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財產分配計算全解:守護您的婚姻財產權

夫妻財產分配計算全解:守護您的婚姻財產權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分配婚姻法律
LINE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攻略:保障您的權益

婚姻關係的結束,無論是協議離婚、判決離婚,或是配偶一方離世,財產的分配往往是讓許多人感到徬徨與無助的難題。您是否曾好奇,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夫妻的財產究竟該如何公平計算與分配?特別是《民法》所保障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究竟如何運作,又能如何保障您的應得權益?

作為您的「律點通」,我們將透過這篇文章,深入淺出地解析這項重要的法律概念,並提供實用的操作指引,讓您在面對財產分配時,能更具信心,不再迷茫。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明確規定了這一點。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雖然各自所有,但在婚姻關係結束時,會產生一項重要的權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項權利並非要您「拿回」原本屬於您的財產,而是一種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它的核心精神在於,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無論是透過經濟收入、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方式,對家庭所共同付出的努力與貢獻。因此,當婚姻關係消滅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

您的應得份額怎麼計算?

計算剩餘財產分配,首先要釐清「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根據《民法》第1017條,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各自所有。無法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而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孳息(例如租金、利息),則視為婚後財產。

核心的計算方式,則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您可以這樣理解:

分配額 = (夫現存婚後財產 - 夫婚姻關係存續中負債) - (妻現存婚後財產 - 妻婚姻關係存續中負債)

若計算結果為正數,則差額較少者可向差額較多者請求該差額的二分之一。若為負數,則以零計算,即財產較少者無須給付較多者。

以下這些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也不會計入分配範圍:

  • 因繼承而取得的財產
  • 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受贈與的財產)
  • 慰撫金(精神賠償)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分配的公平性,將與夫妻共同努力無關的財產排除在外。

財產價值,到底什麼時候算?

計算財產價值時,基準時點非常關鍵。這會直接影響財產的最終數額。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4,主要有三種情況:

  • 原則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這通常發生在協議離婚生效、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
  • 例外(判決離婚): 若夫妻是因判決而離婚,則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一方在訴訟期間惡意處分財產,影響他方權益。
  • 惡意處分財產: 若有《民法》第1030條之3所指的惡意脫產行為,該被追回的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民法》第1030條之4:「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小心!這些情況會影響你的權益!

法律為保障您的權益,特別針對惡意脫產行為有所規範。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3:

《民法》第1030條之3:「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您的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應得的分配額而故意處分(例如低價出售、無償贈與)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然會被「加回來」計算,視為他現存的婚後財產。但如果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的合理贈與(例如給付父母扶養費),則不在此限。

此外,《民法》第1030條之1也賦予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權力。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會綜合考量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來做出公平的裁量。

兩個您可能遇到的真實案例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在實務中應用,讓我們來看兩個生活化的情境:

案例一:離婚訴訟中,如何清算「被轉移」的財產?

陳先生與李小姐因感情破裂,李小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過程中,李小姐發現陳先生在起訴前半年,將一筆婚後共同努力購買的不動產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給親戚,另一筆存款也轉移到不明帳戶。李小姐擔心自己的財產權益受損,因為這些財產似乎「消失」了。

法院怎麼處理?

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4的規定,將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時點定在李小姐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時」 。同時,針對陳先生在訴訟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的行為,若能證明其目的是為減少李小姐的分配額,法院會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將這些被處分的財產追加計算回來,視為陳先生現存的婚後財產進行分配。最終,法院判決陳先生必須給付李小姐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額,其中包含了被他惡意處分的財產價值。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判決離婚的案件中,法院會將起訴時作為財產計算的基準日,並嚴格審查是否有惡意脫產行為,以保障弱勢一方的權益。

案例二:配偶過世後,剩餘財產與遺產如何分配?

張太太的丈夫王先生不幸過世,留下了部分財產。張太太除了是王先生的繼承人之一,她也想知道自己是否能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這項權利與繼承權之間,哪一個優先?王先生還有其他繼承人(例如子女),這會影響張太太的權益嗎?

法院怎麼處理?

法院的實務見解明確指出,當法定財產制關係因一方死亡而消滅時,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優先於繼承人對遺產的分割權利。這意味著,在計算王先生的遺產總額時,必須先將張太太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額從中扣除,這部分財產屬於張太太的債權。扣除後,剩下的部分才是王先生的遺產,再由張太太與其他繼承人(如子女)按照各自的應繼分比例進行分割。如果王先生的其他繼承人有數人,他們對張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在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面對配偶離世的悲痛,生存配偶的財產權益仍受法律保障,且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優先性。

掌握您的權益:實務操作建議

了解法律規定後,在實際操作中,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障自身權益:

  • 詳細清點與證明財產: 務必區分並保存所有財產的取得證明,例如銀行對帳單、不動產權狀、買賣契約、贈與或繼承證明等。能證明為婚前財產的,請務必提供證據,否則將被推定為婚後財產。
  • 確認債務證明: 羅列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並提供借貸契約、還款紀錄等證明,以確保債務能從婚後財產中扣除。
  • 確認正確的財產價值基準時點: 根據您的情況(協議離婚、判決離婚、配偶死亡),確認應以哪個時間點來計算財產價值,並以此為依據進行清算。
  • 留意惡意脫產行為: 若發現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異常的財產處分行為,應及時蒐集相關交易紀錄、匯款證明、契約等證據,主張追加計算。
  • 掌握請求權時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2年(自知悉差額時起)及5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的消滅時效。一旦知悉有財產差額的存在,應盡速採取行動,避免權利消滅。請注意,「知悉」不代表您必須精確算出數額,而是指您「可得計算」時即可能開始起算時效。
  • 證明對家庭的貢獻: 若您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且您對家庭有實質的非經濟性貢獻(如家事勞動、子女照顧),應準備相關證據,向法院主張調整分配比例。

結論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台灣《民法》賦予法定財產制夫妻的一項重要權利,旨在公平評價夫妻對婚姻的共同貢獻。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楚地理解這項權利的核心概念、計算方式與實務應用。請記住,積極清點、妥善保存證據,並掌握法律規定的時效,是您有效主張並維護自身財產權益的關鍵。願您在面對財產分配的挑戰時,能從容應對,守護屬於自己的那份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為什麼要區分?

A: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而「婚後財產」則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區分這兩者非常重要,因為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只有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的剩餘部分,才會納入分配範圍。婚前財產則屬於個人所有,不會被分配。此外,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例如婚前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婚前存款的利息),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分配。

Q: 哪些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也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A: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有三類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也不會計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 1. 因繼承取得的財產: 例如您在婚後繼承了父母的遺產。 2. 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例如您在婚後收到的親友贈與、彩券中獎的獎金等,這些不是透過夫妻共同努力或對價關係取得的財產。 3. 慰撫金: 這是指因精神上痛苦所獲得的損害賠償,例如因車禍受傷獲得的精神賠償金。這些財產的取得與夫妻雙方的共同貢獻無關,因此法律將其排除在外,以維持分配的公平性。

Q: 如果我的配偶在離婚前把財產都轉走了,我還能要回我的那份嗎?

A: 是的,您仍有機會要回您的那份。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3,如果您的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一方死亡)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例如低價出售、無償贈與給他人)其婚後財產,那麼這些被處分的財產,仍然會被「追加計算」回來,視為他現存的婚後財產來進行分配。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惡意脫產,保障您的權益。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例如交易紀錄、匯款證明等,證明對方有惡意處分的行為。

Q: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錯過了怎麼辦?

A: 是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設有雙重時效限制,您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否則權利可能會消滅: 1. 主觀時效: 自您知悉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這裡的「知悉」不要求您必須精確算出數額,而是指您透過合理努力即可得知財產差額的存在時。 2. 客觀時效: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生效日、配偶死亡日)起,逾五年者,也會消滅。 這表示,即使您還不知道確切的財產差額,但只要您知道婚姻關係已經消滅,且有財產需要分配,時效就可能開始起算。因此,一旦婚姻關係結束,建議您盡速清點財產,並考慮採取法律行動,以免錯失主張權益的時機。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