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財產制解析:財產規劃者必懂的風險與策略

夫妻財產制解析:財產規劃者必懂的風險與策略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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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解析:財產規劃者必懂的風險與策略

作為一名專業的財產規劃者,您深知為客戶建立穩固的財富基石,不僅要考量投資配置,更需洞察潛在的法律風險,尤其在婚姻關係中,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與運作,往往是影響客戶財產分配與傳承的關鍵。本篇將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助您掌握核心概念與實務要點,為客戶提供更周全的規劃。

釐清夫妻財產制:法定與約定財產的選擇藝術

台灣民法賦予夫妻在財產制度上高度的自主權。簡單來說,夫妻財產制分為兩大類: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 當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未以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其財產制度時,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此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各自所有,婚後共享」。也就是說,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但當婚姻關係消滅時(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婚後財產的增加部分,則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 約定財產制: 夫妻可以透過書面契約,選擇適用民法所規定的約定財產制,主要包括「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的優勢在於能更彈性地規劃財產歸屬與管理,但請務必提醒客戶,約定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下表格簡要比較兩種制度的差異:

特性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以分別財產制為例)
適用時機未約定時自動適用夫妻書面契約約定
財產所有權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處分
債務責任夫妻各自負責夫妻各自負責
婚姻關係消滅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各自取回財產,無剩餘財產分配
對外效力無需登記,自動生效需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法定財產制核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精髓

當您的客戶適用法定財產制,且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消滅時,最核心的議題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條文明確指出,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有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但有兩類財產是例外,不列入計算: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受贈),以及慰撫金

財產如何區分?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表示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前財產及其孳息、婚後財產的區分至關重要。婚前財產所生的利息、股息等孳息,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若無法證明財產是婚前或婚後取得,則推定為婚後財產。

財產價值計算的基準時點

《民法》第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這點非常關鍵!原則上以關係消滅時(如協議離婚生效日、一方死亡日)為準;但若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這對於財產價值波動大的資產,影響甚鉅。

財產規劃的兩大關鍵風險與機會

  1. 惡意脫產:防範與追討的策略 在離婚前夕,一方惡意轉移財產以減少分配額,是財產規劃者必須警惕的風險。

《民法》第1030-3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實務案例:變賣汽車的脫產疑雲 某對夫妻因感情不睦準備離婚,先生名下有一輛兩人共同出資購買的汽車。太太曾明確告知先生不可擅自變賣。然而,在雙方爭執後,先生仍將汽車出售。太太在訴請離婚時,主張先生此舉是惡意脫產,要求將售車所得納入剩餘財產計算。法院審理後認為,先生明知夫妻對汽車所有權有爭執,仍逕自出售,且未能合理解釋款項去向或賣車必要性,因此認定先生的行為是為了減少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判決將該汽車價值追加計算為先生的婚後財產。

給規劃者的啟示:務必提醒客戶妥善保存財產證明,並在婚姻關係惡化時,密切關注對方是否有異常的財產處分行為。若有疑慮,應盡早諮詢,並注意五年追溯期。

  1. 約定財產制:彈性規劃的利器與溯及效力 約定財產制,特別是分別財產制,是避免未來剩餘財產分配爭議的有效工具。更重要的是,夫妻在婚後仍有機會改變財產制度,甚至可以約定溯及適用。

實務案例:婚後約定分別財產並溯及生效 一對夫妻結婚多年,原適用法定財產制。後來雙方合意簽訂分別財產制契約,並約定該契約溯及自結婚日起生效。當婚姻關係結束時,一方主張簽約時對內容不了解,且溯及約定無效,要求進行剩餘財產分配。然而,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其請求。法院認為,民法允許夫妻在婚後變更財產制,且對於生效日期並無限制,只要雙方合意且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溯及生效的約定在夫妻之間應屬有效。

給規劃者的啟示:這意味著夫妻可以透過合意,改變過去適用法定財產制期間的財產分配方式。這為財產規劃提供了極大的彈性,但請務必提醒客戶,此類約定雖對夫妻內部有效,但若未經登記,仍無法對抗第三人(如債權人)。

實務操作指引:為客戶打造穩固的財產防線

  1. 婚前或婚後約定財產制:對於高資產客戶或有特殊財產規劃需求的客戶,建議考慮約定財產制,特別是分別財產制,以明確財產歸屬,減少未來爭議。
  2. 財產證明與紀錄:無論何種財產制,都應建議客戶妥善保存婚前財產證明、婚後財產的取得來源(如薪資證明、投資所得、繼承文件、贈與契約等)以及債務證明。這些資料在未來財產清算時是重要的舉證依據。
  3. 變更財產制務必登記:若夫妻決定變更財產制,務必提醒客戶向法院辦理登記,以確保其對外效力,避免未來對抗第三人時產生困擾。
  4. 警惕惡意脫產徵兆:在客戶婚姻關係不睦時,提醒他們留意配偶是否有異常的財產處分行為,如大額轉帳、資產低價出售等,並建議及時採取法律行動。

結語

夫妻財產制不僅是法律條文,更是影響個人與家庭財富的重要機制。作為財產規劃者,深入理解這些規則,並能將其應用於客戶的實際情況,將使您的服務更具價值與前瞻性。透過專業的法律知識,您可以協助客戶預見風險、規劃未來,確保其財產在婚姻關係中得到妥善的保護與傳承。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客戶想在婚前約定分別財產制,有哪些注意事項?

A: 婚前約定分別財產制是明確財產歸屬的有效方式。首先,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擬定,確保條款完備。其次,簽訂後務必向法院辦理登記,這樣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避免未來配偶的債權人主張該財產為夫妻共有而進行追償。最後,應將各自的婚前財產清單詳列並附於契約中,作為未來區分財產的依據。

Q: 如果客戶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如何計算剩餘財產?

A: 在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的計算原則是「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的餘額,多的那一方要分一半給少的那一方」。需要注意的是,因繼承或無償取得(如受贈)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範圍。財產價值的計算時點,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若客戶是透過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的財產價值為準。建議客戶備妥所有婚後財產證明,包括銀行帳戶、不動產、股票、車輛等,以及相關負債證明,以利計算。

Q: 客戶擔心配偶惡意脫產,我能提供什麼建議?

A: 若客戶擔心配偶惡意脫產,應提醒其及早蒐集證據。這包括監控配偶的財產動態、保存相關交易紀錄(如大額提款、資產轉移、低價出售不動產或股票等),並記錄溝通內容。民法規定,若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他方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該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因此,及時掌握資訊並尋求法律協助,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Q: 夫妻婚後改用分別財產制,並約定溯及生效,對財產規劃有何影響?

A: 夫妻婚後合意改用分別財產制並約定溯及生效,依最新實務見解,在夫妻之間是有效的。這意味著即使原本適用法定財產制,透過這樣約定,可以使過去的婚後財產不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這為客戶提供了極大的財產規劃彈性,特別是對於希望明確區分個人財產的客戶。然而,必須強調,此類約定若未向法院辦理登記,對善意的第三人(例如配偶的債權人)不具對抗力。因此,務必提醒客戶進行登記,以確保規劃的完整性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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