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財產糾紛怎麼辦?搞懂調解,保護您的權益!

財產糾紛怎麼辦?搞懂調解,保護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法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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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糾紛怎麼辦?搞懂調解,保護您的權益!

面對財產糾紛,您是否感到焦慮與無助?無論是遺產分配、共有物分割,還是離婚後的財產問題,這些爭議往往牽涉情感與複雜的法律關係,讓人不知所措。然而,在台灣,透過「調解」程序,許多財產糾紛都能找到和平解決的契機,避免冗長的訴訟。但調解真的有效嗎?簽了字就不能反悔嗎?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財產糾紛調解的法律效力與實務眉角,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有方向、更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不可輕忽!法院核定調解的「確定判決效力」

在台灣,調解程序在解決民事糾紛上扮演著重要角色。其中,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其效力非同小可。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它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這意味著什麼?簡單來說,一旦您的財產糾紛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就如同法院下達的判決一樣,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次起訴)和執行力(對方不履行時,您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打官司)。

案例故事一:遺產爭議的調解效力

小明與姐姐因父親遺產分配問題僵持不下。經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協調,兩人在調解書上簽字,並成功經法院核定。幾年後,小明對當時的分配有些後悔,想重新提起訴訟,主張部分土地應歸他所有。然而,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

為什麼呢?因為這份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已經對該遺產分割事件產生了既判力。法院認為,小明不能再就「同一事件」重新起訴。如果小明認為當初的調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他必須循另一條路徑,也就是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調解書一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非常強的法律約束力,務必謹慎對待。

未經核定的調解書,仍是「契約」!

那如果調解書沒有經過法院核定呢?它就完全沒用了嗎?答案是:不!

即使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它仍然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這表示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契約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都應該遵守。只是它不具備「既判力」和「執行力」,若對方不履行,您需要另外提起訴訟來請求履行。

案例故事二:附條件土地交換的啟示

老王與鄰居阿陳為了一塊畸零地使用權爭執。兩人透過調解達成協議,約定老王將名下另一塊土地交換給阿陳,但前提是需要取得某位關鍵關係人的同意書。這份調解書並未送交法院核定。

後來,那位關係人遲遲未出具同意書,導致土地交換無法進行。阿陳想直接要求老王移轉土地,但法院認為,這份調解書雖然是有效的契約,但其中約定的「停止條件」(即取得同意書)尚未成就,因此老王移轉土地的義務尚未產生。阿陳的請求被駁回。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私下達成的協議或未經核定的調解,只要內容明確且條件成就,就具有契約效力。但若有附帶條件,則需待條件達成後,契約的效力才會完整發生。

常見財產糾紛類型與法律基礎

財產糾紛的類型多元,常見的包括:

繼承遺產與共有物分割

當有多位繼承人時,在遺產分割完成前,所有繼承人對遺產全部是「公同共有」的狀態(《民法》第1151條)。任何繼承人都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而公同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會準用共有物的分割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例如原物分配、變賣分配價金或金錢補償等。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在離婚或一方過世時,夫妻間若採「法定財產制」,則會面臨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應平均分配。這項規定旨在公平評價夫妻雙方對婚姻中財產增加的貢獻,即使是家務勞動的價值也會被納入考量。

財產糾紛調解,您該怎麼做?

面對財產糾紛,調解是一個值得考慮的選項。以下是您在調解前、中、後應注意的實務指引:

調解前:知己知彼,準備周全

  • 充分了解自身權利義務: 釐清您對爭議財產的權利範圍、法律依據及潛在義務,例如您的應繼分、哪些財產屬於婚後財產等。
  • 蒐集並整理證據: 準備所有相關文件,如權狀、買賣契約、借貸證明、繼承文件、財產清單、之前的往來紀錄等,這些都是您主張權利的基礎。

調解中:謹慎應對,確保權益

  • 明確表達訴求與底線: 清晰闡述您的主張和期望,並設定您可以接受的底線,避免在調解過程中模糊不清。
  • 審慎評估調解方案: 仔細審閱調解委員提出的方案,確保內容明確、具體,且符合您的利益,特別是履行方式、期限等細節。
  • 確認全體當事人同意: 若爭議涉及公同共有物(例如遺產),務必確認所有公同共有人都已同意調解內容,無論是事前授權或事後承認,這對調解的有效性至關重要。
  • 注意調解筆錄記載: 確保調解筆錄的內容完整且準確反映雙方合意,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調解後:核定與履行是關鍵

  • 申請法院核定: 對於民事調解,務必向法院聲請核定。這能讓調解書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並產生既判力,避免日後就同一事件再次起訴。
  • 履行調解內容: 一旦調解經核定生效,當事人應依約履行。若一方不履行,他方可聲請強制執行。
  • 挑戰調解效力: 若您認為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您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通常為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這是唯一推翻其效力的方式。

結論:掌握調解,邁向和解之路

財產糾紛的解決之道,往往需要耐心與智慧。透過對調解制度的深入了解,您將能更有效地應對挑戰,無論是選擇調解或訴訟,都能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決定。記住,調解不僅是法律程序,更是尋求和平解決、維繫關係的機會。掌握這些法律知識與實務指引,讓您在財產糾紛中,不再迷茫,而是能堅定地為自己的權益而戰,最終邁向和解之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一定會成功嗎?不成功怎麼辦?

A: 調解不一定會成功。調解的成立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並簽字。如果調解不成立,您仍然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司法程序來解決財產糾紛。在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做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的訴訟中,不得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有助於鼓勵雙方坦誠溝通。

Q: 調解書簽了字,可以反悔嗎?

A: 這取決於調解書是否已「經法院核定」。如果調解書已經法院核定,它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原則上不能隨意反悔。若您認為該調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例如受詐欺、脅迫或內容違反法律),您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來推翻它。如果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它僅具有私法上契約的效力,雖然不能隨意反悔,但若對方不履行,您需要另行提起訴訟請求履行,而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 財產糾紛調解,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 您需要準備所有能證明您對財產權利或主張的相關文件。這可能包括:不動產權狀、土地或建物謄本、買賣契約書、贈與契約書、借貸證明、繼承系統表、遺囑、財產清單、銀行存摺、股票證明、保險單、往來信件或訊息紀錄、以及任何能證明財產來源或貢獻的資料。越充分的證據,越能支持您的主張。

Q: 繼承遺產的調解,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到場嗎?

A: 是的,如果調解的目的是要「分割遺產」,由於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任何關於公同共有物的處分或權利行使,原則上都需要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在遺產分割的調解中,最好所有繼承人都能到場並表示同意,或至少有明確的授權代表,以確保調解結果的有效性與日後的執行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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