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財產糾紛強制執行:分配表異議與剩餘財產分配全攻略

財產糾紛強制執行:分配表異議與剩餘財產分配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糾紛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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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糾紛走到「強制執行」這一步,是什麼意思?

當您與他人的財產糾紛,最終走上法律途徑,並取得法院判決、調解筆錄等具備「執行力」的文件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義務,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簡單來說,強制執行就是國家公權力介入,強制實現您的債權。在財產分配的案件中,這通常意味著法院會查封、拍賣對方的財產(如房屋、土地、存款、車輛等),並將變賣所得的價金,依照法律規定分配給相關的債權人。

什麼是「分配表」?

當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果有多位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就會製作一份「分配表」。這份表上會清楚載明所有債權人的債權金額、分配順序,以及每位債權人最終能分到多少錢。這份文件非常重要,它是確保所有債權人能公平、合法地從執行所得中受償的關鍵。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31條規定,執行法院會在指定分配期日前五天,將分配表的繕本送交給債務人及所有債權人閱覽,讓大家有機會檢視內容。

您的權益,如何從分配表中爭取?

如果您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收到分配表後,發現內容有錯誤、不合理,或是對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有疑慮時,您有權利提出異議!這就是所謂的「聲明異議」與「分配表異議之訴」。

聲明異議與分配表異議之訴

當您對分配表上的債權金額、分配順序有疑問時,應在分配期日的一天前,以書狀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清楚說明您的異議理由以及您認為應該如何修改分配表。

如果您的異議沒有被法院更正,或者沒有獲得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同意,事情就沒那麼簡單了。這時候,您就需要進一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41條對此有明確規範:

《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異議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其異議之處。但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異議者,僅得以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事由為限。」

《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逾期未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

這表示,如果您是提出異議的一方(異議人),必須在「分配期日」後的十天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提供您已起訴的證明。如果錯過這個期限,您的異議將被視為撤回,等於您放棄了爭取權益的機會。

提醒您: 如果您是債務人,對「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提出異議,只能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列的事由(例如債權不存在、已清償等)來主張,限制會比較多。

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您該知道的眉角!

在許多財產糾紛中,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是常見的議題。這主要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及「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當夫妻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但這並非簡單的對半分,有些財產是需要排除的,例如: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

《民法》第1030條之1對此有詳細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經濟協力狀況等因素,來判斷是否需要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這項權利也有時效限制,自您知道有差額起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內,若不行使就會消滅。

情事變更原則

有時候,離婚協議簽訂後,雙方經濟狀況發生了巨大變化,導致原協議的履行顯失公平。這時,可能會涉及到「情事變更原則」。

《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

《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但法院對此原則的適用非常謹慎,必須是「非當時所得預料」且「顯失公平」的重大變化。如果這些風險在簽約時就可預見,或者變更的原因可歸責於自己,法院通常不會適用此原則來調整協議內容。

真實案例故事: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這些法律原則是如何實際運用的。

案例一:離婚協議簽了,事業變差可以不付錢嗎?

王先生和李小姐離婚時,協議約定王先生要分期給付李小姐一筆錢,並約定若不給付有高額違約金。後來,王先生的事業因市場變化而陷入低谷,他認為自己經濟狀況大不如前,要求法院依據「情事變更原則」來減少給付金額。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在簽約時,其實已經能預見市場風險,而且公司營運下滑並不影響他變賣其他資產來履行協議。因此,法院判決王先生仍需依照原協議給付李小姐款項及違約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離婚協議一旦簽訂,除非有非常特殊且非預期的情況,否則法院會嚴格要求當事人履行。

案例二:家庭生活費,能算進剩餘財產分配嗎?

陳太太與先生離婚後,先生對陳太太聲請強制執行。陳太太不服,主張她與先生婚姻期間有許多家庭生活費用支出,認為這些費用應該納入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並以此來抵銷先生的債務。她認為先生應該先扣除這些生活費用後,再計算剩餘財產。

然而,法院認為,夫妻間的家庭生活費用債務,是基於「身分關係」所產生的扶養義務,與一般財產性質的債權債務不同。因此,這些家庭生活費用不應計入夫妻剩餘財產的範圍內。這釐清了一個重要觀念: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和財產分配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面對財產糾紛,您該怎麼做?實用操作指引

無論您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面對財產糾紛的強制執行程序,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對於債權人:

  • 確保執行名義: 在聲請強制執行前,務必確認您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
  • 積極查報財產: 如果債務人沒有主動履行,您需要積極查報對方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薪資、股票等,提供給法院執行。
  • 參與分配: 如果有多位債權人,務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通常是收到分配表後)聲明參與分配,並提供您的債權證明。
  • 聲明異議與起訴: 如果對分配表內容有疑問,務必在分配期日一日前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異議未獲解決,請務必在分配期日起十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法院提出證明,否則將喪失權利。

對於債務人:

  • 審查執行名義: 收到強制執行命令時,仔細審查執行名義的合法性,確認債權是否存在、金額是否正確。
  •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您認為債權人聲請執行的債權不存在、已清償或有其他妨礙執行的事由,應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對分配表聲明異議: 如果對分配表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或金額有異議,請務必在分配期日一日前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 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如果您的異議未獲解決,且您對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提出異議,務必在分配期日起十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以《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事由為限。

一般注意事項與預防措施:

  • 協議明確化: 任何財產分配協議(特別是離婚協議)都應盡可能詳細明確,避免模糊不清的約定,減少日後爭議。
  • 證據保全: 所有相關協議、支付證明、溝通紀錄等,都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 避免脫產: 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中,切勿有脫產行為,這不僅可能導致財產被假扣押,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結論:掌握您的權利,從容應對

面對財產糾紛的強制執行程序,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掌握自身權利至關重要。無論是分配表的異議程序,還是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原則,甚至離婚協議中情事變更的適用,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您的最終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這些法律概念與實務操作,讓您在面對財產糾紛時,能夠從容應對,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強制執行名義」?對我來說有什麼意義?

A: 強制執行名義是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法律依據,例如:法院的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對於債權人而言,它是您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合法憑證;對於債務人而言,收到具備執行名義的強制執行命令,代表您必須履行義務,否則財產可能被查封拍賣。

Q: 我對分配表有意見,但我不確定要提「債務人異議之訴」還是「分配表異議之訴」,該怎麼判斷?

A: 這兩種訴訟的重點不同: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針對「執行名義」所載的債權實體內容有爭議,例如您認為債權根本不存在、已經還清、或有時效消滅等情形。目的在於撤銷執行名義的執行力。 分配表異議之訴:是針對「分配表」的內容有爭議,例如分配表上載明的債權金額不正確、分配順序有誤,或計算方式有問題。目的在於更正分配表。 簡單來說,如果您質疑「對方有沒有這筆錢的權利」,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如果您質疑「這筆錢在分配表上分得對不對」,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實務上,如果債務人異議之訴的結果會影響分配表的內容,法院可能會等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後再進行分配。

Q: 離婚後發現對方財產比我多很多,我可以要求分配嗎?有什麼限制?

A: 可以,這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要您們適用法定財產制,且關係消滅(如離婚),就可以計算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但請注意,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贈與)、慰撫金等是不列入計算的。法院也可能因一方對婚姻貢獻不足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此外,這項權利有時效限制,自您知道有差額時起2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必須行使。

Q: 離婚協議簽了,現在經濟變差,可以要求法院變更協議內容嗎?

A: 原則上,離婚協議一旦簽訂就應遵守。但如果發生了「情事變更」,且這個變更是「非當時所得預料」且「依原協議顯失公平」的重大變化,您可以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例如,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您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且此情況在簽約時完全無法預見,法院才可能考慮調整。但如果是可預見的商業風險或自身原因導致的經濟狀況惡化,法院通常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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