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或配偶離世:搞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保障您的權益!
面對婚姻關係的結束,無論是離婚或配偶離世,財產的分配往往是許多人心中最複雜也最擔憂的問題。您是否也曾疑惑,究竟哪些財產可以分配?該怎麼計算?又有哪些情況會影響分配結果呢?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民法》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奧秘,讓您能清晰掌握自身權益,不再茫然。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簽訂夫妻財產契約(例如分別財產制),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項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努力累積的財產,應被視為雙方共同協力的成果。因此,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消滅時,法律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項權利主要依據《民法》相關規定: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確立了法定財產制是台灣夫妻財產制度的預設值,也是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前提。
您的財產怎麼算?關鍵公式與排除項目
要計算剩餘財產,首先要釐清哪些財產屬於「婚後財產」,哪些是需要排除的。這部分是計算的基礎,非常重要!
1. 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告訴我們,財產分為婚前和婚後,各自所有。如果無法證明是婚前還是婚後,就「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無法證明是誰的,就「推定」為夫妻共有。此外,即使是婚前財產,但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利息、租金等「孳息」,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喔!
2. 核心計算公式與排除項目
剩餘財產的計算,主要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簡單來說,就是用您和配偶各自的「婚後財產總額」減去「婚後債務」,得出各自的「婚後財產淨值」,然後比較兩者的差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白話解釋:這條是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它明確指出,計算時要扣除婚姻期間的債務。更重要的是,有兩類財產是不列入分配範圍的: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父母贈與的房子、繼承的遺產等。
- 慰撫金:例如因車禍或侵害名譽所獲得的精神賠償。
特別提醒:實務上對於「無償取得財產的增值」有重要見解!即使是您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如房產),若在婚姻期間自然增值了,這部分的增值也不會被計入婚後財產進行分配。這對受贈方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以下是剩餘財產的計算步驟:
步驟 | 說明 | 備註 |
---|---|---|
步驟1 | 計算各自婚後財產淨值 | 夫(或妻)現存婚後財產 - 夫(或妻)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
步驟2 | 排除特定財產 | 扣除繼承、無償取得(贈與)、慰撫金及其自然增值部分 |
步驟3 | 比較雙方淨值 | 若一方淨值為負數,則以零計算 |
步驟4 | 計算差額並分配 | 財產較多一方淨值 - 財產較少一方淨值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額 = 差額 ÷ 2 |
財產價值,時間點很重要!
計算財產價值時,基準時間點非常關鍵,它會直接影響財產的金額認定:
《民法》第1030條之4:「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白話解釋:
- 原則:如果是協議離婚或一方死亡,財產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 例外:如果是判決離婚,則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即起訴時)」為準。即使是訴訟中達成和解而離婚,實務上也多類推適用起訴時為基準。
- 惡意脫產的追溯:
《民法》第1030條之3:「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如果配偶在離婚前5年內,為了減少您能分配到的財產而故意處分(例如低價賣出、無償贈與給他人),這些財產會被「追加計算」回來,視為他現存的婚後財產。這部分的價值,則是以「處分時」的價值來計算。
法院會調整分配比例嗎?「顯失公平」的真相
您可能會擔心,如果一方對家庭貢獻較少,或者有揮霍浪費的行為,分配結果會公平嗎?《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確實賦予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權限: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公平。但法院對於「顯失公平」的認定其實相當嚴格,並不是說一方沒有在外工作就構成不公平。法院會綜合考量夫妻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
小芳與阿華的故事:
小芳與阿華結婚二十多年,小芳婚後辭去工作,專心在家照顧兩個孩子與年邁的公婆,打理家中大小事。阿華則在外努力工作,累積了不少財富,但也繼承了一筆祖傳的土地。後來兩人決定離婚,阿華認為小芳沒有經濟收入,不應平均分配財產,甚至主張祖傳土地的增值部分也不該計入。但小芳認為,她對家庭的付出,讓阿華能無後顧之憂地衝刺事業,這也是一種貢獻。
在法院審理時,法官考量了小芳長期以來在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方面的付出,認為這都是對家庭財產累積的「整體協力狀況」,肯定了她的家事勞動價值。即使小芳沒有在外工作,也不能因此認定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同時,法院也明確指出,阿華繼承的祖傳土地及其「自然增值」部分,確實不計入婚後財產。最終,法院仍判決兩人婚後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並未調整小芳的分配比例。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法院在判斷「顯失公平」時,會全面評估夫妻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包括家事勞動和子女照顧,而非僅以經濟收入作為唯一標準。因此,如果您是長期投入家庭事務而無經濟收入的一方,您的付出是會被法律所肯定的。
實務操作指引:您該怎麼準備?
為了順利主張您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準備建議:
- 釐清財產範圍:仔細區分哪些是您和配偶的「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所有資產(如不動產、存款、股票、車輛、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和婚後債務都要列出來。
- 收集證據:這是最重要的一步!所有能證明財產來源、取得時間、價值及債務狀況的文件都應妥善保存。例如:
- 不動產權狀、土地謄本、房屋稅單
- 銀行存摺、定存單、股票對帳單
- 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 借貸契約、還款證明
- 繼承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贈與契約、贈與稅證明
- 醫療費用單據、家庭開銷證明等,這些有助於證明您的貢獻或對方的揮霍。
- 注意請求時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的時候開始算,兩年內要提出請求;如果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算起,則最長不能超過五年。務必在時效內行使您的權利。
- 留意財產移轉紀錄:如果配偶在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大額財產移轉,請特別留意,這可能是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而進行的惡意處分,可以主張追加計算。
結論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律賦予您在婚姻關係結束後,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工具。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其計算方式、排除項目、價值基準時點以及法院如何考量「顯失公平」有了更清晰的認識。理解這些法律概念並妥善準備相關證據,將是您爭取應有權益的關鍵。請記住,您的付出,無論是經濟上還是家庭上的協力,都應當獲得肯定與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婚後沒有工作,在家照顧小孩,對財產分配有影響嗎?
A: 不會有負面影響。台灣《民法》和法院實務都高度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即使您沒有在外工作,但在家操持家務、照顧子女、扶養長輩等,都會被視為對家庭財產累積的「整體協力狀況」,屬於對婚姻的貢獻,不會因此被認定為「無貢獻」而減少您的分配比例。除非有具體證據證明您有不務正業、奢侈浪費等情事,否則法院通常會維持平均分配原則。
Q: 我繼承的房子在婚後增值了,這部分增值也要分給對方嗎?
A: 不需要。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繼承或無償取得(如贈與)的財產,不計入婚後財產。實務見解更進一步明確,這類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自然增值」部分,也應按比例扣除,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因此,您繼承的房子即使增值了,這部分的增值也不會被列入分配。
Q: 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將部分財產轉移給親友,我該怎麼辦?
A: 您有權主張「追加計算」。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如果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可分配的財產而處分其婚後財產,這些財產應被追加計算,視為其現存的婚後財產。您需要收集證據證明對方有此處分行為,並舉證其處分目的可能是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例如低價出售、無償贈與等)。這部分的財產價值,會以處分時的價值來計算。
Q: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有兩個時效限制: 1. 從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 2. 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或一方死亡)起,即使您不知道有差額,最長也不能超過五年。務必注意這些時效,以免喪失權利。
Q: 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會被算入婚後財產嗎?
A: 是的,通常會被計入。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指保單累積的現金價值,性質上屬於一種財產。如果這份保單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或累積的價值,且不屬於繼承或無償取得,那麼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價值準備金,就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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