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繼承與財產協議:配偶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繼承與財產協議:配偶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規劃繼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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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配偶,您在家庭財產規劃中扮演關鍵角色!

當家庭面臨繼承或重大財產分配時,一份「財產分配協議」往往是釐清權責、避免紛爭的關鍵。然而,這份協議究竟具備多大的法律效力?身為配偶的您,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於財產分配協議的規範,讓您在面對這些重要時刻時,能更有底氣、更有保障。

財產分配協議是什麼?它如何成立?

簡單來說,財產分配協議就是一份關於如何分配財產的「契約」。在繼承情境中,它通常指的是「遺產分割協議」,是所有繼承人之間,對於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如何進行分配所達成的共識。

您可能會好奇,這份協議一定要寫下來、簽名蓋章才算數嗎?根據《民法》的規定,契約的成立其實很簡單: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這表示,財產分配協議屬於 「非要式契約」 ,就算只是口頭約定,只要所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都一致,這份協議就已經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了。當然,為了避免日後爭議,我們強烈建議您將協議書面化,並清楚載明所有細節。

什麼情況下,協議可能無效或可以被撤銷?

雖然協議的成立看似容易,但如果簽約的過程或內容存在瑕疵,協議的效力就可能受到挑戰。其中最關鍵的就是「意思表示瑕疵」。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如果您是在**被欺騙(詐欺)被威脅(脅迫)**的情況下簽署協議,那麼您是有權利撤銷這份協議的。一旦協議被合法撤銷,根據《民法》第114條規定,這份協議將 「視為自始無效」 ,就像從來沒有存在過一樣。

然而,要主張詐欺或脅迫並不容易,您需要提出具體的證據來證明。例如,單純的法律說明或提醒(如「不簽名可能喪失繼承權」)通常不被法院認定為脅迫,因為這並非不法危害。

實務案例解析:從法院判決看協議效力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如何應用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將分享兩個匿名的法院案例:

案例一:家庭會議中的口頭約定也算數?

陳媽媽過世後,留下一筆遺產。子女們召開家庭會議,討論遺產分配。會議中,大兒子小明雖然沒有在最終的書面協議上簽名,但他全程在場,並明確表示同意分配方案。事後,小明卻反悔,主張自己沒有簽名,所以協議無效。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小明沒有簽名,但有證據顯示他在場並已口頭同意協議內容,因此這份遺產分割協議仍然有效。這個案例再次印證了遺產分割協議的「非要式性」,即使沒有書面簽名,只要能證明所有繼承人之間有明確的合意,協議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案例二:壓力下簽署的協議有效嗎?

王先生的爸爸過世後,家屬在協商遺產分配時,公證人對王先生說:「如果你再這樣爭吵,王吳桃(繼母)可能會主張你對她有侮辱,導致你喪失繼承權喔!」王先生聽了感到害怕,因此簽署了協議。事後他後悔,認為自己是在脅迫下簽名的,想撤銷協議。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請求。法院指出,公證人所說的「喪失繼承權」是《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法律規定,目的是提醒王先生避免觸法,並非施加不法的危害。因此,這不構成法律上的「脅迫」。王先生作為一個有識別能力的人,應該有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名。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主張「脅迫」必須證明對方施加的是「不法危害」,導致您心生恐懼而做出非自願的決定。單純的法律說明或善意提醒,即使讓您感到壓力,也難以構成脅迫。

配偶財產權人必看:簽約前中後的實用建議

了解了法律原則和案例,接下來是給您的實用指引:

1. 簽訂協議階段:務必謹慎,滴水不漏

  • 書面化最安心: 即使口頭協議有效,強烈建議您堅持將所有財產分配協議書面化,並詳列所有財產(不動產的地號、建號,動產的品項、存款帳號金額等)及具體分配方式。避免模糊不清的約定。
  • 確保全體同意: 務必確認所有法定繼承人(包括您自己)都明確參與並同意協議內容。若有繼承人無法親自簽署,應確認其有合法授權書。
  • 查明遺產全貌: 在簽約前,盡可能查明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及債務的完整範圍,避免因遺漏而導致日後爭議。這也包含《民法》第1148-1條規定的,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在計算遺產時會被「視為其所得遺產」。
  • 留意特留分: 雖然遺產分割協議原則上不受特留分規定的限制,但《民法》第1225條保障了特定繼承人應得的「特留分」。若協議內容明顯侵害您的特留分,且您未明確放棄,日後仍可能主張扣減。
  • 考慮公證或見證: 雖然非強制,但進行公證或邀請公正第三方見證,能大幅提升協議的證據力與公信力,降低日後被質疑意思表示瑕疵的風險。

2. 協議履行階段:保留證據,積極面對

  • 依約履行義務: 協議簽訂後,各方都應嚴格按照內容履行義務,特別是附有條件或負擔的協議(例如,協議約定您需負擔特定費用才能取得某筆財產)。不履行義務可能導致您無法主張協議約定的權利。
  • 保留履行證據: 對於協議中約定的金錢給付、文件交付、協助辦理登記等行為,務必保留相關收據、匯款證明、簽收單等證據。

3. 風險提醒:

  • 生前協議的效力: 若被繼承人於生前與繼承人簽訂財產分配協議,只要是其真實意願,且不違反公序良俗,通常會被法院認為有效,並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效。但若協議附有條件或負擔,未履行可能影響您的權利。
  • 和解契約的嚴格性: 如果您簽署的協議被法院認定為「和解契約」(旨在終止或防止爭執),那麼其撤銷條件會比一般契約更為嚴格,原則上不能以「錯誤」為由撤銷,除非有特殊情況。

結論:保障權益,從了解開始

身為配偶,您在家庭財產分配中擁有重要的權利與地位。了解財產分配協議的法律效力、成立要件及潛在風險,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一份清晰、合法且經過深思熟慮的協議,不僅能確保您的權益,更能為家庭帶來和諧與安定。請務必在簽署任何協議前,仔細審閱內容,並確保您的意思表示是真實且自由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財產分配協議一定要書面簽名才有效嗎?

A: 不一定。根據台灣《民法》規定,財產分配協議屬於「非要式契約」,只要所有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一致」,無論是口頭約定或默示同意,契約就已經成立並具備法律效力。然而,為了避免日後爭議和舉證困難,強烈建議您將協議內容以書面形式呈現,並由所有相關方簽名確認,以確保權益。

Q: 如果我覺得協議內容對我不公平,我可以撤銷嗎?

A: 協議內容的「公平性」本身並非撤銷協議的直接理由。您需要證明簽署協議時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例如是因受到《民法》第92條所指的詐欺(被欺騙)或脅迫(被威脅)而簽署。如果您能成功舉證,便可主張撤銷。另外,如果協議被法院認定為「和解契約」,其撤銷條件會更為嚴格,原則上不能以「錯誤」為由撤銷,除非有《民法》第738條但書所列的特殊情況。

Q: 爸媽生前約定的財產分配,我作為配偶能不認帳嗎?

A: 被繼承人於生前與繼承人(包括配偶)簽訂的財產分配協議,若其目的在於分配被繼承人死亡後的財產,且是在被繼承人意識清楚、真實意願下簽訂,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並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對各方產生拘束力。但如果該協議附有條件或負擔,而對方未履行,或者協議存在詐欺、脅迫等意思表示瑕疵,您仍有機會主張權利。此外,若協議內容侵害到您的「特留分」權利,您也可以主張扣減。

Q: 簽了協議後,如果對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怎麼辦?

A: 一旦財產分配協議有效成立,各方就應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對方不履行,您作為受損害的一方,可以依據協議內容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求其履行。在主張權利時,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協議的存在及其約定內容,以及對方未履行義務的事實,例如匯款證明、簽收單或其他書面往來紀錄。若協商無果,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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