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夫妻財產規劃的關鍵:約定財產制契約
作為專業的財產規劃者,您深知資產配置與風險管理不僅關乎個人財富,更需審慎考量家庭關係中的財產歸屬與分配。在台灣,夫妻財產制是影響婚姻期間及關係消滅時財產分配的核心法律框架。理解約定財產制契約的奧秘,將是您為客戶提供更全面、更穩健規劃的關鍵。
釐清夫妻財產制的選擇與要件
台灣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分為兩大類: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若夫妻未特別約定,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然而,透過約定財產制契約,夫妻能更彈性地規劃其財產關係。
1. 選擇權與生效時點:
根據《民法》第1004條規定: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表示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選擇民法所規定的約定財產制(如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取代預設的法定財產制。這種選擇權賦予夫妻高度的財產規劃自由。
2. 契約的「要式性」:書面為必要
《民法》第1007條明確規定了契約的法定形式要件: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這條文至關重要!無論是訂立、變更或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都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否則契約不生效力。這保障了契約的嚴謹性與可追溯性。
3. 契約的「公示性」: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即使契約已書面訂立,若要其效力能擴及於第三人(例如債權人),則必須辦理登記。《民法》第1008條規範了這一點:
《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這意味著,未經登記的約定財產制,對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仍會被視為適用法定財產制。對於財產規劃者而言,務必提醒客戶:登記是確保契約效力能對外宣示的唯一途徑,也是資產保護的關鍵一步。
實務案例解析:婚後約定溯及適用分別財產制
在財產規劃實務中,客戶常會有疑問:夫妻在婚後才決定改用約定財產制,是否能讓契約效力追溯到結婚當天?這牽涉到「溯及適用」的問題。過去,這在實務上曾有爭議,但近期最高法院已明確給出答案。
案例情境:
想像您的客戶陳先生和王小姐,在結婚多年後,事業穩定且累積了相當的資產。為了更清晰地劃分個人財產,並簡化未來的財產管理,他們決定簽署一份分別財產制契約,並且特別約定,這份契約的效力,將追溯至他們結婚的那一天。然而,王小姐後來對此約定提出異議,主張該溯及條款無效,並要求進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怎麼說?
針對此類情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選擇或改定財產制,法律並未限制訂立時期。法院強調,夫妻於婚後選擇分別財產制並合意溯及生效日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於夫妻間應屬有效。儘管此約定會影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這屬於夫妻自由處分其財產的結果,應發生拘束兩造之效力。
案例啟示:
這項判決確立了夫妻財產制契約,特別是改定為分別財產制並溯及適用,在夫妻之間具有效力,且不因影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無效。這對財產規劃者而言是重要的指引,代表夫妻確實有權在婚後透過契約,重新定義其過往的財產關係,但仍需注意對第三人的效力問題。
財產規劃者必備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客戶規劃夫妻財產制契約,請務必掌握以下要點:
- 確保書面形式: 提醒客戶,契約必須以正式書面形式簽署,並載明雙方基本資料。這是契約生效的根本。
- 明確約定內容: 契約應清楚載明選擇的財產制種類(例如:分別財產制),以及生效日期。若客戶希望溯及適用,務必明確載明「自結婚之日起」或特定日期生效,避免模糊空間。
- 詳列財產清單: 建議客戶附上詳細的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特別是不動產、車輛、存款、股票等重要資產。這有助於未來財產歸屬的釐清,減少爭議。
- 考慮辦理公證: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4條,契約經公證後,聲請登記時可由夫妻一方單獨聲請,簡化程序。公證也能增加契約的證明力。
- 務必辦理登記: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依《民法》第1008條,契約訂立後務必向法院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約定財產制,對第三人而言仍視為法定財產制,可能導致客戶權益受損。登記時需備妥相關文件,如契約書、財產目錄、夫妻簽名式或印鑑等。
綜合考量與風險提醒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影響: 選擇分別財產制將排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若約定溯及適用,則溯及期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將被排除。規劃時務必讓客戶充分理解此點。
- 對債權人權益的影響: 雖然夫妻間的約定財產制契約有效,但若有脫產意圖,債權人仍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如撤銷訴權)主張權利。因此,契約的訂立應基於真實意圖,而非規避債務。
結語
夫妻財產制契約是財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工具。透過精準的法律理解與實務操作,您可以協助客戶有效管理婚姻資產、預防潛在風險。提醒客戶充分溝通、明確約定並確實辦理登記,將是確保其財產規劃目標實現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的主要差異是什麼?
A: 法定財產制是夫妻未特別約定時自動適用的制度,其核心特徵是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約定財產制則是夫妻透過契約選擇的制度,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一旦選擇,即排除法定財產制的適用,並依契約內容規範財產歸屬與管理。選擇分別財產制,則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 為何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後「務必登記」?
A: 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若未經登記,則無法對抗第三人。這表示,即便夫妻之間契約已生效,但對不知情的第三人(例如債權人)而言,仍可能視為適用法定財產制。為確保契約效力能對外宣示,並保障交易安全與第三人信賴,登記是不可或缺的步驟,能有效預防未來潛在的法律爭議。
Q: 夫妻婚後才簽訂分別財產制契約,可以追溯到結婚日生效嗎?
A: 根據我國最新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書面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並合意溯及自結婚日起生效,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於夫妻間應屬有效。這表示夫妻間可以透過契約,重新定義其過往的財產關係。但請注意,此溯及效力主要限於夫妻內部關係,對第三人仍需依登記時點判斷。
Q: 約定財產制契約是否能完全避免債務風險?
A: 約定財產制契約(特別是分別財產制)有助於劃分夫妻各自的財產,理論上可避免一方債務牽連他方財產。然而,這並非絕對。若契約的訂立有「脫產」或「規避債務」的意圖,債權人仍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如撤銷訴權)主張權利,要求撤銷該契約。因此,契約的訂立應基於真實的財產規劃目的,而非惡意規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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