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房產登記,貸款人必知:保障權益防糾紛

夫妻房產登記,貸款人必知:保障權益防糾紛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房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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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是人生大事,對許多房屋貸款人來說,這不僅是財務上的承諾,更是未來家庭的基石。然而,在夫妻共同打拼的過程中,房產究竟該登記在誰的名下?登記方式又會對未來的權益產生什麼影響?這些問題,往往在甜蜜的購屋喜悅中被忽略,卻可能在日後引發意想不到的法律糾紛。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深入解析夫妻房產登記的法律眉角,讓您在申請房屋貸款的同時,也能聰明保障自己的權益!

夫妻房產登記,為何如此重要?

房屋貸款的申請與核准,與房產的所有權歸屬息息相關。銀行在審核貸款時,會仔細檢視不動產的登記狀態。一旦房產所有權不夠明確,或夫妻間對於房產歸屬存在潛在爭議,都可能影響您的貸款條件,甚至在未來面臨離婚、繼承等情況時,引發嚴重的財產糾紛。因此,理解台灣的夫妻財產制,是每位房屋貸款人都必須做的功課。

搞懂夫妻財產制:新舊法差異大!

在台灣,夫妻若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原則上都會自動適用《民法》中的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的預設模式

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表示,只要您和配偶沒有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其他財產制(如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您的夫妻財產關係就屬於法定財產制。然而,這個制度在不同的修法時期,對於財產的歸屬有著截然不同的認定:

舊法時期(1985年6月4日以前結婚):聯合財產制

如果您是在1985年6月4日以前結婚,且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那麼您的婚姻關係適用的是舊《民法》的聯合財產制。在舊法下,財產的歸屬原則與現行法大相徑庭:

修正前《民法》第1017條第1項、第2項:「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但妻之特有財產不在其內。」、「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

簡而言之,在舊法下,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即使登記在妻名下,若無法證明為妻的特有財產(如妻的勞力所得、個人專用物)或原有財產(如婚前財產、繼承所得),所有權仍可能歸屬於夫,這就是所謂的「夫有妻名」現象。

新法時期(1985年6月5日以後結婚):各自所有與推定共有

如果您是在1985年6月5日以後結婚,或符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的過渡條款規定,則適用的是現行《民法》的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現行法強調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無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各自所有。只有在無法證明財產歸屬時,才會推定為夫妻共有。這與舊法「夫有妻名」的原則有著本質上的不同,更符合現代夫妻平權的精神。

借名登記:名義與實質的學問

除了上述的財產制度,夫妻間還可能存在一種特殊的登記方式——借名登記。這指的是夫妻一方(實質所有權人)為了特定目的(例如節稅、規避債務等),將自己的房產登記在配偶名下(名義登記人),但實際的管理、使用、收益仍由實質所有權人負責。借名登記的關鍵在於雙方必須有「借名合意」,也就是明確約定好名義與實質所有權的分離。

實務案例解析:別讓房產登記成為家庭地雷!

理解了法律條文,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如何影響房產歸屬,這些情境可能就發生在您身邊:

案例一:老夫老妻的房產爭議(舊法適用)

老王和老李於1976年結婚,未約定財產制。老王在婚後獨資購買了一間公寓,但應老李要求,將其中1/3的所有權登記在老李名下。多年後,兩人關係生變,老王主張這1/3的產權實際上仍歸他所有,因為是他的錢買的,要求老李將產權更名登記回來。老李則抗辯自己有出資。法院最終認定,由於夫妻適用舊法下的聯合財產制,且老王能證明房款由他獨資支付,老李也無法證明這1/3是她的特有財產,因此判決該公寓的1/3所有權仍歸老王所有,老李應配合辦理更名登記。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舊法適用下,即使房產登記在配偶名下,若無法證明為其特有財產,所有權仍可能歸屬於出資的另一方。

案例二:離婚後的房產歸屬羅生門(新法與借名登記)

阿華與小芳離婚後,阿華主張他們婚前共同居住的房子,是他婚前獨資購買並借名登記在小芳名下,因此要求小芳將房子過戶給他。但小芳反駁,強調這是婚後兩人共同出資購買的。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阿華確實有部分出資,但小芳也負擔了部分費用,且房子一直供兩人共同居住,難以僅憑出資就認定雙方有「借名登記」的合意。最終,法院根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規定,認定這棟房子應由阿華和小芳各持有一半的應有部分,判決小芳應將其1/2的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給阿華。

指導意義: 本案顯示在現行法下,若無法明確證明財產歸屬,法院傾向推定為夫妻共有。同時,主張借名登記者需負嚴格的舉證責任,僅有出資事實不足以證明借名合意,書面約定至關重要。

房屋貸款人的房產登記實用建議

為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房屋貸款人應在房產登記前,就與配偶充分溝通並做好規劃:

婚前購屋:

  • 明確所有權: 務必在婚前就明確房產所有權,並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購置契約、付款證明、登記謄本等。這是證明婚前財產的關鍵。

婚後購屋:

  • 共同出資購置: 若夫妻雙方都有出資,建議將房產登記為「分別共有」,並在登記時就明確約定各自的應有部分(例如各1/2)。這能最清晰地劃分權責,避免未來爭議。

  • 一方獨資購置,但登記在配偶名下(借名登記):

  • 務必簽訂書面借名登記契約! 這是最重要的防線。契約中應詳細載明:

  • 不動產的詳細標示(地址、地號、建號)。

  •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登記人。

  • 借名登記的目的(例如:節稅、規避債務)。

  • 實質所有權歸屬出資人,名義登記人僅為代名登記。

  • 名義登記人應配合辦理移轉登記的義務。

  • 相關費用(貸款、稅費、管理費等)的負擔方式。

  • 契約終止的條件與方式。

  • 保留資金流向證明: 無論是頭期款、貸款繳納、裝潢費、稅費、管理費等,所有支付紀錄都應妥善保留,這是證明出資與所有權歸屬的關鍵證據。

  • 妥善保管權狀: 實質所有權人應保管不動產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印鑑證明等重要文件。

  • 贈與: 若您確實有意將不動產無償贈與配偶,務必明確表示贈與意圖,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建議保留贈與證明,避免日後被誤認為借名登記,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重點提醒:

在夫妻財產關係中,信任固然重要,但書面約定和證據保留更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基石。特別是涉及大額不動產時,務必考慮周全,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確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規定。

結論

總結來說,夫妻房產登記看似簡單,實則牽涉複雜的法律規定與潛在風險。無論您是婚前購屋、婚後共同打拼,或是基於特定考量而選擇借名登記,務必提前規劃,並將所有權屬關係白紙白字明確化。清晰的資金證明、妥善的文件保管,加上夫妻間坦誠的溝通與共識,才是保障您房產權益、讓房屋貸款之路走得更穩健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一人名下好嗎?

A: 不建議。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離婚或繼承爭議,建議將房產登記為「分別共有」,並在登記時就明確約定各自的應有部分(例如各1/2),這樣能最清晰地劃分權責。如果您堅持登記在一人名下,則務必簽訂一份詳細的書面「借名登記契約」,明確記載實質所有權歸屬與相關權利義務,並保留所有資金往來證明。

Q: 我婚後用自己的薪水買房,登記在我名下,這算是我的個人財產嗎?

A: 在現行《民法》法定財產制下,婚後以自己薪資購買的財產屬於「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原則上,這屬於您的個人財產。但若未來發生爭議,且您無法明確證明該財產為您個人所有,依法律規定,仍可能被推定為夫妻共有。因此,建議您保留相關的資金來源證明,以釐清權屬。

Q: 借名登記契約一定要找律師簽嗎?自己寫可以嗎?

A: 雖然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借名登記契約必須由律師簽署,但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律師能確保契約內容完整、合法且周延,避免遺漏關鍵條款或使用模糊不清的文字,從而大幅降低未來發生爭議時的風險。自行撰寫的契約,若不夠嚴謹,可能在法律上產生漏洞。

Q: 如果我把房子登記在配偶名下,但實際上是借名登記,對方卻不承認怎麼辦?

A: 若您沒有簽訂書面借名登記契約,在法律上要證明借名合意將會非常困難。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審酌多方證據,包括資金流向(誰支付了購屋款、貸款、稅費等)、權狀保管情況、實際管理使用情形、以及雙方是否有過明確的口頭約定等。若證據不足,房產很可能被認定為贈與,或依現行法推定為夫妻共有。因此,事先簽訂書面契約是最佳的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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