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怎麼選?搞懂法定、共同制的風險與規劃!
婚姻,不僅是愛情的結合,更是兩個人家庭與財產的融合。在台灣,夫妻財產制是維繫這份關係的重要法律基礎。您知道嗎?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法律會自動幫您選擇一種財產制度。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夫妻財產制的選擇、預設與潛在風險,幫助您做出明智的財產規劃。
認識夫妻財產制:你的選擇與預設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兩大類:
- 法定財產制: 這是最普遍的,也是當夫妻沒有特別簽訂契約時,法律自動為您設定的財產制度。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但最重要的是,婚姻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旨在平衡夫妻對婚姻的共同貢獻。
- 約定財產制: 夫妻可以透過書面契約,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以下兩種財產制度之一: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除特有財產外,夫妻所有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這表示您和配偶對共同財產是共同擁有,沒有各自的「應有部分」。
-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且關係消滅時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
重要提醒: 選擇約定財產制後,務必記得向法院辦理登記!
《民法》第1008條第1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這意味著,即使您和配偶內部約定了分別財產制,如果沒有登記,對外可能仍被視為法定財產制,這會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後續我們將透過案例說明。
法定財產制:你不可不知的「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的核心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當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及無償取得/慰撫金)若有差額,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裡有幾個關鍵點:
- 計算方式: 您的「婚後財產」減去「婚後債務」,再扣除「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後,就是您的剩餘財產。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由少的一方請求分配一半。
- 協力、貢獻原則: 剩餘財產分配旨在肯定夫妻在婚姻中共同努力的成果,即使是家庭主婦的家務勞動、子女照顧,也視為對家庭財產增加的貢獻。
- 法院調整權: 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如一方對婚姻無貢獻、有不當行為),法院可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案例故事1:夫妻間的借貸,離婚時到底怎麼算?
小明和小華結婚多年,一直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小華向小明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小明這時提出,小華之前曾經向他借過一筆錢,這筆錢應該算作小華的債務,在計算剩餘財產時扣掉。究竟夫妻間的債務,在剩餘財產分配時該不該列入計算呢?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對於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是否列入剩餘財產計算,曾有不同見解。有些法院認為,只要是真實存在的債務,就應該列入計算,這樣才能更公平地反映夫妻各自的「淨」剩餘財產。然而,也有法院指出,如果這筆債務是因為一方的「不法行為」或「侵權行為」所產生,例如一方因為外遇而對另一方造成精神損害,因此欠下賠償金,這筆債務就不應該列入剩餘財產的扣除項目。因為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是分享婚姻貢獻的成果,如果將因不法行為產生的債務也扣除,反而會讓負債者獲利,有失公平。這顯示法院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會更深入探究債務的性質與其是否符合剩餘財產分配的立法精神。
案例故事2:說好分別財產,但沒登記,債主上門怎麼辦?
張先生和李小姐結婚時,兩人白紙黑字簽了一份協議,約定要採「分別財產制」,這樣各自的財產就各自所有,互不干涉。但他們忙於生活,忘了去法院辦理登記。幾年後,張先生因投資失利欠下大筆債務,債權人找上門,發現張先生名下沒什麼財產,卻聽說李小姐財力雄厚。債權人主張,因為張先生和李小姐的「分別財產制」沒有登記,所以對債權人無效,張先生和李小姐應該適用法定財產制,並要求代位張先生向李小姐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怎麼看呢?法院認為,張先生和李小姐雖然內部約定為分別財產制,但未經登記,確實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人)。這表示對債權人而言,他們夫妻仍適用法定財產制。然而,法院也指出,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是張先生的權利。如果張先生和李小姐之間確實有有效的分別財產制協議,那麼張先生本身對李小姐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然張先生自己沒有這個權利,債權人自然也無法代位行使。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非常重要,它決定了您的財產關係能否對抗外部的第三人。同時,也釐清了債權人代位權的界線,並非只要債務人有配偶就能無限代位。
共同財產制:風險與規劃重點
共同財產制的核心是「公同共有」與「債務連帶」。
《民法》第1034條:「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這意味著,無論是婚前或婚後債務,原則上都應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才由各自的特有財產負責。這也是共同財產制最大的風險所在:一方的債務可能影響到另一方甚至共同財產的整體安全。
- 風險:
- 債務連帶: 配偶一方的債務,可能讓您的共同財產甚至特有財產受到影響。
- 財產處分限制: 共同財產的處分原則上需要夫妻共同同意,若約定由一方管理,也存在管理不當或獨斷處分的風險。
- 預防措施:
- 明確約定與登記: 若選擇共同財產制,務必簽訂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辦理登記。
- 特有財產之證明: 清楚區分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財產(特有財產),並妥善保存證明文件,避免混同於共同財產中。
- 債務透明化: 夫妻雙方應對各自的債務狀況保持透明,避免因一方債務影響共同財產。
實用財產規劃建議
無論您選擇哪種財產制,以下幾點建議都能幫助您更好地管理夫妻財產,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 建立財產清單: 婚姻存續期間,定期整理並保存婚前、婚後財產及債務的詳細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存摺、權狀、借貸契約、收據等)。這對於未來計算剩餘財產或釐清財產歸屬至關重要。
- 區分財產來源: 對於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應獨立管理或保留明確的資金流向證明,避免與婚後所得混同,以免在剩餘財產分配時被誤算進去。
- 債務證明: 任何債務(特別是夫妻間借貸)應有書面契約、轉帳證明等,以證明其真實性及清償狀況,避免日後爭議。
- 留意異常財產變動: 若發現配偶有異常的大額提領、轉帳、贈與或出售資產行為,應及時了解原因並保留證據。法律對於惡意脫產行為有「追加計算」的規定,但仍需舉證。
- 及時行使權利: 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應在時效內(知悉差額後2年內或關係消滅後5年內)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免權利消滅。
結論:選擇與規劃,讓婚姻之路更穩健
夫妻財產制的選擇與規劃,是婚姻關係中不可忽視的一環。無論您選擇法定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充分了解其法律效果、潛在風險及預防措施,都能讓您在婚姻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透過透明的溝通與完善的規劃,不僅能保障您自身的權益,也能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紛爭,讓兩人的關係更加和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和伴侶沒有特別約定,我們的財產關係是什麼?
A: 如果您和伴侶沒有特別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那麼依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你們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但需注意的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 聽說共同財產制很危險,我的債務會影響到配偶嗎?
A: 是的,共同財產制的主要風險之一就是債務責任的擴大。依據《民法》第1034條,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原則上都應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不足的部分才由各自的特有財產負責。這表示您的個人債務可能會影響到共同財產,甚至間接影響到配偶的權益。因此,若選擇共同財產制,務必對債務狀況保持透明,並明確區分特有財產。
Q: 離婚時,配偶會不會把財產藏起來不讓我分配?
A: 法律有針對惡意脫產行為的防範機制。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如果夫或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處分其婚後財產,該財產應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這意味著即使財產已被轉移,在計算應分配金額時仍會被計入。但您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配偶有惡意脫產的意圖和行為。
Q: 婚前就有的房子或繼承來的遺產,離婚時會被分走嗎?
A: 不會。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受贈),以及「慰撫金」,這些財產是不會被計入婚後財產,因此在剩餘財產分配時不會被列入計算。為避免爭議,建議您妥善保存這些財產的取得證明,並盡量獨立管理,避免與婚後所得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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