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僅是感情的終點,更是財產重新分配的起點。許多正在經歷財產糾紛的當事人,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往往一知半解,深怕自身權益受損。別擔心!本文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台灣法律對於夫妻財產分配的規定、計算方式與實務眉角,幫助您在面對財產糾紛時,能更從容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其他的財產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這種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過世而結束時,夫妻雙方各自在婚姻關係中增加的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差額就應該平均分配給對方。這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項權利是《民法》特別保障的,其核心精神在於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無論是經濟貢獻或家務勞動,對於共同財產增加的協力與付出。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來說,這條規定確立了平均分配的原則,但也明確指出,有些財產是不能拿出來分的,例如您繼承來的遺產,或是別人無償贈與給您的財產,以及因精神痛苦獲得的慰撫金。
您的財產怎麼算?計算的眉角在哪裡?
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首先要釐清哪些是「婚後財產」,以及這些財產的價值該怎麼計算。
婚後財產的範圍與排除
「婚後財產」指的是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例如父母贈與的房產、繼承的遺產,這些都不算在婚後財產內。
- 慰撫金: 因精神損害而獲得的賠償,也不列入計算。
此外,計算時還會扣除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財產價值計算的關鍵時點
財產的價值會變動,所以法律明確規定了計算的基準時點,這點非常重要!
《民法》第1030條之4:「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 原則上: 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為準。
- 例外(判決離婚): 如果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那麼財產的範圍和價值,會以您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這是為了避免在訴訟期間,一方惡意脫產或財產價值大幅變動,導致分配不公。
惡意脫產怎麼辦?
如果您發現對方為了減少分配金額,在離婚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例如低價賣給親友、無故贈與他人等,法律也有保障機制!這些財產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納入分配範圍,保障您的權益。
案例故事:從實務判決看懂您的權益
透過實際案例,您將能更清楚這些法律規定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離婚官司打到一半,財產價值怎麼算?
王先生與李太太因感情不睦,王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過程中,雙方談判破裂,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最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此時,李太太主張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但兩人對於財產價值的計算時點產生爭議:究竟是以王先生提起離婚訴訟的那天為準,還是以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那天為準?
法院怎麼說?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4的規定,既然是「因判決而離婚」,那麼財產的價值計算就應回溯到王先生「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即使是後來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而離婚,也應類推適用這個原則。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有人在訴訟期間惡意處分財產,影響公平分配。
案例二: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很有錢,還能要回我的那份嗎?
陳小姐與張先生離婚多年,當時陳小姐知道張先生名下有幾筆房地產,但她不清楚具體價值,也覺得自己財產不多,就沒有立即要求分配。幾年後,陳小姐才得知張先生的房產價值遠超乎想像,於是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院認為,陳小姐在離婚時就已經知道張先生有房地產且價值高於自己,這就已經符合「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的條件,即使不知道具體數額也一樣。因此,陳小姐遲至多年後才提告,已經超過了兩年的時效,權利就此消滅了。
法院會怎麼看?酌減或免除的考量
雖然剩餘財產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法律也賦予法院彈性,可以視情況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以維公平。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不只看經濟貢獻,也會把您為家庭付出的無形勞務納入考量,例如:
- 家事勞動與子女照顧養育的付出
- 對家庭整體協力狀況(例如支持對方事業、照顧長輩等)
-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
- 財產取得的時間點與婚姻關係的關聯性
- 雙方的經濟能力狀況
這些因素旨在確保分配結果的實質公平性,避免一方坐享其成,或讓付出較多的一方吃虧。
時效是關鍵!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一旦超過時效,您的權利就可能喪失,不可不慎!
《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短期時效: 從您知道對方有比您多的財產差額那天起,兩年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消滅。
- 長期時效: 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那天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權利,也會消滅。
請注意,實務上「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不代表您必須知道精確的數額,只要您知道對方財產比您多,時效就可能開始計算了。
財產糾紛怎麼辦?給您的實用建議
面對複雜的財產糾紛,主動掌握資訊並採取行動至關重要:
- 合併請求,一次解決: 強烈建議您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合併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此類家事事件的合併請求,現行法規主要依據《家事事件法》第41條,能讓法院一次性處理所有相關爭議,省去未來重複訴訟的麻煩。
- 證據保全,越早越好: 在考慮離婚或提起訴訟前,務必盡可能蒐集並保全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及債務的相關證據,例如銀行存摺、不動產權狀、股票、保單、車輛登記、債務證明等。這些是您主張權益的關鍵。
- 專業估價,確保公平: 對於不動產、公司股權等難以自行判斷價值的資產,考慮委託專業鑑價機構進行估價,以確保財產價值的客觀性。
- 時效意識,勿讓權利睡著: 務必留意上述的兩年與五年時效。一旦符合起算要件,應盡速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權利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 協商優先,彈性解決: 在訴訟前或訴訟中,仍可積極嘗試與對方協商,或透過法院調解達成財產分配協議。協議離婚通常比判決離婚更具彈性,且能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結語
夫妻財產分配是離婚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判斷。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請記住,積極蒐證、掌握時效,並了解法律賦予您的各項權利,是您在財產糾紛中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財產分配時,更有信心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哪些財產不列入分配?
A: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但有兩種情況不列入分配:一是您因繼承或他人無償贈與而取得的財產(例如父母贈與的房產、繼承的遺產),二是您因精神痛苦而獲得的慰撫金。這些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時會被排除在外。
Q: 如果發現對方惡意脫產,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發現對方為了減少可分配的財產金額,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其婚後財產(例如低價賣給親友、無故贈與他人),您可以主張將這些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納入分配。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例如交易紀錄、贈與證明等,向法院提出主張。
Q: 我可以要求比對方更多的財產分配嗎?
A: 原則上,夫妻剩餘財產的差額是平均分配。但如果一方對於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形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規定,酌情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會綜合考量您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您需要提出充分證據來證明您的貢獻或對方的過失,以爭取調整分配比例。
Q: 如果我不清楚對方有多少財產,該如何蒐集證據?
A: 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蒐集證據:1. 回想並整理已知資訊:例如對方持有的不動產、銀行帳戶、車輛、股票、保險等。2. 請求法院調查:在訴訟程序中,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例如調取銀行帳戶明細、不動產登記資料、公司股權證明等。3. 委託專業鑑價:對於房產、公司股權等難以自行判斷價值的財產,可以考慮委託專業鑑價機構進行估價。提早蒐集證據,對您的權益保障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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