊空間,以防日後產生新的爭議。

  • 確認當事人: 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例如共同繼承人)都參與調解或知悉內容,避免調解效力無法涵蓋所有人。

  • 調解後:確認核定,依法履行

  • 務必確認法院核定: 這是調解書取得「確定判決效力」的關鍵步驟。

  • 依約履行: 按照調解內容履行您的義務,並監督對方履行,例如辦理過戶、支付款項等。若對方不履行,您可以憑經核定的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

結論:掌握調解,讓財產追討更有效率

調解是解決財產糾紛的有效途徑,它能避免漫長的訴訟程序,加速財產的追討進程。然而,調解的法律效力強大,一旦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其拘束力等同於法院判決。因此,作為財產追討者,您必須深入了解調解的運作機制、法律概念,並在實務操作中保持警惕,特別是對於調解內容的精確記載和「同一事件」的判斷。唯有如此,您才能善用調解這項工具,保護自身權益,讓您的財產追討之路更加順遂,事半功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成立後,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我該怎麼辦?

A: 如果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對方不履行調解書上約定的內容,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書,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以直接作為執行名義,無需再另外提起訴訟。

Q: 我私下跟對方簽了一份和解書,後來又去法院調解,但調解書內容跟和解書有點不一樣,哪一份才有效?

A: 這是一個常見的爭議點。法院在處理這種情況時,會深入探究您和對方簽訂這兩份文件時的「真實意思」。如果能證明調解書只是為了形式上取得執行名義,而您們的真實約定內容仍在私下和解書中,那麼法院可能會認定私下和解書有效。但這需要具體證據來證明您的真實意圖。因此,建議您在簽署任何文件時,務必確保其內容與您的真實意圖完全一致,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Q: 調解過程中,我應該注意哪些細節,才能確保我的權益不被侵害?

A: 在調解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具體且明確」地記載調解內容。所有關於財產的歸屬、移轉方式、金錢給付金額、期限、履行條件等,都必須寫得清清楚楚,避免模糊不清的字眼。此外,確認所有利害關係人是否都參與調解,以及調解書是否涵蓋所有爭議點,也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環節。

Q: 如果我對調解結果不滿意,可以反悔或撤銷調解嗎?

A: 一旦調解經法院核定,原則上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您不能隨意反悔或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如果您認為調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例如被詐欺、脅迫,或調解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等),您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這是一個嚴格的法律程序,並非單純說不滿意就能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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