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新婚夫妻們,恭喜您們步入人生的新階段!當您們手牽手走向未來,除了規劃蜜月旅行、新居裝潢,有沒有想過「我們的錢,是誰的錢?」這個問題呢?別擔心,這不是要潑冷水,而是要幫助您們為幸福的婚姻生活,打下更堅實的財務基礎。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兩種:「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今天,律點通要特別為您們解析「共同財產制」可能存在的風險,並與「法定財產制」進行比較,讓您們更清楚如何守護彼此的財富。
約定共同財產制:同甘共苦,債務也「共同」?
「共同財產制」是一種需要夫妻雙方以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後才生效的財產制度。它的核心精神是「公同共有」,也就是說,除了少數「特有財產」外,夫妻婚前擁有的財產,以及結婚後賺取的所有收入和財產,都會合併成為夫妻共同的財產,並由雙方共同擁有。
什麼是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 第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簡單來說,就是除了個人專用物品(如衣服、工具)、受贈時特別聲明為個人所有的財產等「特有財產」外,其他所有財產,不論是誰婚前帶來的,或是婚後賺到的,都變成夫妻倆「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的共有財產。
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共同管理(《民法》第1032條)。這意味著,對於共同財產的重大處分,通常需要雙方同意。
共同財產制的最大風險:債務責任
這是選擇共同財產制時,新婚夫妻們最需要留意的部分!
根據《民法》** 第1034條**: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這條文的意思是,不論是婚前就有的債務,還是婚後才產生的債務,都應該先用「共同財產」來償還。更重要的是,即使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人配偶的「特有財產」也可能要負清償責任。這表示,如果一方有高額債務,另一方的財產(包括特有財產)也可能受到波及,風險相對較高。
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分配
當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過世或改定財產制),財產如何分配呢?《民法》第1040條規定,夫妻各自取回他們在訂立契約時的財產,而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共同財產,則由夫妻各得一半。但如果之前有特別約定,則從其約定。
法定財產制:多數夫妻的預設選項,有何不同?
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它的核心概念是「各自所有」。
什麼是法定財產?
根據《民法》** 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擁有和管理自己的財產(《民法》第1018條),債務也是各自負責,相對獨立。但它有一個獨特的機制,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核心機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根據《民法》**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這表示,當婚姻關係結束時,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雙方可以要求將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小心!「不當減少」財產的陷阱!
為了避免一方惡意脫產,《民法》第1030-3條規定,如果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進來。但要證明「惡意」並不容易,法院會綜合判斷行為的合理性與意圖。
一張表看懂兩種財產制
特性 | 共同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 |
---|---|---|
財產歸屬 | 夫妻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公同共有」 | 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分為「婚前」與「婚後」 |
管理權限 | 原則共同管理,可約定一方管理 | 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
債務責任 | 婚前婚後債務,由共同財產及債務人配偶特有財產清償 | 原則各自負責,但家庭生活費用負連帶責任 |
關係消滅 | 各自取回婚前財產,婚後共同財產各半 | 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特定財產不計入) |
生效方式 | 需契約約定並法院登記 | 未約定者,法律自動適用 |
真實案例故事: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案例一:小陳夫妻的財務管理提醒
小陳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後來,妻子發現先生阿明有高額借貸、提領存款、甚至出售房地產,卻都沒有告知她。妻子擔心先生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的疑慮,嚴重動搖了她對婚姻的信任,於是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法院審理後發現,先生阿明雖然有這些財務行為,但多數借款都是用於經營生意、清償舊債或投資股票,而且大部分債務都已清償,夫妻整體婚後財產總額甚至還有提升。由於太太無法證明先生有「惡意脫產」的意圖,法院最終駁回了太太的聲請。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法定財產制,夫妻間的財務透明度也很重要。如果選擇共同財產制並約定由一方管理,更要明確約定管理權限和監督機制,避免因管理不當引發爭議,甚至導致關係破裂。
案例二:阿華夫妻的債務清算啟示
阿華夫妻同樣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太太向先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在計算過程中,太太提出她曾為先生代墊保險費、還有先生對她家暴應負的損害賠償、以及子女的扶養費等債務,主張這些都應該從先生應分配給她的錢裡面扣除。法院在審理後,確實將太太主張的代墊款項和部分扶養費債權納入計算,並准許與先生應分配的剩餘財產差額互為抵銷。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是夫妻,彼此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可能非常複雜。不論選擇哪種財產制,夫妻間若有借貸或代墊款項,都應有明確的紀錄。尤其在共同財產制下,一方的債務會直接影響共同財產,因此更要對彼此的財務狀況有充分了解,並妥善保留所有財務往來的證據。
給新婚夫妻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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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誠溝通,建立財務共識: 在步入婚姻前或新婚初期,找個時間和伴侶好好聊聊彼此的財務狀況、消費習慣和理財目標。這不僅是金錢的規劃,更是對未來生活方式的共同想像。共同討論並選擇適合您們的夫妻財產制,是為幸福打下基礎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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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證明,保留關鍵文件: 無論選擇哪種財產制,所有與財產取得、處分、債務清償相關的文件(如買賣契約、贈與證明、銀行對帳單、借貸契約等),都應妥善保存。特別是婚前財產的證明,日後若有爭議,這些都是釐清財產歸屬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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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視,彈性調整: 婚姻生活會隨著時間推進而有變化,財務狀況也不例外。建議夫妻定期(例如每年)檢視共同或各自的財務狀況,並根據實際需求和人生階段(如生兒育女、購屋置產、創業投資等)討論是否需要調整理財策略或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是可以變更的,只要雙方合意並辦理登記即可。
結語:為幸福加把「法律鎖」
婚姻不只是愛情的結合,也是兩個人生活與財產的融合。了解夫妻財產制,並非為了預設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而是為了在愛的基礎上,為彼此的財產安全加一道防護網。當您們對這些基本法律概念有清晰的認識,就能更從容地面對未來的挑戰,讓幸福的婚姻生活更加穩固、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共同財產制下,如果我先生(或太太)欠債,我的財產會受影響嗎?
A: 是的,會受到影響。根據《民法》第1034條,不論是婚前或婚後產生的債務,都應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人配偶的「特有財產」也可能要負清償責任。這表示,您的個人財產也有被波及的風險。
Q: 法定財產制下,我全職在家照顧家庭,沒有賺錢,離婚時我的家務勞動算不算對財產的貢獻?
A: 當然算!法院在判斷剩餘財產分配比例時,會綜合考量夫妻對婚姻的整體協力狀況,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非經濟性貢獻。這些付出使另一方得以專心事業,間接促成了財產的增加,因此會被視為對家庭的貢獻,不應因此而減少您的分配權益。
Q: 我要怎麼證明哪些財產是我婚前就有的,才不會被列入婚後財產分配?
A: 您需要保留充足的證據來證明這些財產在結婚前就已存在,例如:結婚前的銀行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股票交割單、車輛行照等。此外,如果是婚後因繼承或他人無償贈與而取得的財產,也要保留相關的繼承證明或贈與契約,這些都是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的財產。
Q: 如果我發現對方在離婚前有「脫產」的行為,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不當處分婚後財產的行為,且目的是為了減少您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您可以主張將這些被處分的財產「追加計算」回來。這需要您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有惡意脫產的意圖和行為。建議您收集相關的轉帳紀錄、買賣契約、贈與證明等,越詳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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