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準新人或已婚伴侶,您是否曾為「夫妻財產該怎麼管?」這個問題感到困惑?婚姻是愛情的結晶,但也伴隨著現實的財務考量。在台灣,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大類。這不僅是法律條文,更是影響您未來家庭財務規劃、甚至離婚或繼承時財產分配的關鍵。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這兩種制度,幫助您做出最適合自己的明智選擇。
婚姻財產的預設值:法定財產制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簽訂契約來約定財產制度,那麼法律會自動為您們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這就像是系統預設值,而其核心精神,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項權利旨在肯定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共同為家庭付出、協力所累積的財產。不論您是外出打拼,還是專心持家,您的貢獻都將被看見。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過世而消滅時,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差額部分原則上會由雙方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就是把你們婚後努力賺來的錢和資產(扣除婚後欠的債務)拿出來算一算,然後把多的那一方的財產,分一半給另一方,讓雙方的剩餘財產趨於平衡。但有三種錢例外,不算在婚後財產內: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受贈)、以及慰撫金。此外,如果有一方在婚姻中對家庭沒有貢獻、甚至有重大過失,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酌情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實現實質正義。
惡意脫產?法律有招!
您可能會擔心,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把財產藏起來或轉移走怎麼辦?《民法》第1030-3條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設的。如果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前五年內,為了減少對方可以分配到的財產而故意處分其婚後財產,這些被處分的財產還是會被「加回來」計算,視為他/她現有的婚後財產,有效遏止了惡意脫產的行為。
財產價值計算的關鍵時點
那麼,婚後財產的價值該以什麼時候來計算呢?《民法》第1030-4條規定,原則上是以離婚登記完成、一方死亡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那一刻來計算。但如果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計算時點會回溯到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刻。這很重要!因為一旦訴訟開始,婚姻基礎已動搖,難以期待雙方再為家庭財產增加而協力。即使後來是在訴訟中透過和解或調解離婚,實務上多數法院也會類推適用「起訴時」作為計算基準,以避免一方在訴訟期間惡意處分財產,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量身打造的選擇:約定財產制
如果您不希望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可以選擇自行約定財產制度(《民法》第1004條)。這需要您們簽訂一份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債權人)。未經登記的約定,僅在夫妻內部有效,對外不生對抗效力。
兩種常見的約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最簡單明瞭。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也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婚姻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這適合希望財務完全獨立,或一方有高風險事業的夫妻。
- 共同財產制: 夫妻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共同管理。這種制度又可細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涵蓋婚前與婚後財產)及「所得共同財產制」(僅限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較為複雜,管理上需要更多協商與共識。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這些規定如何影響生活。
案例一:長期未盡義務與惡意脫產的分配爭議
小陳與小芳結婚多年,原本家庭和睦。但後來小陳外遇並離家出走,長達十幾年未曾回家,也未曾負擔家庭開銷或子女扶養費。這段期間,小芳獨自經營公司,辛苦工作累積了大量財產。兩人最終走向離婚,小陳卻主張要分配小芳的婚後財產。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僅對家庭無貢獻,甚至有外遇等重大過失,且長期離家未盡扶養義務。因此,法院認為若讓小陳平均分配小芳辛苦累積的財產,將顯失公平,故大幅酌減了小陳的分配比例。此外,法院也查出小陳曾在離婚前五年內,將小芳轉入其帳戶的款項提領一空,卻無法證明用於家庭開銷,因此將該筆款項一併追加計算為小陳的婚後財產。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剩餘財產分配並非絕對的「一人一半」。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有重大過失,或者惡意脫產,法院會根據《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和第1030-3條,公平地調整或追加計算分配額。因此,在婚姻中盡力付出,並保留相關財產證明,都是非常重要的。
案例二:離婚訴訟中和解,財產怎麼算?
阿華與美玲因感情不睦,美玲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訴訟進行了幾個月,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最終同意和解離婚。此時,問題來了:他們婚後財產的價值,應該以美玲「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來計算,還是以「和解離婚成立的那一天」來計算呢?這兩者之間的時間差,可能讓財產價值有不小的變動。
法院怎麼說? 雖然《民法》規定,判決離婚才以起訴時為準,但實務上,最高法院及所屬法院的見解認為,只要是透過訴訟程序(不論是判決、和解或調解)解除婚姻關係,都應類推適用「起訴時」作為婚後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了「起訴時點」的重要性。如果您預期婚姻關係可能走向訴訟離婚,那麼在提起訴訟前,就應該盡可能掌握對方的財產狀況,因為一旦起訴,財產價值的計算時點就可能被固定下來,這對您的權益保障至關重要。
聰明選擇,安心婚姻:您的財產規劃指南
無論您選擇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了解其運作方式都至關重要。這不僅是為了防範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更是為了讓您在婚姻中,能夠更安心、更有規劃地管理您的財產。
給您的行動建議:
- 婚前/婚後溝通: 與伴侶坦誠溝通對財產管理的想法,決定是否需要約定財產制。
- 保留財產證明: 無論選擇哪種制度,務必妥善保管婚前財產、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的證明文件,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證明。這些是未來劃分財產的關鍵證據。
- 約定財產制務必登記: 如果選擇約定財產制,請務必向法院聲請登記,才能確保您的約定對第三人有效。
- 留意惡意脫產: 若發現對方有異常的財產處分行為,應及時蒐證並尋求專業協助。
婚姻中的財產規劃,是保障您與伴侶未來生活的重要環節。提早了解、提早規劃,才能讓您的婚姻之路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財產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A: 不會。剩餘財產分配只計算「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負債」後的餘額。您在結婚前就擁有的財產,屬於您的「婚前財產」,不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Q: 如果我婚後收到父母贈與的房產,離婚時會被分配嗎?
A: 不會。《民法》第1030-1條明確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受贈),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因此,您婚後從父母那裡無償獲得的房產,在剩餘財產分配時會被排除。
Q: 夫妻財產制約定後可以更改嗎?
A: 可以。《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透過契約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或改用其他種類的約定財產制(例如從共同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變更後仍需向法院聲請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Q: 如何證明我的財產是婚前所有或無償取得的?
A: 這是非常重要的!您需要保留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婚前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購車證明、股票交割單、繼承證明書、贈與契約、匯款紀錄等。這些文件在未來發生財產糾紛時,將是您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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