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新婚夫妻們,恭喜你們即將開啟人生的新篇章!婚姻是愛情的結晶,也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開始。除了甜甜蜜蜜的日常,如何妥善規劃與管理婚後財產,更是維繫長久幸福不可或缺的一環。別擔心,這不是要你們斤斤計較,而是要讓你們對彼此的財產權益有更清晰的認識,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誤會與爭執。
在台灣,夫妻的財產關係主要分為兩種制度: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今天,律點通將帶你們深入淺出地了解這些法律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讓你們知道如何為自己的婚姻財產打下穩固的基礎!
搞懂夫妻財產制:兩種選擇,兩種保障
在台灣,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法律會自動幫你們選擇一種財產制度,這就是所謂的「法定財產制」。但你們也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透過簽訂契約來選擇不同的財產制度,這就是「約定財產制」。
1. 法定財產制:預設的保障
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表示,如果你們沒有特別去約定,婚後你們的財產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這種制度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也就是說,你的錢還是你的,我的錢還是我的。但最重要的一點是,當婚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時,會產生一個重要的權利,叫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了這個權利: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來說,就是你們婚後努力賺的錢,扣掉各自的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多的那一方要將差額的一半分給少的那一方。但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如贈與)和慰撫金則不列入計算。
2. 約定財產制:自主的選擇
《民法》第1004條賦予了夫妻選擇的自由: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你們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約定財產制,目前主要有兩種: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選擇約定財產制,代表你們對彼此的財產關係有更高的自主權,不受法定財產制的拘束。
- 共同財產制: 夫妻的財產除了特有財產外,都歸夫妻共同所有,由夫妻共同管理。
-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彼此的財產完全獨立,各自負擔各自的債務,也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制契約:白紙黑字與公開登記
無論你們選擇哪種約定財產制,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步驟必須完成,才能讓你們的約定真正發揮效力,並且對外人也有影響力。
1. 書面形式:約定要寫下來!
《民法》第1007條明確規定: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這表示,你們的約定不能只是口頭說說,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簽名蓋章,這樣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即使你們說好要用分別財產制,但沒有書面契約,法律上還是會認定你們適用法定財產制喔!
2. 登記對抗主義:讓全世界都知道你們的約定!
光是寫下來還不夠,更重要的是要辦理「登記」。《民法》第1008條規定了這一點:
《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它告訴我們,即使你們夫妻間的契約已經寫好並且有效,但如果沒有去法院辦理登記,那麼這個約定就無法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例如債權人)。這就像你們在家裡貼了一張公告,但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一樣,外面的人並不知道你們的約定。
生活實例:夫妻財產制的眉眉角角
透過幾個實際案例,讓你們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生活中會如何影響你們的權益:
案例一:婚後才想改,可以追溯到結婚那天嗎?
小明和小美在2011年結婚,一開始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所以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過了幾年,小明想創業,為了讓彼此的財務更獨立,也避免未來可能因事業風險影響到小美的財產,他們在2021年簽訂了一份「分別財產制契約書」,並特別約定:「本契約自結婚日起生效」。
後來,小明和小美之間發生了一些爭執,小美想主張剩餘財產分配。這時候,問題來了:他們婚後才約定分別財產制,而且還追溯到結婚那天,這樣有效嗎?
法院怎麼說? 台灣的法院(包括最高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本來就可以透過契約更改財產制度,而且法律並沒有限制不能追溯生效。只要是夫妻雙方出於自由、真實的意願,並以書面形式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即使約定溯及到結婚之日,這個約定對夫妻雙方來說仍然是有效的。這顯示了法院對於夫妻自主決定財產關係的高度尊重,也代表你們可以更靈活地規劃婚後財產。
案例二:沒登記的約定,對外人有效嗎?
小華和小麗也是新婚夫妻,他們為了讓彼此的財務更獨立,私下簽了一份「分別財產制契約書」,約定各自的收入和財產都歸自己所有,互不干涉。但是,他們覺得去法院辦理登記很麻煩,就沒有去辦理。
幾年後,小華因為投資失利,欠了一大筆債務。債權人來追討時,發現小華名下沒有足夠的財產,於是想對小麗的財產主張權利。這時候,小麗可以拿出他們私下簽的契約,說:「我們是分別財產制,他的債務跟我無關」嗎?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會認為,由於小華和小麗沒有將他們的「分別財產制契約」辦理登記,這個約定就無法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對債權人來說,他們還是適用預設的「法定財產制」。因此,小麗的財產仍有可能被債權人追討。這個案例再次強調,登記是讓你們的約定對外產生效力的關鍵!
夫妻財產規劃:給新婚夫妻的實用建議
了解了這些法律規定和實例,你們會發現,夫妻財產制並不是冰冷的法條,而是你們可以主動掌握的幸福工具。以下是給你們的實用建議:
- 溝通是第一步: 在結婚前或婚後,找個時間和另一半好好聊聊對財產管理的看法,達成共識,這比什麼都重要。
- 書面契約不可少: 如果你們決定採用約定財產制,務必將契約內容清晰明確地寫下來,並由夫妻雙方簽名蓋章。契約中應詳細載明選擇的財產制種類、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限等。
- 記得去法院登記: 這是讓你們的約定對外產生效力的關鍵步驟。根據《非訟事件法》第104條及《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的規定,你們需要準備聲請書、契約書、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夫妻雙方簽名式或印鑑等文件,向法院聲請登記。如果契約有經過公證,則可以由其中一方聲請。
- 了解對「剩餘財產分配」的影響: 如果你們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特別是追溯生效,將會直接影響甚至消滅未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簽約前,務必充分理解這點。
- 婚姻存續中仍可變更: 《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然可以透過書面契約來變更或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同樣建議辦理登記。
《民法》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新婚燕爾,正是為未來美好生活打下基礎的最佳時機。透過對夫妻財產制的了解與妥善規劃,不僅能讓你們的財產管理更有條理,也能減少不必要的財務糾紛,讓你們的婚姻之路走得更穩健、更幸福。祝你們新婚快樂,永浴愛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對我們有什麼影響?
A: 法定財產制是台灣夫妻財產制的預設選項,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會自動適用。在這種制度下,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但當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會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婚後雙方努力賺取的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有剩餘,差額部分要平均分配。這對婚後財產的歸屬和未來分配有直接影響。
Q: 「約定財產制」有哪些種類?我們該怎麼選?
A: 約定財產制主要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除了個人特有財產外,夫妻所有財產都視為共同所有,由夫妻共同管理。 -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管理、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財產完全獨立,各自負擔各自的債務,也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選擇哪一種,取決於你們對財產獨立性、共同管理程度的偏好,以及是否有特殊考量(例如一方有創業風險、家族財產傳承等)。最重要的是夫妻雙方充分溝通,達成共識。
Q: 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一定要去法院登記嗎?不登記會怎樣?
A: 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一定要以書面為之」,這是契約生效的要件。但「是否需要去法院登記」則取決於你們希望契約的效力範圍。如果沒有去法院登記,你們的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無法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例如債權人)。這表示,如果其中一方有債務,債權人仍可能依未經登記的法定財產制來追討財產,影響到另一方的權益。所以,為了確保約定能對外產生效力,強烈建議辦理登記。
Q: 如果我們婚後才想改用「分別財產制」,可以追溯到結婚那天開始算嗎?
A: 可以的。根據台灣法院的最新實務見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透過書面契約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且可以約定其效力追溯到結婚之日。只要這是夫妻雙方自由、真實的意願,並且有書面契約證明,即使這會影響到原有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夫妻雙方來說仍然是有效的。這給予夫妻在財產規劃上很大的彈性。
Q: 夫妻財產制契約可以隨時修改或廢止嗎?
A: 可以的。《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透過契約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或是改用其他種類的約定財產制。例如,你們可以從分別財產制改回法定財產制,或是從共同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同樣地,這些變更或廢止都需要以書面形式為之,並且建議向法院辦理登記,以確保其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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