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財產制解析:財產規劃必知的風險與機會

夫妻財產制解析:財產規劃必知的風險與機會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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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台灣夫妻財產制:財產規劃者的致勝關鍵

作為一名專業的財產規劃者,您深知為客戶規劃財富不僅是數字的堆疊,更涉及家庭關係與法律規範的層層考量。在台灣,夫妻財產制度是財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其複雜性常讓許多人卻步。無論是「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實務上最常見的「法定財產制」及其核心的「剩餘財產分配」,都可能在婚姻關係變動時,對客戶的資產產生重大影響。深入理解這些制度,將是您為客戶提供全面且具前瞻性規劃的關鍵。

台灣夫妻財產制度面面觀

台灣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分為兩大類:「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包含「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由於大多數夫妻未特別約定,因此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然而,若客戶選擇共同財產制,其影響將截然不同。

共同財產制:公同共有與潛在風險

在約定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有財產」外,將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這意味著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擁有不可分的權利,處分時原則上需要雙方同意。

《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這項規定賦予夫妻對共同財產緊密的連結,但同時也帶來風險:

  • 債務連帶風險:依據《民法》第1034條,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都應由共同財產及各別特有財產負責清償。這表示,即使債務是配偶一方所負,債權人仍可能就共同財產請求清償,對另一方構成潛在風險。
  • 處分權限制:處分共同財產原則上需他方同意,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可能不受此限制,除非他們明知或可得而知欠缺同意。

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其核心機制便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旨在肯定夫妻雙方對婚姻的共同貢獻,無論是經濟收入或家務勞動,均應在財產上獲得公平的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 計算方式:以關係消滅時(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基準,計算夫或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其差額應平均分配。
  • 排除項目:繼承、無償取得(如贈與)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 法院調整權: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並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實務案例解析:夫妻間債務的認定盲點

在剩餘財產分配的實務中,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是否應列入計算,曾是高度爭議的焦點。這直接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結果,對財產規劃至關重要。

情境故事:陳先生與林小姐結婚多年,採法定財產制。婚姻期間,林小姐因個人投資急需資金,向陳先生借貸一筆大額款項,並簽下借據。幾年後兩人感情生變,協議離婚。在計算剩餘財產時,陳先生主張林小姐應將這筆向他借的錢列為其婚後債務扣除。

法院觀點演變

早期,法院傾向將夫妻間的債權債務一併列入婚後財產的積極與消極項目計算。然而,最高法院在近年的一個重要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8號民事判決)中,推翻了此一原則。該判決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本質是對婚姻貢獻的分享,如果將一方因侵權行為或其他非關婚姻協力而對他方所負的債務列入扣除,將導致負債者坐享其成,有失公平。因此,對於這類非因婚姻協力而產生的夫妻間債務,傾向不予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對規劃者的啟示:這顯示法院在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時,已從單純的文義解釋轉向更注重實質公平性,並會審酌債務發生的原因與性質。因此,在評估客戶的剩餘財產時,需細緻區分夫妻間債務的來源,不能一概而論。

財產規劃者必備:實務操作建議

為客戶提供周全的財產規劃,您應協助他們預防潛在風險:

  • 文件證明留存:指導客戶妥善保存婚前財產證明(如存摺、權狀、購置憑證)、繼承或受贈證明、以及所有債務借貸契約與金流證明。這些是未來認定財產歸屬的關鍵證據。
  • 資金流向清晰化:若客戶有婚前財產,建議將婚後所得與婚前財產分開管理,並保留清晰的資金流向紀錄,避免混淆。
  • 留意異常財產變動:提醒客戶若發現配偶有異常的財產處分行為(特別是《民法》第1030條之3所指的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應及早應對。
  • 記錄家庭貢獻:鼓勵客戶保留對家庭非經濟貢獻的證明,如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的紀錄,這在法院調整分配額時可能成為有利依據。
  • 時效提醒:告知客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務必及早主張權利。

結語

夫妻財產制度的理解,是財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一塊拼圖。透過對共同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核心概念的掌握,以及對實務判決趨勢的洞察,您將能更精準地識別客戶的潛在風險,提供更具前瞻性和保障性的財產規劃方案。 proactive的規劃,才能讓客戶的財富在婚姻關係變動時,依然穩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特有財產」?對財產規劃有何影響?

A: 特有財產是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例如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品、職業必需品、或經贈與人聲明為特有財產的贈與物。在共同財產制下,特有財產由個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納入共同財產;在法定財產制下,特有財產也不計入婚後財產,因此不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了解特有財產的範圍,能幫助客戶在規劃時更清晰區分個人資產與夫妻共同資產,避免混淆。

Q: 共同財產制下,配偶的債務會影響到我的客戶嗎?

A: 是的,會。根據《民法》第1034條,無論是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都應由共同財產及各別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這意味著,即使債務是配偶一方所負,債權人仍可向共同財產請求清償。因此,在共同財產制下,客戶需特別留意配偶的債務狀況,建議客戶避免為配偶的債務提供連帶保證,並定期檢視共同財產的狀況,以降低風險。

Q: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哪些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A: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有兩類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一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例如繼承所得的遺產、受贈的財產;二是「慰撫金」。這兩類財產即使是在婚後取得,也不屬於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因此不納入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規劃時應確保客戶能提供相關證明,以利區分。

Q: 如果客戶擔心配偶惡意脫產,有什麼預防措施?

A: 若客戶擔心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惡意處分婚後財產,可提醒客戶留意配偶異常的財產變動。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配偶為減少他方分配而於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該財產仍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雖然法律提供追溯機制,但最根本的預防是協助客戶保留清晰的財產紀錄,並在發現異常時及早諮詢,必要時可考慮聲請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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