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財產制這樣選!契約訂立、變更與登記全解析

夫妻財產制這樣選!契約訂立、變更與登記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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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您婚姻財產規劃的基石

步入婚姻,除了情感的結合,財產的規劃也是不可忽視的一環。台灣的《民法》為夫妻提供了多種財產制度選擇,但許多人對此一知半解,甚至誤以為「船到橋頭自然直」。然而,若能在婚前或婚後,依據自身情況審慎選擇並妥善處理夫妻財產制,不僅能減少未來潛在的財產糾紛,更能為彼此的關係增添一份穩固與安心。

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夫妻財產制的種類、契約訂立的法律要件,以及為什麼「登記」如此重要。讓我們一同探索,如何為您的婚姻財產打造最堅實的法律保障。

認識三種夫妻財產制:您的選擇有哪些?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兩大類: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包含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1. 法定財產制:預設的選擇 當夫妻雙方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時,依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便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是一種「各自所有、共同生活、剩餘分配」的制度。意思是,婚後財產原則上各自管理,但當婚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可以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 共同財產制:財產共有的模式 若夫妻選擇「共同財產制」,除了特有財產(如專供個人使用的物品、職業上必需品、受贈物上註明為特有財產等)外,夫妻所有財產及所得,都屬於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所有與管理。這種制度強調財產的共享與一體性。

  3. 分別財產制:各自獨立的模式 選擇「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這意味著夫妻的財產完全獨立,彼此的債務也原則上互不影響。這種制度賦予夫妻高度的財產自主權。

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關鍵要點

無論您想選擇哪一種約定財產制,都必須符合以下法律規定:

  1. 訂立時機與選擇 《民法》第1004條規定: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表示您可以在結婚前就先簽訂好契約,也可以在結婚後,甚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隨時透過契約變更或廢止現行財產制,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民法》第1012條)。

  1. 契約的「書面」形式 這是最重要的要件之一!《民法》第1007條明確規定: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這代表口頭約定夫妻財產制是無效的!無論您和伴侶達成多麼明確的共識,都必須白紙黑字寫下來,並由雙方簽名,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1. 「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即使您和伴侶簽訂了書面契約,若沒有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僅限於夫妻內部。換句話說,對於不知情的第三人(例如債權人),您的約定財產制可能不具備法律效力。這就是《民法》第1008條所強調的:

《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舉例來說,如果您的伴侶對外負債,而您們約定的是分別財產制且未經登記,債權人可能仍會認為您們適用法定財產制,進而影響到您的個人財產。因此,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務必向法院聲請登記

實務案例:溯及生效的效力與影響

「律點通」曾處理過一個類似的案例:阿華與美玲結婚多年,一直適用法定財產制。隨著美玲的事業發展,收入與資產快速成長,兩人開始思考如何更清晰地劃分彼此的財產。經過深思熟慮,他們決定簽署一份書面契約,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且特別註明,這個約定要 「溯及」到他們結婚的那一天起生效,同時也依照規定,向法院辦理了登記。

幾年後,婚姻關係走到盡頭,阿華認為,美玲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資產,他有權利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然而,法院審理後卻認為,阿華與美玲當初已明確合意改用分別財產制,且約定溯及生效,並完成了登記,這屬於夫妻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的財產處分,因此阿華無法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確實可以透過契約將財產制溯及適用至結婚日,即使這會影響到原先可能累積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也再次強調了契約的書面形式、登記的重要性,以及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重要性。

您的財產規劃,從現在開始!

選擇合適的夫妻財產制,是您婚姻財產規劃的第一步。無論是婚前或婚後,只要您與伴侶有共識,都可以透過書面契約來約定。更重要的是,請務必記得向法院辦理登記,才能確保您的約定對外具有法律效力,真正保障您與伴侶的權益。

透過審慎的規劃與合法的程序,您可以為您的婚姻生活奠定更穩固的財產基礎,讓彼此的關係在信任與保障中,走向更美好的未來。同性伴侶的財產制也完全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因此上述原則亦一體適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們沒有訂立任何夫妻財產制契約,會怎麼樣?

A: 若夫妻沒有特別訂立契約,根據《民法》第1005條,您們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婚後財產各自管理,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若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即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 我們在婚後才決定改用分別財產制,可以嗎?

A: 完全可以。根據《民法》第1004條及第1012條,夫妻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以書面契約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或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如分別財產制)。重要的是,契約必須是書面形式,並且建議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Q: 為什麼夫妻財產制契約一定要辦理登記?不登記會有什麼風險?

A: 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若未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這表示契約的效力僅限於夫妻內部。例如,若未登記,當一方對外負債時,債權人可能仍會視您們適用法定財產制,進而可能影響到您個人財產的安全,或導致財產歸屬的爭議。

Q: 我們婚後才簽訂分別財產制契約,可以約定溯及到結婚日生效嗎?這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嗎?

A: 是的,實務上最高法院已肯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透過書面契約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並約定溯及自結婚日起生效。此類約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是有效的。然而,這確實會直接影響並可能使您們原先累積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歸於消滅,因為在溯及生效的分別財產制下,原則上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因此,雙方在簽訂此類契約時,務必充分理解其法律效果並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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