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分配:掌握您的剩餘財產請求權益

離婚財產分配:掌握您的剩餘財產請求權益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離婚法律
LINE

當婚姻走到盡頭,除了情感上的煎熬,最讓人頭痛的莫過於夫妻財產的分配問題。您是否正為此感到迷茫,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夫妻財產分配的關鍵知識,特別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讓您清楚了解如何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一、什麼是「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

在台灣,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以書面契約約定其他財產制度(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麼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即明文規定: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但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死亡等原因消滅時,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增加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其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關鍵法條解析:保障您權益的法律依據

以下是與您的財產權益息息相關的幾條重要法規: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民法》第1030條之1

這是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根本依據。它明確規定了如何計算以及法院可以如何調整分配比例: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白話解釋:

  • 計算原則: 婚姻關係結束時,您和配偶的「婚後財產」各自減去「婚後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兩邊的差額原則上要平均分配。
  • 哪些不算? 繼承來的財產、別人贈與的財產(無償取得)、以及精神慰撫金,都不列入分配範圍。
  • 法院可調整: 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有其他情況導致平均分配不公平,法院可以依據家事勞動、照顧子女、對家庭的整體付出、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長短、財產取得時間、經濟能力等因素,來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
  • 時效注意: 您必須在知道有財產差額後的2年內,或最遲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的5年內提出請求,否則權利可能會喪失。

2. 婚前婚後債務的清償與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2

這條規定確保了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債務的清償不會被用來不公平地影響分配結果:

《民法》第1030條之2:「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前財產所負債務,或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所負債務,得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清償之數額,不計入剩餘財產。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負債務,以其婚前財產或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清償者,其清償之數額,得於剩餘財產分配時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白話解釋:

  • 婚前債務用婚後財產還: 如果配偶用婚後財產去還婚前的債務,這筆還款金額在計算剩餘財產時,不會從婚後財產中扣除。這能避免有人用還舊債的方式,減少可分配的婚後財產。
  • 婚後債務用婚前或無償取得財產還: 如果配偶用婚前財產或繼承、受贈的財產去還婚後的債務,這筆還款金額在計算剩餘財產時,會被加回婚後財產中。這能避免有人用不列入分配的財產去還婚後債務,導致婚後財產看起來變少。

3. 防止惡意脫產:《民法》第1030條之3

這條規定是為了防止一方在離婚前惡意轉移財產:

  • 《民法》第1030條之3:「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如果您的配偶在離婚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能分到的財產而偷偷賣掉或轉移婚後財產,這筆財產會被法院「追溯」回來,視為他/她仍然擁有,並納入剩餘財產的計算。

4. 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間點」:《民法》第1030條之4

確定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間點非常重要:

《民法》第1030條之4:「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白話解釋:

  • 原則: 財產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生效時)為準。
  • 例外(最重要): 如果是透過判決離婚,那麼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點會提早到您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刻!即使後來是在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實務上也會類推適用「起訴時」為準。這是為了避免訴訟期間財產變動影響公平性。
  • 惡意脫產: 被追溯的惡意脫產財產,則是以該財產被處分時的價值來計算。

5. 訴訟合併處理:《家事事件法》第41條

這條規定讓您可以將離婚訴訟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一併提出,方便法院一次性解決您的所有問題。

三、實務案例分享:從故事看懂法律怎麼走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改編的故事,看看這些法規在現實生活中如何運用:

案例一:離婚時財產計算的「時間點」有多重要?

張太太和李先生結婚多年,感情生變後,張太太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雖然最後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和解並同意離婚,但對於財產應該以什麼時候的價值來計算,卻有不同看法。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4的規定,如果是因為「判決離婚」,財產價值應以「起訴時」為準。而像張太太和李先生這樣,雖然最終是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但既然是因離婚訴訟而消滅夫妻財產制關係,其效果與判決離婚相同,因此法院也類推適用「起訴時」作為計算剩餘財產價值的基準點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一旦您決定提起離婚訴訟, 「起訴時」的財產狀況將是法院計算剩餘財產的關鍵時間點。這意味著您應盡早準備起訴時點的財產資料,並留意訴訟期間財產的變動。

案例二:短暫婚姻,貢獻度影響財產分配比例

王先生與陳小姐相識相戀後迅速結婚,但婚姻僅維持了約兩年就決定分開,並在法院和解離婚。陳小姐在離婚後向王先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王先生則認為,兩人的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很短,且陳小姐在婚後大部分時間都與他分居,對於他的財產增加幾乎沒有任何貢獻,因此不應平均分配。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酌王先生和陳小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確實很短,且兩人在婚後大部分時間處於分居狀態。考量陳小姐對於王先生婚後財產的增加並無實質的協力或貢獻,如果讓其平均分配,將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最終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的規定,調整了陳小姐可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將其分配比例酌減為四分之一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顯示,法院在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時,並非一律採「平均分配」。法院會綜合考量夫妻雙方對婚姻和家庭的貢獻程度,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若一方對財產增加確實無貢獻,法院有權酌情調整分配比例,以實現實質公平。

四、實用操作指引: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

1. 提起訴訟前的準備

  • 徹底清查與保全證據: 盡可能詳細清查夫妻雙方所有的婚後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債權等)及債務。由於計算基準點通常為「起訴時」,應盡早蒐集起訴時點的財產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不動產權狀、報稅資料、保單、債務證明等)。
  • 評估與證明貢獻度: 如果您希望法院調整分配比例,請準備相關證據,證明您對婚姻、家庭、子女的付出與貢獻,例如家事勞動的證明、照顧子女的紀錄、或他方有不當行為導致婚姻破裂且對財產增加無貢獻的證據。
  • 考慮合併請求: 如果您有離婚需求,建議將離婚訴訟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合併提起,這樣不僅能一次性解決紛爭,也能確保財產計算基準時點的統一。

2. 訴訟程序中應注意事項

  • 誠實申報財產: 進入訴訟程序後,法院會要求雙方進行財產申報。務必誠實且完整申報所有財產與債務,這會影響法院對您誠信的判斷。
  • 積極舉證: 若您主張某些財產不應列入分配(如繼承所得、無償取得),或要求調整分配比例,您必須負擔提供證據的責任。
  • 追溯惡意脫產: 如果懷疑對方有惡意脫產行為,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向法院主張將該財產追加計算。

3.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 時效問題: 再次提醒,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知悉差額起2年,關係消滅起5年),務必注意時效,避免權利喪失。
  • 財產變動風險: 訴訟期間財產狀況可能發生變動。若您擔心對方可能在訴訟期間轉移或隱匿財產,可考慮聲請假扣押等保全程序,確保未來判決能順利執行。
  • 訴訟費用: 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屬於財產權訴訟,裁判費會依據您請求的金額計算。若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法院實務上可能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將其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並據此徵收相應的裁判費。

五、常見爭議:離婚訴訟中能否一併處理財產分配?

在過去,實務上對於離婚訴訟尚未確定前,是否能一併裁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曾有不同看法。但目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的研討結果已明確採納肯定見解,也就是傾向於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這代表,當您合併提起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之訴時,法院通常會一併審理並為裁判。這不僅符合訴訟經濟原則,避免您就同一事實基礎重複提起訴訟,也確保了財產計算基準時點的統一性(以起訴時為準),更能有效率地解決您的家事紛爭。

結論:掌握知識,勇敢維護自身權益

面對夫妻財產分配的複雜性,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從了解法定財產制的運作、剩餘財產的計算方式、如何應對惡意脫產,到認識訴訟的關鍵時間點與注意事項,這些資訊都能幫助您更有自信地處理財產問題。請記住,您的權益值得被保障,勇敢採取行動,為自己爭取應得的公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哪些財產不列入分配?

A: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然而,法律明確排除以下三類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一是您透過繼承而來的財產;二是他人無償贈與給您的財產(例如親友贈與);三是您因遭受損害而獲得的精神慰撫金。這些特殊財產,無論價值多少,都不會被納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內。

Q: 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惡意脫產,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懷疑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您可以向法院主張將這些財產「追加計算」。這表示,即使財產已經被處分,法院仍會將其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來進行計算。您需要積極蒐集對方惡意脫產的證據,例如財產轉移紀錄、不明資金流向、不合理的低價買賣契約等,並在訴訟中提出主張。

Q: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

A: 是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嚴格的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的兩年內行使請求權;如果不知道有差額,最遲也必須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通常是離婚生效時)的五年內提出請求。一旦超過這些時效,您的請求權就可能喪失。因此,務必把握時間,盡早採取行動。

Q: 法院在分配財產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院在判斷是否調整剩餘財產分配比例時,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實現公平原則。這些因素包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長短、雙方在家事勞動上的付出、子女的照顧養育情況、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的時間點,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法院會根據這些因素,來判斷平均分配是否公平,並酌情調整分配額。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