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前必看:您的案件需要先「調解」嗎?
當您面臨法律糾紛,考慮透過訴訟解決時,您可能會聽到「調解前置程序」這個詞。在台灣,為了減輕法院負擔、加速紛爭解決,並鼓勵當事人以更和諧的方式化解歧見,許多類型的案件在正式進入訴訟前,法律都規定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說明,哪些案件屬於強制調解的範圍,以及您該如何應對。
什麼是「調解前置程序」?
簡單來說,「調解前置程序」就是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案件類型中,當事人必須先嘗試透過調解機制解決爭議,如果調解不成功,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它的目的有三:
- 減少訴訟案件:透過協商達成和解,避免案件進入漫長且耗費資源的訴訟程序。
- 加速爭議解決:調解通常比訴訟更快速、彈性,有助於及早終結紛爭。
- 維繫人際關係:相較於對抗性的訴訟,調解強調溝通,有助於維繫或修復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哪些案件必須先經過調解?
在台灣,強制調解的案件範圍主要依據不同法律而有所規定。以下為您整理常見的幾種類型:
1. 一般民事案件(依《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列舉了十一款必須先經法院調解的民事事件。這其中包含許多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簡單來說,這條文涵蓋了不動產相關的相鄰糾紛、共有物管理或分割、租金爭議、交通事故、醫療糾紛、僱傭契約、合夥關係,以及特定親屬間的財產權爭執等。特別要注意的是,財產權爭執如果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也屬於強制調解的範圍。
但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一項所列的特定情形(例如當事人一方應為公示送達、法院已裁定移送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或法院認為有不能調解之情形等),法院則可以裁量不經調解程序。
2. 特殊類型案件(依特別法)
除了上述一般民事案件,還有一些因其性質特殊,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強制調解的案件類型:
- 商業事件:《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所有商業訴訟事件原則上於起訴前都應經商業法院調解。
- 勞動事件:《勞動事件法》規定,勞動事件原則上於起訴前應經法院勞動調解程序,即使您直接起訴,也會被視為調解聲請。
- 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規定,除了少數特定事件外,所有家事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都應經法院調解。
- 醫療爭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醫療爭議在提起民事訴訟前,必須先向調解會申請調解。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強制規定,即使您直接起訴,法院也會主動將案件移付調解。
沒先調解會怎麼樣?法院會怎麼處理?
如果您的案件屬於強制調解的範圍,但您沒有先經過調解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並不會直接駁回您的訴訟。相反地,法院會採取以下兩種常見處理方式:
- 「視為調解之聲請」 :對於勞動、商業、家事等特別法規定的事件,即使您直接起訴,法院會將您的起訴狀「視為」調解的聲請,並啟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會在調解期間暫停。
- 「移付調解」 :對於一般民事事件或醫療爭議,法院會依職權將案件「移付」到管轄的調解機關(例如法院調解庭或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並停止訴訟程序。
這兩種處理方式都確保了強制調解的目的能夠實現,避免當事人規避調解程序。
實務案例解析:沒調解就告,法院怎麼辦?
案例情境:醫療糾紛的強制調解
小陳因為醫療過程中的爭議,對醫院提起了民事訴訟,但在提告前,他並沒有依照《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先向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案件送到法院後,法院發現小陳的案件屬於醫療爭議,且未經法定調解程序。
法院怎麼做?
法院並未直接駁回小陳的訴訟,而是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的規定,裁定將小陳的案件移付給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同時停止了訴訟程序。這意味著,小陳的訴訟雖然已經提出,但必須等到調解程序完成後,無論調解成功與否,訴訟程序才會繼續進行。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醫療爭議的調解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強制前置」程序。即使當事人不清楚規定而直接起訴,法院也會主動介入,將案件送回調解程序,確保法律規定的調解目的能夠達成。這也提醒我們,在提起特定訴訟前,務必先確認是否需要經過強制調解,以免延宕訴訟進程。
如何判斷您的案件是否需要調解?
您可以依照以下步驟來判斷:
- 確認事件類型:
- 是否為商業、勞動、家事或醫療相關的爭議?這些屬於有特別法規定的強制調解案件。
- 如果不是,則判斷是否為一般民事案件中《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列舉的特定類型,例如相鄰關係、共有物、租金、交通事故、僱傭或特定親屬間的財產權糾紛等。
- 檢視金額限制:若您的案件是財產權爭執,且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則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調解範圍。
- 檢查例外情形:雖然您的案件可能符合強制調解的類型,但仍需留意是否有各法規定的例外情形(例如:對方無法聯繫需公示送達,或您是提起反訴等情況),這些情況下可能不需要強制調解。
結論:調解是您解決紛爭的重要第一步
了解調解前置程序的規定,對於您在考慮提起訴訟時至關重要。它不僅是法律的強制要求,更是為您提供一個更省時、省力、省錢的解決紛爭途徑。主動聲請調解,並為調解做好準備,將有助於您更有效地處理法律問題,爭取最佳的結果。記住,法律程序的第一步,往往從調解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不成立會怎麼樣?我還能提告嗎?
A: 如果調解不成立,您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不成立僅代表雙方未能達成和解,並不影響您後續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法院在收到調解不成立的證明後,就會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Q: 調解程序通常會花多久時間?
A: 調解程序的時程會因案件複雜度、雙方當事人的配合度以及調解委員的排程而異。一般而言,法院調解通常會在數週至數月內完成。相較於訴訟動輒半年甚至數年的時間,調解程序通常更為迅速有效。
Q: 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去調解?
A: 參加調解時,建議您準備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證據資料,例如:契約書、借據、收據、診斷證明、交通事故聯單、對話紀錄、照片、錄音等。同時,您也應該事先思考您期望的解決方案,例如希望對方賠償多少、如何履行契約等,以便在調解時提出具體方案。
Q: 調解成功有什麼好處?調解紀錄有法律效力嗎?
A: 調解成功最大的好處是能夠快速、經濟地解決紛爭,避免冗長的訴訟過程。經法院核定或經法院、調解委員會作成的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表示對方必須依照調解內容履行,若不履行,您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經過訴訟程序。
Q: 如果對方不願意來調解怎麼辦?
A: 如果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調解,或在調解過程中態度消極,導致調解不成立,您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規定的強制調解,是要求您必須「經過」調解程序,而非「成功」調解。只要您已盡力參與調解,即使不成功,也符合了程序要件,可以進入訴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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