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前協議指南:保障您的婚姻財產權益

婚前協議指南:保障您的婚姻財產權益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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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婚前協議簽署人您好,

步入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里程碑,充滿了愛與承諾。然而,在憧憬美好未來的同時,對婚姻中的財產關係有清晰的認識,更是對彼此負責、為未來做好規劃的表現。婚前協議,在台灣法律中稱為「夫妻財產制契約」,它並非對愛情的否定,而是對財產權責的明確劃分,能有效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財務爭議,讓您的婚姻之路走得更穩健。

今天,身為您的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夫妻財產制的兩大核心: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如何為您的婚姻財產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婚前協議,您財產的守護者

許多人對婚前協議感到陌生,甚至帶有負面印象,但其實它是一項賦予夫妻自主權的法律工具。

什麼是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在法律上稱為「夫妻財產制契約」,它允許您和伴侶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透過書面契約,自由選擇適合你們的財產制度。這份契約的核心,就是讓你們決定婚後的財產要如何管理、歸屬,以及萬一關係結束時,該如何分配。

《民法》賦予了夫妻這項選擇權: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文清楚告訴我們,您有權利選擇不同於法律預設的財產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認識台灣夫妻財產制兩大類

法定財產制:法律的預設值

如果您和伴侶沒有簽署任何婚前協議,那麼恭喜您,你們將自動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

  • 《民法》第1005條 明確指出: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核心原則: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簡單來說,婚前的財產歸您,婚後賺的錢也歸您。但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是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為了平衡夫妻對婚姻的貢獻而設計的制度。

  • 《民法》第1030-1條 是其核心: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白話解釋: 當婚姻關係結束,會計算您和配偶各自的「婚後財產」減去「婚後債務」後的淨額。如果兩邊有差額,原則上差額的一半要分給較少的一方。但請注意,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慰撫金是不列入分配的。而且,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貢獻極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甚至免除其分配額。

  • 計算時點: 《民法》第1030-4條規定,原則上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登記日)的價值為準。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以法院起訴時為準。實務上,和解離婚也通常會類推適用起訴時的標準。

約定財產制:量身打造的選擇

如果您不希望適用法定財產制,可以選擇約定財產制,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 《民法》第1007條 強調了形式要件: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 白話解釋: 這表示您的婚前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約定是無效的。簽訂後,通常還需要向法院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債權人)。

  •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無論婚前或婚後財產都完全獨立,離婚時也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 共同財產制: 夫妻的財產分為「特有財產」(如專供個人使用物品、職業上必需品、受贈指定為特有財產等)和「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原則上共同管理,離婚時通常會平均分配共同財產。

實務案例,讓法律更貼近生活

案例故事一:同床異夢,財產分配怎麼算?

小王和小廖結婚後,因為工作關係長期分居,共同生活時間很短。後來兩人決定和解離婚。小廖發現小王婚後累積了不少財產,於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小王卻抗辯小廖對家庭幾乎沒有貢獻,不應該平均分配。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雖然是和解離婚,但財產計算時點應類推適用起訴時的標準。考量到小廖對小王婚後財產的增加貢獻有限,最終法官酌情減少了小廖的分配比例,而非平均分配。

  • 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也並非絕對的「一人一半」。法院會綜合考量夫妻對婚姻的實際貢獻,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等非經濟性貢獻,如果一方貢獻顯著不足,分配額可能會被酌減。

案例故事二:婚後才簽協議,能回溯生效嗎?

康小姐和陳先生結婚時,並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因此適用了法定財產制。幾年後,兩人決定簽署一份分別財產制契約,並特別約定這份契約要「溯及」到他們結婚那天起生效。康小姐後來認為這份溯及約定無效,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法院認為,夫妻財產制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夫妻有權利隨時變更,甚至約定回溯生效。只要是雙方合意,且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善良風俗,這份溯及約定就是有效的,因此康小姐無權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啟示: 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確認了夫妻即使在婚後,也可以透過書面契約,將約定財產制(如分別財產制)的效力回溯到結婚日。這意味著,如果您和伴侶決定簽署婚前協議,可以選擇讓它從婚姻開始的那一刻起就生效,從而避免了法定財產制下可能產生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婚前協議簽署人的實務建議

  • 明確您的選擇: 在結婚前或婚後,與伴侶坦誠溝通,決定是要適用法律預設的「法定財產制」,還是要透過「婚前協議」選擇「約定財產制」(如分別財產制)。這個決定將影響您未來財產的歸屬與分配。

  • 書面契約與登記: 如果選擇約定財產制,務必以書面形式簽訂契約。為了確保契約效力能對抗其他人(例如債權人),強烈建議您們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 保留財產證明: 無論選擇哪種財產制,都請妥善保存您婚前、婚後財產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繼承或受贈證明等),以及債務證明。這些資料對於未來財產的計算或分配至關重要。

  • 理解貢獻認定: 即使選擇法定財產制,也請理解法院在分配剩餘財產時,會考量您對婚姻的整體貢獻。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非經濟性貢獻同樣重要,若有意識地記錄或證明這些付出,未來可能成為您主張權益的依據。

結論:為愛護航,為未來規劃

婚前協議並非對愛情的否定,而是對未來負責任的規劃。它能幫助您和伴侶清晰界定財產權責,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讓婚姻關係更加穩固。無論您選擇何種財產制度,充分理解其法律意涵,並妥善管理個人財產,都是保障自身權益、實現幸福婚姻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會建議簽署婚前協議?

A: 婚前協議(夫妻財產制契約)能讓您與伴侶在婚前或婚後,自由選擇適合的財產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明確劃分婚前與婚後財產的歸屬,甚至排除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這有助於避免未來因財產問題產生的爭議,釐清財務責任,為婚姻關係提供更穩固的基礎。

Q: 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有什麼主要區別?

A: 法定財產制是台灣法律預設的夫妻財產制度,其核心是「夫妻財產各自所有」,但離婚時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將婚後財產差額平均分配。約定財產制則是夫妻透過書面契約自行選擇的制度,如「分別財產制」(財產完全獨立,無剩餘財產分配)或「共同財產制」(共同財產公同共有並分配)。主要區別在於財產獨立性及離婚時是否有剩餘財產分配。

Q: 我們結婚後,還可以更改夫妻財產制嗎?

A: 可以的。《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仍可以透過書面契約廢止現有的財產契約,或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例如,您們原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後可以合意改為分別財產制。重要的是,契約必須是書面形式,且建議向法院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Q: 哪些財產在剩餘財產分配時不會被列入計算?

A: 根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有三種財產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1. 因繼承取得的財產:例如您從父母那裡繼承的遺產。 2. 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親友贈與您的禮物或財產,甚至夫妻間的贈與也屬於此類。 3. 慰撫金:因精神痛苦所獲得的賠償。 這些財產即使是婚後取得,也不會被納入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

Q: 如果夫妻一方對家庭或經濟貢獻較少,離婚時還能要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嗎?

A: 不一定。雖然《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但《民法》第1030-1條第2項也明確指出,如果夫妻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會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共同生活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以實現實質公平。

Q: 我們可以在婚後才簽署分別財產制契約,並讓它從結婚那天起就生效嗎?

A: 是的,這是可以的。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夫妻在婚姻存續中簽署分別財產制契約,並約定其效力溯及至結婚日,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夫妻間是有效的。這表示即使您們結婚時未簽協議,婚後仍可透過合意,讓分別財產制從婚姻開始時就生效,從而排除原法定財產制下可能產生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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