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債務追討指南:已婚債務人配偶的清償責任與債權保障

夫妻債務追討指南:已婚債務人配偶的清償責任與債權保障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債權保障民法債務
LINE

作為債權人,當您面對一位已婚的債務人時,腦中是否曾閃過這樣的疑問:他的配偶,是不是也該為這筆債務負責?這不僅是許多債權人的困惑,更是影響您能否成功追回款項的關鍵。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夫妻債務的清償責任,讓您在追討債務的路上,更有底氣。

夫妻債務清償,原則是「各自負責」

根據《民法》第1023條,夫妻雙方原則上對各自的債務負清償責任。這意味著,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配偶的個人債務,您通常不能直接向其另一半追討。例如,如果債務人是為了個人投資或賭博而借款,這筆債務原則上只由債務人本人負責。

兩種例外情況,讓配偶也可能「連帶負責」

雖然夫妻債務原則上各自負責,但《民法》也規定了兩種重要例外,讓債務人的配偶也可能負擔清償責任,這對債權人來說至關重要:

1.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

這是夫妻債務個別責任原則的重要例外

《民法》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這條文是重要的例外!舉凡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開銷,例如房租、水電費、伙食費、子女教育費等,所產生的債務,夫妻雙方都負有連帶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請求全部清償,不必區分是誰簽的帳單。

2. 夫妻「共同」簽署的債務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簽署了借款契約,或是其中一方為另一方的債務提供了連帶保證,甚至是口頭承諾承擔債務,都可能構成連帶債務。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第272條等規定,您同樣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清償全部債務,這大大增加了債權的保障。

債務人財產的清償順序: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

在台灣,夫妻若未特別約定,通常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此制度下,根據《民法》第1034條,夫妻的債務清償順序會先從「共同財產」(如婚後共同努力累積的財產)中清償,如果不足,才會動用債務人個人的「特有財產」(如婚前財產或繼承所得)。了解這一點,有助於您評估債務人的整體清償能力。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遙遠

案例一:共同借款,債權人可向誰追討?

小王夫妻因為購屋向銀行共同借款,兩人都在借款契約上簽了名,並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後來小王因故拒絕繳款,導致房產被拍賣。銀行在拍賣後仍有部分債務未受清償,便向小王的妻子追討。法院最終認定,由於夫妻雙方有共同借款的約定,且簽署了連帶清償責任,因此銀行可以向小王的妻子請求清償,妻子清償後再自行向小王求償其應分擔的部分。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夫妻共同簽署債務文件時,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請求清償,大大增加了債權的保障。

案例二:離婚協議,債務人前配偶就沒責任了嗎?

李先生借了200萬元給張太太,用於清償張太太名下房產的貸款。後來張太太與其丈夫陳先生離婚,離婚協議書中載明「所有債務由陳先生自行承擔」。當李先生向陳先生追討這筆200萬元時,陳先生卻抗辯說這筆債務與他無關,且離婚協議書上寫的是他要承擔「他人債務」,並非李先生的這筆。法院最終駁回了李先生對陳先生的請求。

律點通提醒: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原則上只對簽約的夫妻雙方有效。作為債權人,您不能直接依據這份協議書向協議外的第三人(例如債務人的前配偶)追討債務。因此,在借貸時務必確認債務人本人,並明確約定債務關係。

債權人必備的實務操作建議

1. 明確債務歸屬,簽訂書面契約

無論是個人借貸或共同借款,務必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借貸金額、利息、清償期、借款人、連帶責任等。口頭約定在舉證上極為困難,容易產生爭議。

2. 區分家庭生活費用與個人債務

在追討債務時,評估債務的性質。如果是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您可以向夫妻雙方追討。但對於一方的個人消費、投資等非家庭生活必需的債務,另一方原則上無需負責。

3. 保留所有交易與清償證據

主張債權存在者,需證明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因此,請務必保留所有清償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收據等),以及足以證明借貸關係的通訊紀錄、對話截圖等,以備不時之需。

4. 留意離婚協議的效力

即使債務人與其配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由其中一方承擔,該約定原則上僅對夫妻雙方內部有效,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您仍應依原債務關係向債務人請求清償。

結論

面對已婚債務人,了解其配偶的清償責任,是保障您債權的關鍵一步。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對《民法》中的相關規定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記住,明確的契約、充足的證據,以及對法律原則的掌握,將是您成功追討債務最有力的武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務人結婚了,我可以向他配偶要錢嗎?

A: 原則上不行。根據《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責。除非這筆債務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或者債務人配偶有共同簽署借款契約、提供連帶保證等情況,否則您只能向債務人本人追討。

Q: 什麼情況下,債務人的配偶也要負責?

A: 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例如日常食衣住行、子女教育等必要開銷,夫妻雙方負連帶責任。第二是夫妻雙方有「共同債務」約定,例如共同向您借款、或其中一方為另一方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此時您可向任何一方請求清償。

Q: 如果債務人離婚了,離婚協議書說好債務歸他,我可以找他前妻要錢嗎?

A: 原則上不行。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內部的約定,對您這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您仍應依原借貸契約向原債務人請求清償。除非債務人前妻有另外與您達成債務承擔的協議,否則您不能直接向她追討。

Q: 我要怎麼證明債務存在,才能向債務人追討?

A: 您需要證明借貸合意和金錢交付。最有利的證據是書面借據或借貸契約。如果沒有,則需要提供其他旁證,例如匯款紀錄、轉帳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明借款意圖和還款承諾)、證人證詞等。證據越明確,您的勝訴機會越大。

Q: 債務人說他配偶會幫他還錢,這樣債務人就沒責任了嗎?

A: 不一定。如果債務人的配偶只是口頭承諾會幫忙還款,但沒有與您成立明確的「債務承擔」契約(無論是免責的債務承擔或併存的債務承擔),那麼原債務人仍需對您負責。即使配偶成立了「併存的債務承擔」,您也可以選擇向原債務人或其配偶追討,原債務人的責任並不會因此消失。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