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退休金離婚分配與繼承:金融資產持有人必讀指南

退休金離婚分配與繼承:金融資產持有人必讀指南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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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是您辛勤工作一輩子的成果,也是規劃退休生活的重要基石。然而,當人生面臨離婚或繼承等重大變故時,這筆重要的金融資產該如何歸屬與分配,往往成為複雜且令人頭疼的問題。許多金融資產持有人對於退休金在法律上的定位感到困惑,不確定它是否會被列入夫妻共同財產,或在身後是否會被債權人追討。

律點通將透過本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助您釐清退休金的財產歸屬,掌握關鍵資訊,妥善守護您的資產。

了解夫妻財產制與退休金的法律地位

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原則上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05條)。這種制度的核心精神是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會針對婚後財產的增加部分進行公平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項權利旨在肯定夫妻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共同協力與貢獻,無論是經濟收入或家務勞動、子女教養,都被視為對婚後財產增加的共同努力。因此,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而言之,您婚後透過工作所得、投資收益等方式累積的財產,原則上都屬於婚後財產,但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因繼承、受贈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則不會被列入。

退休金的性質與歸屬

無論是勞工退休金(新制)或公務人員退休金,台灣法院實務普遍認為,這類退休金是勞工或公務人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對價,且基於夫妻對家庭的共同協力與貢獻,應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惡意處分婚後財產的風險

為了避免一方在離婚前惡意脫產,法律設有「惡意處分」的追加計算規定。若夫妻一方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則該財產應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表示,即使資產表面上被移轉,只要能證明其惡意意圖,這些金額仍會被納入計算,以保障另一方的分配權益。

財產價值計算的基準時點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例如協議離婚簽署日)。但若因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這對於退休金等可能隨時間變動的資產價值計算,至關重要。

退休金在不同情境下的法律實務

情境一:離婚時的勞工退休金分配

案例故事: 王先生與陳小姐結縭數載,因理念不合決定離婚。在處理財產分配時,陳小姐主張王先生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應列入婚後財產進行分配。王先生則認為,他的退休金尚未達到請領資格,不屬於「現存」財產,不應被列入。

法律解析: 法院審理後指出,勞工退休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且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協力所累積的成果,因此,即使尚未符合請領資格,仍應將其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這項判決明確肯定了勞工退休金(新制)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的地位,強調其為夫妻共同協力所得,應納入分配。

情境二:預防惡意處分退休金的應對

案例故事: 李先生與太太分居後,太太發現李先生在剛領到一筆可觀的公務人員退休金後,便密集地從銀行帳戶提領大筆現金,且無法提出合理的用途說明。太太擔心李先生是為了減少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額,因此向法院主張應將這些被提領的款項追加計算。

法律解析: 法院審酌後認為,李先生在退休後密集提領款項的行為確實與常理不符,且未能清楚交代資金流向,認定其主觀上存在減少太太分配額的意圖,因此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將這些被惡意處分的金額追加回李先生的婚後財產中計算。這提醒我們,若一方惡意處分退休金以規避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可依民法規定將該部分追加計算,保障受害方的權益。

情境三:退休金在繼承時的處理

您的退休金在您生前與身後,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 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1項:「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這意味著,在勞工生前,您的勞工退休金是受到法律保障,不會被強制執行的。然而,一旦勞工不幸身故,其個人專戶內的退休金將轉變為遺產性質,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此時,法院實務認為,勞工退休金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的目的已不存在,因此不再受不得扣押的限制,債權人可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 公務人員退休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3項及《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第3項明確規定,公務人員離婚配偶的退休金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這表示該權利是專屬於離婚配偶的,不會因其死亡而由其繼承人繼承。但若公務人員本人死亡,其已請領或符合請領資格的退休金,則會納入其遺產範圍。

金融資產持有人應注意的事項

  • 清查資產: 無論是離婚或繼承,詳細清查夫妻或被繼承人的婚後財產及債務至關重要。這包括您的退休金帳戶、銀行存款、不動產、投資等。
  • 保留證據: 關於您的退休金帳戶明細、大額資金流向、資產異動紀錄等,都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 時效掌握: 各類請求權均有時效限制,例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務必留意,以免權利喪失。
  • 公務人員退休金分配: 若您是公務人員或其配偶,且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在離婚時,配偶有明確的退休金分配請求權。建議雙方優先協議分配比例與方式,若無法協議,可聲請法院裁定。

結論

退休金作為重要的金融資產,其在離婚和繼承時的法律歸屬與分配,是每位金融資產持有人都應深入了解的議題。透過理解《民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相關規定,並掌握實務見解,您將能更有效地規劃與管理您的退休資產,在面對人生變故時,也能更有信心與能力來保障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勞工退休金一定會被分配嗎?

A: 勞工退休金(新制)在實務上普遍被視為婚後財產,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即使勞工尚未符合請領資格,法院仍可能考量其強制儲蓄性質及夫妻協力貢獻,將其計入。然而,具體認定仍可能因個案事實而異,建議您檢視個人情況並備妥相關資料。

Q: 公務人員退休金的分配有什麼特別之處?

A: 相較於勞工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金在離婚配偶分配方面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明文賦予離婚配偶請求分配的權利,且詳細規定了計算方式。通常會優先鼓勵雙方協議,若無法協議,法院可裁定分配比例,並可通知退休金審定機關直接發給予離婚配偶。

Q: 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惡意處分退休金,我該怎麼辦?

A: 若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您的分配額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包括退休金),您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3主張「追加計算」。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銀行交易明細、資產異動紀錄等,並舉證證明對方有減少分配的主觀意圖,以維護您的權益。

Q: 退休金在繼承時會被債權人追討嗎?

A: 勞工退休金在勞工生前是不得扣押的。但勞工死亡後,其個人專戶內的退休金將轉變為遺產性質,由遺屬請領。此時,法院實務認為其已可供債權人強制執行。至於公務人員退休金,離婚配偶的分配請求權是專屬權利,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公務人員本人死亡後的退休金,若已請領,則會納入其遺產範圍,可能受債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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