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共有房產權益指南:不動產登記與法律眉角全解析

共有房產權益指南:不動產登記與法律眉角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不動產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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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財產不只「共有」這麼簡單!台灣不動產登記與法律眉角全解析

共同持有,眉角在哪?

您是否正與家人、伴侶或朋友共同持有一筆不動產?無論是夫妻共同打拼的愛巢、兄弟姐妹繼承的祖產,還是合夥投資的店面,當財產權利不再是單一所有,潛藏的法律風險與爭議也隨之而來。在台灣,不動產的登記與所有權歸屬,遠比您想像的複雜,尤其是牽涉到夫妻財產制變革與「借名登記」等議題時。

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不動產共有權的法律基礎,解析相關法條、實務案例,並提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釐清權益,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紛爭。

不動產登記的重要性:法律上「誰」是所有權人?

在台灣,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並非口頭約定就算數。根據《民法》規定,不動產權利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都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這就是所謂的「登記生效主義」。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這表示,即使您出了錢,但如果沒有登記在您的名下,法律上您就不是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對於共有財產而言,這點尤其重要,因為登記名義人將直接影響您的權利與義務。

什麼是「共有」?應有部分如何認定?

當數人共同擁有一筆不動產時,我們稱之為「共有」。在共有關係中,每位共有人都對整個不動產擁有一個「應有部分」,這個應有部分代表了您對不動產所有權的比例。

《民法》第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n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如果共同持有的不動產沒有明確約定或登記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比例,法律上會推定大家是「均等」的。也就是說,如果兩個人共同持有,但沒寫清楚比例,就推定各佔一半。這在許多家庭共同出資,卻未明確登記持分比例的情況下,是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

夫妻財產制的變革:從「夫所有」到「夫妻共有」的巨大轉變

夫妻間的不動產共有,有其特殊性,尤其受到《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產制」的影響。台灣《民法》親屬編在民國74年(1985年)6月4日修正前後,對於夫妻財產的歸屬有著截然不同的規定,這對許多共有財產的認定產生了深遠影響。

  • 舊法時期(民國74年6月4日前結婚,適用聯合財產制):在舊法下,如果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則自動適用「聯合財產制」。當時的法條規定,除非能證明是妻子的「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否則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原則上會被推定為夫所有。這導致許多以妻子名義登記的房產,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丈夫的財產,形成「名實不符」的窘境。
  • 新法時期(民國74年6月5日後結婚,適用法定財產制):新法修正後,若夫妻未約定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新法明確規定夫妻各自保有其婚前及婚後財產的所有權。最重要的是,新法引入了這項推定:

《民法》第1017條第2項:「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這條規定徹底改變了舊法的推定原則。在新法下,如果無法證明財產是屬於丈夫或妻子單獨所有,法律就會推定為夫妻共有。這更符合現代夫妻共同努力、財產共有的現實情況。

此外,針對舊法時期以妻名義取得的不動產,若符合特定條件,民國86年9月6日後也可能適用新法推定為夫妻共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這顯示了法律努力彌補舊法不公之處。

「借名登記」:是幫忙還是擁有?

在共有財產中,還有一種常見但複雜的情況,就是「借名登記」。這指的是當事人約定,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但實際仍由自己管理、使用、收益。例如,您出資買房,但為了某些原因(如避稅、貸款條件、人情考量),登記在伴侶或親友名下。

借名登記的關鍵在於雙方是否有「借名」的合意。實務上,要在夫妻或親友間主張借名登記,舉證難度非常高。法院會嚴格審查,例如資金流向、實際管理使用情形、稅務繳納、登記原因、甚至雙方對話紀錄等。許多時候,法院可能傾向認定為共同奮鬥的成果贈與,而非單純的借名。

真實案例:夫妻共同打拼的房產,登記在誰名下都算共有?

讓我們來看一個近期真實的案例情境:

小明和小芳在民國105年(新法時期)結婚。婚後,小明出資購買了一間房子,並登記在小芳名下。小明認為這是「借名登記」,因為房子是他出錢買的,只是暫時登記在小芳名下。然而,小芳也曾負擔部分房屋相關費用,且這間房子一直是兩人婚後的共同住所。

後來兩人關係生變,走向離婚。小明主張房子是他的,要求小芳將房子移轉回他名下。如果無法證明是借名登記,他也備位主張,房子應推定為兩人共有。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明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他和小芳之間有明確的「借名登記」合意。畢竟小芳也有分攤費用,且房子是共同居住的。法院指出,夫妻間因共同生活,財產常有混同情形,很難僅憑一方出資就認定為借名。

然而,法院進一步考量,這間房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且無法證明是小明或小芳單獨所有。依據 《民法》第1017條第2項「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的規定,法院最終認定這間房子是小明和小芳在婚姻關係中共同奮鬥的成果,應推定為兩人分別共有,且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新法下,即使房子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若無法證明其為單獨所有,法院仍可能推定為夫妻共有。這顯示了法律對於夫妻共同貢獻的肯定,也讓「借名登記」在夫妻間的舉證變得更加困難。

給共有者的實用建議:保護您的共有權益

為了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爭議,無論您是與伴侶、家人還是朋友共同持有不動產,以下建議能幫助您更穩固地保護自身權益:

  1. 明確約定與登記:
  • 簽訂書面契約: 在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前,務必簽訂一份書面協議,載明每位共有人的出資比例、應有部分、管理費用分攤、未來處分方式(例如買賣、出租)等。
  • 確實登記持分: 在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務必按照約定比例清楚登記每位共有人的「應有部分」,避免日後因「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而產生爭議。
  1. 保留所有出資證明:
  • 無論是頭期款、貸款繳納、裝潢費用或稅費,所有金流都應保留清晰的紀錄,如轉帳明細、匯款單、收據、契約等。這些都是未來證明您出資比例的關鍵證據。
  1. 謹慎考慮「借名登記」:
  • 如果您有特殊原因需要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務必簽訂一份詳細且明確的書面「借名登記契約」 ,載明借名原因、實際所有權人、登記名義人的義務、費用負擔、以及未來返還登記的條件等。同時,實際所有權人應保留所有管理、使用、收益的證據。
  • 務必了解,即使有契約,借名登記仍有其法律風險,例如登記名義人若有債務問題,該不動產仍可能被債權人查封。
  1. 定期檢視與溝通:
  • 共同持有的財產,建議定期與其他共有人檢視相關權利義務,並保持開放的溝通。若有任何變動,務必以書面方式記錄並更新。

結論

共有財產的法律關係複雜,但只要您掌握關鍵的法律概念,並在財產取得與管理過程中保持明確性證據保留,就能大幅降低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從不動產的登記生效原則、共有應有部分的推定,到夫妻財產制的變革與借名登記的挑戰,了解這些知識是保護您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記住,清晰的書面約定和完整的金流證明,是您在共有關係中的最佳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共有房產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A: 共有房產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管理權 (共同決定如何使用、修繕)、收益權 (按應有部分分配租金等收益)、處分權 (處分共有物或應有部分)。其中,處分共有物(例如整棟房產出售)通常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但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則可自由為之。同時,共有人也有分擔管理費用、稅費等義務。

Q: 如果其中一位共有人想賣房子,但其他人不同意怎麼辦?

A: 如果共有人想出售整筆共有不動產,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可以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法院會考量不動產的性質、利用狀況及共有人利益,決定是原物分割(將不動產切割成幾份)還是變價分割(將不動產拍賣後分配價金)。

Q: 夫妻共同出資買房,但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離婚後怎麼分?

A: 在現行法定財產制下,若無法證明該房產為登記名義人單獨所有(例如證明其為婚前財產或繼承、贈與所得),法律會推定為夫妻共有。離婚時,該房產會被列入夫妻婚後財產,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即使房產最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仍可就其婚後財產的差額主張分配請求權。若能證明是「借名登記」,則可請求返還所有權,但夫妻間借名登記的舉證難度較高。

Q: 借名登記有什麼風險?如果登記名義人突然失聯或過世怎麼辦?

A: 借名登記的風險不低。若登記名義人失聯或過世,實際所有權人要取回財產將面臨巨大挑戰。失聯可能導致無法辦理過戶;過世則會使財產成為其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實際所有權人需向繼承人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返還。這往往需要透過漫長的訴訟程序,且需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借名合意,否則權益難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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