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財產制變更指南:登記、法條與實務程序全解析

夫妻財產制變更指南:登記、法條與實務程序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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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財產學問:您了解夫妻財產制嗎?

婚姻不只是情感的結合,也牽涉到雙方財產的規劃與管理。在台灣,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大類。許多夫妻在結婚時並未特別約定,便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然而,隨著時間推移、家庭狀況或個人資產的變化,您可能會發現原有的財產制不再符合雙方的需求,此時,「變更財產制」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夫妻財產制的變更程序,從法條依據到實務操作,讓您對這項權益有更全面的了解。

第一章:認識夫妻財產制

在探討變更之前,讓我們先快速了解台灣的兩種主要夫妻財產制:

1. 法定財產制

這是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時,法律自動適用的制度。其核心精神在於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並有「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分。在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通常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目前台灣的法定財產制即為「分別財產制」的精神加上剩餘財產分配。

2. 約定財產制

夫妻可以透過書面契約,選擇適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分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則各自保有。債務清償原則上以共同財產為限。
  •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且各自對其債務負責,財產完全獨立。此制度下,夫妻間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第二章:夫妻合意變更財產制——自主規劃的途徑

當夫妻雙方都同意變更財產制時,這是一個相對簡單且常見的程序。關鍵在於「書面契約」與「登記」。

1. 書面契約是基礎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這條法條明確規定,無論是初次訂立、變更現有制度,或是廢止約定財產制,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這份書面契約應清楚載明雙方同意變更的財產制種類、生效日期等重要事項。這是契約生效的基本前提。

2. 登記是關鍵——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雖然夫妻間的財產制變更契約,只要書面成立就已生效,但如果沒有辦理登記,就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人。這意味著,如果您的配偶有債務,而您們變更財產制後沒有登記,配偶的債權人可能仍能依據原有的財產制來主張權利,進而影響到您的財產。因此,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務必完成登記。

3. 合意變更的實體法依據

《民法》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這條法條賦予夫妻在婚姻關係中,透過契約合意來廢止現有約定財產制(回歸法定財產制),或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的權利。這是夫妻自主選擇財產制度的法律依據。

實務操作建議:合意變更流程

  1. 簽訂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共同簽署財產制變更契約書,內容應明確。建議諮詢律師協助擬定,確保合法有效。
  2. 準備文件
  • 聲請書(載明夫妻姓名、住居所、結婚年月日、變更種類等)。
  • 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書正本。
  • 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權狀影本、存款證明等)。
  • 夫妻雙方簽名式或印鑑證明。
  1. 聲請登記:將上述文件提交至夫妻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登記。原則上需雙方共同聲請,但若契約經公證,則可由一方單獨聲請。

第三章: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當一方不願配合時

有時,夫妻一方可能因為特定原因,希望變更財產制,但另一方卻不願配合。此時,法律提供了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途徑。

1.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介入?

《民法》第1010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當夫妻一方出現上述任一情形時,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例如:配偶長期不負擔家庭費用、債務纏身、不當處分財產,或長期分居導致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等。這是一種訴訟程序,法院會審慎審查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2. 法院囑託登記

《非訟事件法》第104條:「…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當法院判決確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法院會主動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這確保了法院判決的公示性與對抗力,對外產生效力。

實務操作建議:法院宣告流程

  1. 提起訴訟:向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2. 證據準備:務必準備充分證據證明符合《民法》第1010條的各款要件,例如:
  • 不給付生活費用:提供匯款紀錄、生活開銷憑證、債務證明等。
  • 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提供債務清單、法院查封文件等。
  • 長期分居:提供戶籍謄本、居住證明等。
  1. 配合法院程序:法院會進行言詞辯論,並可能要求提供更多財產資料。判決確定後,法院會主動辦理囑託登記。

第四章:財產爭議的啟示:實務案例解析

了解法條和程序後,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在現實生活中發揮作用。

案例一:財產登記名義與實際出資的爭議

故事背景:陳先生和林小姐結婚多年,採法定財產制。婚後,陳先生出資購買了一間公寓,但基於信任或其他考量,將房子登記在林小姐名下。多年後,兩人關係不睦,陳先生希望林小姐將房屋所有權轉回自己名下,但林小姐拒絕,認為房子既然登記在她名下,就是她的財產。

法院見解: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不動產登記在林小姐名下,但絕大部分的購屋款項確實是由陳先生所支付,且林小姐無法證明該筆資金是陳先生的贈與或其個人的特有財產。法院最終判決,該不動產應視為陳先生的財產,林小姐應配合辦理更名登記。

案例啟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便在法定財產制下,財產的「登記名義」與「實際出資」仍可能引發爭議。若有由一方出資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情況,務必留下清晰的書面證明,並考慮約定財產制,以避免日後複雜的歸屬爭議。

案例二:當婚姻關係難以為繼,法院介入變更財產制

故事背景:王先生與張太太結婚多年,但王先生長期不顧家庭,不僅沒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甚至積欠了高額債務,導致部分財產被法院查封。張太太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不被王先生的債務波及,也因為兩人已分居多年,婚姻關係名存實亡,遂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法院見解: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確實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且夫妻雙方已分居近八年,客觀上已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符合《民法》第1010條所規定的重大事由。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准許張太太的請求,宣告兩人的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

案例啟示:這個案例顯示,當夫妻一方的行為已嚴重影響他方權益或婚姻關係已無法維繫時,法律提供了透過法院程序保護自身財產的途徑。這不單是財產的獨立,更是個人權益的保障。

結語:聰明規劃,守護幸福

夫妻財產制的選擇與變更,是婚姻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無論是透過夫妻合意,或在必要時訴諸法院,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與程序,都能幫助您更有效地管理婚姻財產,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聰明的財產規劃,不僅能保障您的權益,更是維繫婚姻幸福的基石。建議您隨時檢視自身的財產狀況與需求,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為您的家庭構築更穩固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定財產制跟約定財產制差在哪?我該怎麼選?

A: 法定財產制是夫妻未特別約定時,法律自動適用的制度,核心是各自保有財產,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約定財產制則需夫妻以書面契約約定,可選「共同財產制」(財產公同共有)或「分別財產制」(財產完全獨立)。 如何選擇取決於您的需求:若希望保有各自財產獨立性,並在離婚時有財產分配權,則法定財產制或單純的分別財產制(但無剩餘財產分配)可能適合;若希望財產共同管理,則可考慮共同財產制。建議考量雙方財務狀況、信任程度及未來規劃,必要時諮詢專業意見。

Q: 變更財產制一定要登記嗎?不登記會怎樣?

A: 是的,變更財產制「務必」辦理登記。根據《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變更,如果沒有經過登記,就無法對抗第三人。這表示,雖然夫妻內部之間變更的契約是有效的,但對外部的債權人或其他善意第三人而言,他們可以不承認您們變更後的財產制,仍依原登記的財產制來主張權利。這可能導致您的財產因配偶的債務而受到影響,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Q: 如果我的配偶不願意變更財產制,我能怎麼辦?

A: 如果配偶不願合意變更財產制,您可以評估是否符合《民法》第1010條所列的法定事由,例如:配偶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當減少婚後財產,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如長期分居)。若符合這些情況,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是一個訴訟程序,需準備相關證據證明符合法定要件。

Q: 變更財產制會影響我婚前買的房子嗎?

A: 變更財產制通常不會直接改變您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無論是法定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婚前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屬於個人所有。然而,變更為約定財產制(如共同財產制)可能會影響婚前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方式,或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的計算方式。例如,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前財產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但若改為共同財產制,則需視契約如何約定。建議在變更前,詳細了解不同財產制對婚前財產的具體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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