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財產制變革:高資產族群的資產保全與財富傳承策略

夫妻財產制變革:高資產族群的資產保全與財富傳承策略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資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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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高資產族群而言,家庭財富的穩健與傳承,始終是資產配置的核心議題。然而,許多人可能忽略了,夫妻間的財產制度,正是影響您資產安全與未來規劃的關鍵環節。透過對《民法》夫妻財產制的理解與策略性運用,您不僅能有效管理家庭資產,更能為您的財富佈局增添一道堅實的防線。律點通將為您深入剖析夫妻財產制變更的法律精髓,助您明智決策。

夫妻財產制:您必須了解的基礎

台灣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兩大類: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了解它們的差異,是您進行財產規劃的第一步。

  • 法定財產制:當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時,即自動適用。其核心原則是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或改定為約定財產制),將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意味著,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這對高資產族群尤其重要,因為它可能影響您辛苦累積的婚後資產。

  • 約定財產制:夫妻可透過契約自由選擇,常見的如「分別財產制」。一旦選擇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財產,且最重要的是,不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對於希望明確劃分個人資產、避免潛在財產糾紛或保護企業經營風險的家族而言,是極具策略意義的選項。

變更財產制的法律依據

《民法》明確賦予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更財產制的權利:

《民法》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這條文確保了夫妻可以根據家庭或事業發展的需求,靈活調整財產制度。然而,這份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這是其生效的必要條件(《民法》第1007條)。

登記:對抗第三人的關鍵

即使夫妻雙方已簽訂書面契約變更財產制,若要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例如債權人),則必須辦理登記。這就是所謂的「登記對抗主義」:

《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這意味著,若未經登記,即使夫妻內部已約定改為分別財產制,您的債權人仍可能基於原有的法定財產制主張權利,進而影響您的個人或家族資產。因此,完成登記是資產保護的最後一道重要防線。

變更財產制的實務考量與案例啟示

夫妻財產制的變更並非單純的法律手續,它牽動著資產的歸屬與未來的分配。以下透過實務案例,為您揭示其中的精髓。

案例一:王董夫婦的資產規劃啟示 (溯及適用)

王董與夫人結婚多年,事業有成,資產豐厚。原適用法定財產制,但考量到家族企業的風險隔離與未來傳承規劃,兩人決定改為分別財產制。他們在簽訂契約時,特別約定溯及自結婚之日起適用分別財產制,並依法辦理了登記。後來,夫人因故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董夫婦的契約簽訂過程,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且我國法律並未限制夫妻財產制契約不得為回溯之約定。因此,法院肯定了這份溯及約定的效力,駁回了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只要雙方合意且程序合法,夫妻財產制契約可以約定溯及適用,這為高資產族群提供了極大的資產規劃彈性,但也意味著一旦約定溯及,原有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不復存在。

案例二:李總夫婦的時效警示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起算)

李總夫婦在結婚數十年後,考量到各自的投資與事業發展,決定將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並於民國106年完成書面約定與登記。然而,李夫人遲至108年才向李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李總則主張已超過時效。

法院判決指出,當夫妻透過契約將法定財產制改為約定財產制時,原有的法定財產制關係即告消滅。此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便開始起算。根據《民法》規定,該請求權自知悉有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由於李夫人的請求已超過2年時效,因此被駁回。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變更財產制的時間點,直接影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起算,務必留意權利的行使期限。

夫妻財產制變更:實務操作與風險管理

合意變更財產制之程序

若您與配偶已達成共識,希望變更夫妻財產制,其主要程序如下:

  1. 簽訂書面契約:夫妻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明確記載變更後的財產制種類(例如分別財產制)、變更生效日期(可約定溯及生效),以及其他相關約定。
  2. 準備聲請文件:包括聲請書、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不動產謄本)、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戶籍謄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3. 向法院聲請登記:夫妻雙方應共同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登記。若契約經公證,可由一方聲請。
  4. 繳納費用:依《非訟事件法》規定,變更登記費用為新臺幣五百元。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契約明確性:契約內容應力求明確,特別是變更生效日期(是否溯及)的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 登記的重要性:為確保變更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務必完成法院登記。未登記可能導致債權人仍可依原財產制主張權利,對您的資產構成威脅。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影響:變更為分別財產制將導致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消滅。這是一個重大的權利放棄,務必在變更前審慎評估其對您與配偶資產的長遠影響。
  • 不當處分財產的風險:若變更財產制的目的是為了惡意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且有不當處分婚後財產之行為,即使改用分別財產制,仍可能依《民法》第1030-3條被追加計算,甚至被請求返還,得不償失。

結論

夫妻財產制的變更,是高資產族群進行資產保全與財富傳承規劃不可或缺的一環。透過對法律條文的透徹理解,並借鑒實務案例的啟示,您可以更清晰地擘劃您的財富藍圖。無論是為了企業經營的風險隔離,或是為了家族資產的穩健傳承,主動且策略性地管理夫妻財產制,都是您財富管理的重要里程碑。縝密的規劃與合法的程序,將是您守護家族財富的堅實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高資產族群會考慮變更夫妻財產制?

A: 高資產族群考慮變更夫妻財產制,通常是出於資產保全、風險隔離及財富傳承的策略性考量。例如,若其中一方從事高風險的商業活動,改用分別財產制可將個人資產與企業債務風險隔離,避免家庭資產受牽連;或為確保婚前資產、家族傳承資產的獨立性;亦或是為未來子女的繼承規劃,提早釐清資產歸屬,減少潛在的爭議。

Q: 如果夫妻已簽訂契約變更為分別財產制,但沒有去法院登記,會有什麼風險?

A: 根據《民法》第1008條的「登記對抗主義」,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變更若未經登記,雖然在夫妻雙方之間已經生效,但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這表示,如果您的配偶有對外債務,即便你們私下約定為分別財產制,債權人仍可能主張適用原來的法定財產制,進而要求對您配偶的婚後財產(甚至包括您名下的部分)進行追償,對您的資產安全構成威脅。

Q: 夫妻財產制契約可以約定溯及自結婚日起生效嗎?這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何影響?

A: 是的,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夫妻財產制契約可以約定溯及自結婚日起生效,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且未違反強制規定。這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重大影響:一旦約定溯及適用分別財產制,則婚後財產將各自所有,原有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不復存在。這對於希望完全切割婚後財產歸屬的夫妻而言,是一個重要的策略工具。

Q: 在變更夫妻財產制前,我應該注意哪些潛在的法律風險?

A: 變更夫妻財產制前,您應注意幾項風險:首先,務必確保雙方對契約內容有真實且合致的意願,避免日後一方主張受詐欺或脅迫導致契約無效。其次,若變更目的涉及惡意脫產以規避剩餘財產分配,即使改為分別財產制,仍可能依《民法》第1030-3條被追加計算,甚至被請求返還。此外,務必確認變更後的財產制是否符合您長期資產規劃和財富傳承的目標,並理解其對繼承、稅務等可能產生的間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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